• 什么是一次性创业补贴和创业岗位开发补贴?

    答:在本市行政区域内首次创办小微企业,领取营业执照并正常经营1年以上(2013年10月1日以后登记注册)且符合就业登记条件的创业人员,给予不低于1.5万元的一次性创业补贴;对首次领取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2013年10月1日之后登记注册)正常经营且缴纳社会保险费满1年的创业者,由市级创业带动就业扶持资金给予5000元的一次性创业补贴;对吸纳登记失业人员和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不含创业者本人)就业并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的,可按照申请补贴时所创造的就业岗位数量,给予每个岗位3000元的一次性创业岗位开发补贴。以上两项补贴每名创业人员只能享受一次。正常经营1年以上是指企业通过金融机构按月向招用人员(含创业者本人)支付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工资报酬,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满12个月(含12个月)以上,且有正常营业收入和一定的盈利能力。

    2016-05-11
  • 创业人员可以享受哪些税费减免政策?

    答:持有《就业失业登记证》人员从事个体经营的,在3年内限额依次扣减其当年实际应缴纳的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个人所得税,限额标准按每人每年9600元执行;对符合条件的企业在新增加的岗位中,当年新招用在人社部门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登记失业一年以上且持有《就业失业登记证》人员,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在3年内按实际招用人数予以定额依次扣减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企业所得税,定额标准按每人每年5200元执行。

    2016-05-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