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出台事业单位和省属企业车改政策

2018-06-19 08:36:00 来源:大众日报 作者:

  事业单位:原符合配备公车条件的人员参加本次改革,目前报销公务交通费用的人员原则上维持现有方式。

  省属企业:正职负责人原则上配备公车,也可参加本次改革,副职负责人原则上取消配备公车。

  记者从省公务用车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了解到,我省事业单位和省属企业公务用车制度改革正在推开,此项任务将于今年6月底前全面完成。

  近日,省公务用车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印发了《山东省事业单位公务用车制度改革实施意见》《山东省省属事业单位公务用车制度改革实施方案》《山东省省属企业公务用车制度改革实施意见》,对此次公车改革有关政策作了明确规定。

  根据事业单位公车改革实施意见,全省各级各部门所属事业单位(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除外)参加本次改革。省垂管系统中的市、县(市、区)部门所属事业单位按照属地原则参加同级的公务用车制度改革。原符合配备公务用车条件的人员参加本次改革,目前按照报销公务交通费用保障公务出行的人员原则上维持现有方式。取消事业单位一般公务用车,保留必要的业务用车、特种专业技术用车、离退休干部服务用车等车辆,规定区域内公务活动出行通过社会化方式保障。鼓励正厅局级事业单位的正职主要负责人和原符合配车条件的“两院院士”参加车改;确因环境所限和工作需要不便参改的,可以保留实物保障工作用车,但须严格规范管理,不再领取公务交通补贴或报销公务交通费用。

  《意见》要求,要从严核定保留车辆。根据编制总量和工作性质可保留必要的业务用车,主要用于机要通信、应急和业务保障。根据专业技术活动工作实际,保留必要的医疗救护、新闻转播、科学考察、技术勘察、检疫检测、环卫清洁、校车等特定功能的特种专业技术用车。要合理确定公务交通补贴发放范围、标准及费用报销额度。原符合配备公务用车条件的人员取消原配备的公车后可发放公务交通补贴,在规定区域内公务出行不再报销交通费用。要妥善分流安置司勤人员,规范处置取消车辆。

  为确保改革顺利推进,《意见》强调,各事业单位要严肃公务用车制度改革和公务用车使用管理纪律。不得变相超编制、超标准配备公务用车;不得以任何方式换用、借用、占用下属单位或其他单位和个人的车辆;不得向其他单位和个人提供车辆;不得以各种名义占用特种专业技术用车等定向化保障的车辆或长期租用车辆变相作为个人固定用车;不得既领取公务交通补贴、又违规乘坐公务用车或报销公务交通费用;不得以允许限额报销的方式进行变相的福利化。

  按照省属企业公车制度改革实施意见,由省委和省委委托管理的企业领导班子成员参加省属企业公务用车制度改革。省属企业正职负责人原则上通过配备公务用车保障履职需要,也可以自愿参加公务用车制度改革;省属企业副职负责人原则上取消配备公务用车,采取发放交通补贴方式。采取配备公务用车方式的,不得发放任何形式的公务交通补贴。省属企业公务交通补贴标准参照省直党政机关公务交通补贴标准确定。

  《意见》要求,要分级推进省属企业各级子公司公务用车制度改革。省属企业要统筹协调推进各级子公司公务用车制度改革,具备公务出行社会化保障条件的子公司负责人原则上要以社会化、市场化为方向进行改革,确需配备公务用车的可予以保障。要从严确定子公司的公务交通补贴标准和参改人员范围,合理控制其经营和业务保障用车的数量和配备标准。要有序实施省属企业经营和业务保障等其他公务用车改革,取消与经营和业务保障无关的车辆,可根据生产经营特点和机要通信、应急、特种专业技术服务(生产)、商务接待、执纪等实际需要保留适当的经营和业务保障用车。

  《意见》提出,要合理高效配置公务用车资源,加强公务用车管理。省属企业应对公务用车的购置(租赁)、更新、保养、维修以及日常使用等实行集中管理,统一调配。新购置的公务用车应当选用国产汽车,优先选用新能源汽车,不得增加高档配置或豪华内饰。维修、保养应通过招标方式定点选择维修单位,确保维修保养整个过程公开透明。要合理控制经营和业务保障用车配置标准,新购置的轿车型经营和业务保障用车配置标准原则上要控制在购车价格18万元(不含车辆购置税)以内、排气量1.8升(含)以下。商务车型经营和业务保障用车要控制在购车价格38万元以内、排气量3.0升(含)以下。要严格规范企业租赁公务用车管理,通过租赁公务用车保障企业负责人履职需要和企业日常经营业务的,视同配备公务用车进行管理。要加强企业公务用车费用及公务交通补贴预算管理,公开规范处置公务用车,妥善安置司勤人员,完善企业公务交通保障制度。

  《意见》强调,省属企业要严肃公务用车制度改革和公务用车使用管理纪律。严禁公车私用,任何人不得因私使用公务用车;不得变相超编制、超标准配备公务用车;不得以任何方式换用、借用、占用权属子公司或其他单位和个人的车辆及转嫁公务用车购置、租赁资金和运行费用;不得向其他单位和个人提供车辆;不得以各种名义占用经营及业务保障用车或长期租用车辆变相作为个人固定用车;不得既领取公务交通补贴、又违规乘坐公务用车;不得为中层及以下管理人员等配备公务用车,防范实行变相的公务交通补贴全员福利化;不得为退休、离休、离任(含调离本企业)的原企业负责人发放交通补贴或报销应由个人承担的交通费用。

初审编辑:马宝涛

责任编辑:白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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