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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月12日—1月16日12345市民热线回复选登

2015-01-20 17:17:00 作者: 来源:大众网
德城区来电人反映物业问题。德城区东方明珠业主反映:自家小区地下车库的起杆经常性故障,导致无法停放车辆,多次联系物业,一直未及时解决,希望有关部门核实后,要求加强对物业的管理,并提高其服务质量,保证车辆正常进出车库。

      【德城区】

     

      1.德城区来电人反映物业问题

     

      德城区东方明珠业主反映:自家小区地下车库的起杆经常性故障,导致无法停放车辆,多次联系物业,一直未及时解决,希望有关部门核实后,要求加强对物业的管理,并提高其服务质量,保证车辆正常进出车库。

      回复:物业办已将来电人反映的情况反馈给物业公司。该负责人表示已对损坏的倒闸系统进行了修复,并表示,如遇突发损坏情况,物业公司将及时进行维修,避免影响业主生活。该问题已解决。

     

      2.德城区来电人反映房产证问题

     

      来电人反映:2006年何先生在德城区坤宁府小区购买了一套房屋,2007年交房,已经缴纳了办理房产证的费用,开发承诺交房后立即给予办理房产证,至今未给予发放房产证,望部门调查核实尽快给予下发房产证。

      回复:经了解,开发企业并未向房管部门提交房产证登记材料,致不能启动登记程序。

      1、取得国土、建设、规划、房管等政府部门审批的《国有土地使用证》、《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建设工程竣工规划验收合格证》、《竣工验收备案表》、《建设工程质量认定书》、《住宅使用说明书》、《住宅质量保证书》、《房屋土地实际测绘技术报告书》后向房管部门备案,缴纳契税、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等各种费用后,可以提交材料进行登记。

      房屋登记是最后一个环节,开发企业在以上证件办理过程中,缺少任何一个证件致手续不全,房屋登记都无法进行。另外,开发企业在办理房屋登记之前,需要缴纳物业质量保证金等费用,有些企业因资金等原因,也拖延办证。如开发商拒不提交办证材料,采取强制手段无法律法规依据。

      政策法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发布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业标准《房地产登记技术规程》自2012年6月1日执行。总则1.0.3房地产登记应遵循:房地产登记应依申请或依职权启动。

      2、在开发企业与购房户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中,一般会把办理房产证的时间在合同中会进行约定,如果开发企业在合同约定到期仍然拒不办理,业主可运用法律武器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商品房买卖属于市场行为,房屋买受人可依据《商品房买卖合同》中有关约定,通过法律途径维权,但维权成本较高,房屋买受人很少采用。

      政策法规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十八条,由于出卖人的原因,买受人在下列期限届满未能取得房屋权属证书的,除当事人有特殊约定外,出卖人应当承担违约责任:(一)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的办理房屋所有权登记的期限;(二)商品房买卖合同的标的物为尚未建成房屋的,自房屋交付使用之日起90日;(三)商品房买卖合同的标的物为已竣工房屋的,自合同订立之日起90日。合同没有约定违约金或者损失数额难以确定的,可以按照已付购房款总额,参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金融机构计收逾期贷款利息的标准计算。

      

      3.德城区来电人反映信号灯的问题

     

      来电人反映:在湖滨路与大学路交叉路口,由南向北由北向南没有向左转弯的红绿灯,来电人张先生表示给市民带来很大不便,且严重存在安全隐患,望主管部门调查核实后,尽快安排工作人员进行重新安装红绿灯。

      回复:关于各路口交通安全设施的完善,我支队及时根据新建道路及市民反映情况进行实地考察,定期整理统计,在采纳各方意见后,形成建议报告后积极向市政府反映,统一进行规划。另,我们将来电人反映的情况及时通知辖区大队民警,加强巡逻密度,最大限度维护该路口车辆有序通行。

      

      

      【经济技术开发区】

     

      1.经济技术开发区来电人反映物业问题

     

      经济开发区华腾御城小区居民邱先生来电反映:自1月5日至今,因为小区居民没有缴纳物业费,导致物业给予停水、停电处理,来电人表示小区居民直接将费用缴纳给电业局、供水公司,物业无权给予停水、停电,希望主管部门核实后尽快给予恢复正常供水、供电。

      回复:物业办工作人员于1月13日10:25电话联系来电人,建议来电人补交物业费,物业办协调物业公司恢复其正常供水、供电,来电人表示理解和感谢。

     

      2.经济开发区电人反映车辆违章问题

     

      来电人反映:2014年12月19日在经济开发区长河大道与东风路交叉路口有处直行右拐的违章,来电人称该路段并未标示不能直行右拐。期间多次联系交警支队,工作人员让其查看监控,但是监控中并未有明显体现。对此来电人表示不满,望相关部门调查核实,尽快就车辆违章问题给予合理解释。

      回复:经系统查询,该车辆确实违章,该车辆通过有灯控路口时不按所需行进方向驶入导向车道。记2分,罚款100元,该来电人称该路段有施工围栏遮挡,已告知来电人若有异议请持驾驶证、行车证、到我支队法制信访科进行行政复议。

     

      3.经济开发区来电人反映移动公司问题

     

      来电人反映:自己使用的移动手机号未开通流量的情况下,移动公司私自扣除了36元费用,期间联系移动公司承诺给予返还,现移动公司只给予返还30元费用,还剩余6元费用未返还,望相关部门核实调查,要求给予合理解释。

      回复:经查询,用户反映手机号产生费用的问题,核实用户此号码并没有流量费用产生,产生36元手机游戏扣费,核实属用户自行上网方式点播,计费正常,1月15日已为用户退费30元,为提高感知7天内为用户退费剩余的6元

      

      【陵城区】

     

      1.陵城区来电人反映补偿款问题

     

      陵城区边临镇于架村村民来电反映:2012年村委会占用村民人口地种植绿化树木,当时承诺每亩地发放200元补偿,后期土地被村委会转包,每亩地1200元的补偿,但是至今只发放了2013年800元补偿款,村民对此不满,希望主管部门核实后尽快给予发放自2012年至今的补偿款。

      回复:我区热线办经协调财政局、城管执法局、边临镇,经调查核实后得知,此占地补偿款自2013年起发放一部分(一季度占地补偿款),剩余补偿款由于陵城区财政财力不足,暂时无法发放。现在我区热线办重新督促部门发放此补偿款,城管局表示来电人反映问题基本属实,自2013年发放部分补偿款,至今未发放补偿款,现在已形成专项报告上报县政府,政府领导已签批,已转交财政局,由县财政局筹集资金后尽快发放补偿款,请来电人谅解。

      来电人表示区政府2012年占地后发放过一部分补偿款,后来一直未发放,请来电人耐心等待,剩余补偿款会尽快发放。具体发放时间来电人可以及时咨询我热线办,电话8612345,我们会及时给予来电人详细答复,请来电人放心。

      因来电人信息隐藏,我们无法与其进行联系,无法答复来电人的具体要求。来电人如果对答复结果不满意,建议来电人公开信息,以便我们调查核实,或直接拨打8612345电话进行反映,我们将继续调查,做好解释答复。

     

      2.陵城区来电人反映工作人员强制安装导航问题

     

      来电人反映:自己车内(货车)已安装行车记录仪,2015年1月9日到陵城区运输管理局审营运证时,工作人员告知现在必须花费3180元用来安装北斗导航,来电人表示自己车内已经安装了行车记录仪,不应再安装北斗导航,来电人对此不满,希望相关部门调查核实后,尽快就安装北斗导航予以合理解释。

      回复:经了解,按照《山东省交通运输厅关于转发<交通运输部关于加快推进“重点运输过程监控管理服务示范系统工程”实施工作的通知>的通知》,第二条规定,我市在用的“两客一危”车辆需要更新车载终端的,应安装北斗双模车载终端。重型载货汽车和半挂牵引车安装或加装的北斗双模车载终端应直接接入山东省北斗货运动态信息平台并由其将数据传送至全国道路货运车辆公共监督于服务平台。凡未按规定安装或加装使用北斗双模车载终端并接入相应平台的,一律不予核发或审验道路运输证。

      我县交通局是严格按照该规定直行的,至于来电人如何安装,选择到哪里安装我县交通局都无权干涉。

      我热线办回访来电人,来电人表示理解。

     

      3.陵城区来电人反映低保补助的问题

     

      来电人反映:儿媳妇陈女士是一级残疾人,有残疾证,前期在村内申请低保,已经获得低保本,但2014年的低保补助一直未给予下发,希望有关部门核实后,尽快帮助落实低保补助问题。

      回复:经低保科调查核实,陵城镇凤凰店村低保名单中无陈女士。请来电人持相关证件到当地民政所进行详细查询。如有问题,随时拨打我热线办电话8327811反映。

        

      4.陵城区来电人反映退费问题

     

      来电人反映:妻子徐女士现64周岁,前期缴纳职工养老保险,现每月领取养老金,但于2013年9月开始同时领取城乡居民养老保险,至2014年6月份领取共计946元,后期未再领取,现陵县社保中心要求自家返还领取到的城乡居民养老保险费用,但其告知需要返还2130元,来电人表示并未领取到2130元,望相关部门调查核实,要求按照946元返还费用。

      回复:根据人社部发[2014]17号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 财政部关于印发《城乡养老保险制度衔接暂行办法》的通知第八条规定:“参保人员不得同时领取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和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对于同时领取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和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的,终止并解除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关系,除政府补贴外的个人账户余额退还本人,已领取的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应予以退还;本人不予退还的,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从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个人账户余额或者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基本养老金中抵扣。”此文件经省市社保中心解释为:一人只能享受一份养老保险,只要享受企业养老保险就需要把领取的居民养老保险待遇退回。

     

      5.陵城区来电人反映救助问题

     

      来电人反映:丈夫张先生患有脑干出血,已将相关的材料递交到当地民政局,现工作人员至今未办理大病救助,来电人对此不满。望相关部门调查核实,尽快办理大病救助。

      回复:经了解,城乡困难居民大病医疗救助,是对患有重大疾病并造成医疗和家庭生活困难的城乡居民,给予限额资金救助,享受医疗优惠政策;对特殊困难群体(包括城市低保对象、农村低保对象、农村五保对象、城镇特困职工及其家庭成员)给予医前救助,并资助其分别参加城镇居民医疗保险或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

      申请条件

      1、城乡低保对象;

      2、农村五保对象、城市三无人员;

      3、政府供养的孤残儿童;

      4、因患病造成实际用于日常基本生活消费支出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贫困家庭;

      5、以上救助对象需要具有本地户口,参加城镇(职工、居民)医保或者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并在指定医疗机构就治,且经过医疗保险报销的。经调查,来电人不属于低保户,所以其大病救助申请未被区民政部门批准。

      经调查,来电人反映的是自己丈夫张先生的大病救助问题。根据我区大病救助申请条例,只有属于低保户、五保户的困难家庭可申请大病补助,该镇工作人员将其资料递交到民政局后由于来电人丈夫身份不符合,申请被驳回,未能办理。

      

      【乐陵】

     

      1.乐陵市来电人反映羊啃食麦苗问题

     

      乐陵市孔镇西井子村村民反映:近期发现本村村民将羊群放养在本村耕地中,严重损坏了农作物的生长。现希望主管部门帮助督促农户圈养羊群,防止继续啃食麦苗。

      回复:在接到我镇西井子村群众反映的问题后,交由管区书记李红星调查处理,村委会将加强巡逻,一经发现将立即报警,让派出所处理,并希望有群众发现羊啃麦种时及时报警,我们已与派出所沟通,派出所也将加大巡逻力度,一旦发现羊啃麦种情况,将严肃处理。由于来电人未公开电话,如有疑问可以来电13573440522我们将对来电人的合理诉求做进一步处理。

      

      【宁津县】

     

      1.宁津县来电人反映水改问题

     

      宁津县宁津镇太平店村村民反映:本村一直饮用深井水,前期村民已向村委会缴纳400元水改费用,但至今部门未组织水改,影响居民生活,望相关部门调查核实,督促部门尽快给予村民组织水改,接通黄河自来水。

      回复:经津城街道办事处调查,该村于2009年8月份改为黄河水,运营一年多时间,由于欠自来水公司水费,再加上管道上冻无法使用,各户收不齐水费而导致停用,改为深井水至今。

     

      2.宁津县来电人反映退伍补助问题

     

      宁津县刘营伍乡刘旺言村村民张先生反映:自己61周岁,是退伍军人,2013年12月份在宁津县民政局办理退伍军人补助,得知其他地方都已经给予发放退伍补助,当地民政局至今未给予发放。望有关部门调查核实,尽快给予发放补助。

      回复:经民政局调查,来电人反映自己61周岁的退伍军人,2013年12月已办理退伍军人补助,现在仍未发放。

      来电人张先生是1954年出生的老兵,2014年年满60周岁,从2014年1月开始领取老兵生活补助。

      由于申请老兵生活补助手续之一是劳动局每年年底开具的新型农村养老保险证明,现在已陆续收到劳动局提供的年满60周岁老兵的养老保险证明。待各乡镇补齐某些老兵的手续后,争取在年前将2014年一整年及2015年一季度的老兵补助全部补发到户。

      现已与来电人取得联系,并做了相关解释,来电人表示已知晓。

     

      3.宁津县来电人反映天然气问题

     

      来电人反映:御景小区范女士在该小区购买房产,2014年5月份交房后至今整栋楼都没有开通天然气,要求尽快给予开通天然气。望相关部门核实情况后,尽快给予协调处理

      回复:经公用事业局调查,宁津县元通房地产有限公司(御景嘉园小区开发商)和宁津天科燃气有限公司于2013年12月25日签订天然气报装合同,现已完成地埋管道铺设和室内立管安装工作。按照合同规定,首付60%(即72.9万元)后宁津天科燃气有限公司给予铺设小区地埋管道和安装室内管道,到目前为止宁津县元通房地产有限公司只缴纳了20万元。根据合同工规定,宁津县元通房地产有限公司应缴纳全款121.5万元后,宁津天科燃气有限公司给予通气。

      

      4.宁津县来电人反映驾驶证问题

     

      来电人反映:孙先生现持有B2驾驶证,2008年领取驾驶证到2024年到期,2013年12月6号更换驾驶证,更换驾驶证现已年满一年,未进行扣分,要求主管部门调查核实,针对2015年需不需要进行体检给予合理答复。

      回复:经交警队调查,宁津县交警大队调取了来电人的驾驶证,显示正常,并电话告知了来电人,他的驾驶证只要不扣满分,无须到交警队提交体检证明,只要到换证期来换证即可

      

      【临邑县】

     

      1.临邑县来电人反映驾校问题

     

      来电人反映:2012年,本人在临邑县惠连驾校报考B2驾驶证,2014年5月份办理降级考取C1驾照,驾校向其收取1500元费用,科目一于2012年7月通过后,至今未安排科目二考试,多次向驾校申请,驾校有考试名额也不予安排考试。望主管部门调查核实,尽快安排报考科目二。

      回复:经慧联驾校核实:

      1.慧联驾校每月有2-3次内部测考,学员可随时与其教练预约内部测考。内部测考通过后,驾校将根据学员的考试情况、考试名额等实际情况和相关规定,为其安排考试。

      2.经核实,此学员是慧联驾校德平分校的学员,曾参加过两次测考,但测考均未通过,后其教练多次通知其参加练车及测考,来电人均以“打工忙没空”为由拒绝,慧联驾校无从得知此学员的练车情况,故未为其安排考试。

      3.驾校的内部测考,是本着为学员负责的态度,为了提高学员通过考试的几率,督促学员认真练车而设定的。根据规定,驾照的每个科目考试只有五次考试机会,如学员连驾校内部的测考都无法通过,直接安排学员去德州考试,只能是浪费学员宝贵的考试机会。

      4.慧联驾校与此学员并无矛盾,对学员一视同仁,未安排考试只是因为此学员未按驾校规定参加内部测考,且拖延学员的考试时间对驾校并无任何好处,请来电人理性看待问题,积极参加内部测考,慧联驾校将根据来电人的练车情况(测考结果)为其安排考试。

      5.因慧联驾校为私人企业性质,安排学员考试属于驾校内部业务,慧联驾校根据学员的练车情况(测考成绩)及考试名额等实际情况,按照相关规定,为学员安排考试,我室作为热线服务部门,无法硬性干涉慧联驾校优先安排某个学员的培训考试,对此没有协调力度,建议来电人遵守驾校内部规定,自行与驾校进行协商考试问题。来电人如有异议,可随时拨打慧联驾校电话4222333咨询。

      我室于1月12日下午15:54分与来电人取得联系,将上述情况向来电人解释,来电人表示“我参加测考了,但是没通过”,我室已经告知来电人,应先联络其教练预约内部测考事宜,参加测考通过后,慧联驾校将为其安排考试,来电人后又提出其他问题,我室已经告知来电人可随时拨打慧联驾校电话4222333咨询,来电人对此无异议,对我室工作表示理解。

     

      【平原县】

     

      平原县来电人反映物业问题

      来电人反映:自家居住在平原县丽水豪庭小区一期2号楼3单元501室,小区物业不作为,经常不予打扫单元楼道内的卫生,给居民生活带来不便,来电人对此不满。望主管部门调查核实予以协调,尽快督促物业及时打扫卫生。

      房管中心回复:经核实物业公司正安排保洁对小区内楼道进行集中打扫;预计13日上午就可打扫完毕;为营造良好的卫生环境,物业公司又增加了保洁人员数量,保证卫生清扫及时,符合规范。  

      

      【夏津县】

      夏津县来电人反映养老保险问题

      来电人反映:自己母亲在1995年开始缴纳200元旧农保(前期新农保),并在2008一次性缴纳1万元(夏津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后等待退休金(50岁之后领取、每月领取2000元左右)但现来电人表示自己母亲现已有52岁,一直没有给予落实发放养老金。来电人对此不解,望相关部门调查核实后,要求针对此问题尽快给予合理解释并在落实后给予发放。

      回复:经查,根据《夏津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夏津县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实施方案的通知》(夏政发〔2011〕60号)和《关于进一步做好新农保与原农保制度衔接工作的通知》(鲁人社字〔2012〕608号)、《关于做好新农保与原农保制度衔接有关问题的通知》鲁人社字〔2010〕632号)文件精神,对新农保与原农保制度衔接的有关问题作出了明确规定,已经参加老农保、年满60周岁且已开始领取养老金的人员,应将其个人账户余额本息转入新农保个人账户,在原有养老保险待遇不变的情况下,享受新农保基础养老金。已参加老农保,未满60周岁且没有领取养老金的人员,其个人账户资金本息全部转入新农保个人账户,并按新农保的规定继续参保缴费;已参加老农保,未满60周岁开始领取养老金的,应停止领取养老金,并按新农保的有关规定继续缴费,达到新农保领取条件时,按新农保标准领取。

     

     

    (初审编辑:马宝涛   责任编辑:李超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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