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意见》对就业困难人员就业有什么援助政策?

2016-04-27 09:36:00来源:大众网作者:

   ——市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新形势下就业创业工作的实施意见》解读

    《意见》提出,进一步完善以市场就业为导向、政府政策扶持、公益性岗位托底、社会救助联动的就业援助体系,促进就业困难人员就业创业,确保零就业家庭、最低生活保障家庭等困难家庭至少有1人就业。 2015至2018年,对安排困难人员就业、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城镇各类用人单位,在一定期限内给予社会保险补贴和岗位补贴,补贴期限除对初次核定享受补贴政策时距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人员可延长至退休外,其余人员最长为3年。进一步规范公益性岗位开发管理工作,科学设定岗位总量,适度控制岗位规模,严格按照法律规定安排就业困难人员、派遣期内离校未就业的就业困难高校毕业生;对家庭生活特别困难、在公益性岗位工作期满后仍难以就业,且工作期间考核优秀的女性45周岁、男性55周岁以上的人员,经市人社局审核、公示,省人社厅备案后,可适当延长工作期限,最长不超过3年。对实现就业或自主创业的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在核算家庭收入时,可以扣减必要的就业成本,在一定期限内的劳动所得不计入家庭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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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黄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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