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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广告审查权下放到市

2013-09-11 15:40: 作者: 来源:德州日报

      自9月1日起,医疗广告审查权从省下放到市一级。近日,记者从市卫生局获悉,为减少医疗广告审查层级,提高医疗广告审查效率,德州市《医疗广告审查证明》统一由德州市政务服务中心卫生局窗口受理、初审;德州市卫生局及市中医药管理局负责终审、核发;德州市卫生局卫生监督所负责监督管理。

      市政务服务中心卫生局窗口将在每周一到周五对申请单位提交的材料进行初审。初审合格的《医疗广告审查申请表》由政务大厅工作人员进行受理编号、登记,并于受理当日或次日将《医疗广告审查申请表》《德州市医疗广告审批表》及相关材料按医疗广告内容分别送达市卫生局医政科或中医局审核。

      市卫生局医政科和中医局接到政务大厅送达的初审合格的《医疗广告审查申请表》及《医疗广告成品样件表》等相关材料后,在20个工作日之内审核完毕,需要组织专家现场察看、专题论证的,申办时间可延长10个工作日。

      对审核合格的将发给《医疗广告审查证明》,由德州市政务服务中心卫生局窗口负责发放,档案送市卫生局卫生监督所存档。对审查不合格的,应当书面通知医疗机构。医政科及中医局应当在核发《医疗广告审查证明》5个工作日内,将通过审查的《医疗广告审查证明》和医疗广告样件在卫生局网站予以公示。

      市卫生局监督所负责对辖区内医疗机构(含省部属医疗机构)发布医疗广告进行监督管理,对违反《医疗广告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或出现其他法定情形的,应依法收回或撤销其《医疗广告审查证明》,同时在5个工作日内予以公示并通知工商行政管理部门。

      对在本行政区域内违法发布医疗广告的外地医疗机构,应及时移送医疗机构所在地设区的市卫生局或中医药管理局查处。及时将查处的医疗机构违法发布医疗广告行为,书面通知该医疗机构的登记注册机关,各有关登记机关要依照相关管理规定依法予以处理,并进行不良执业行为记分。同时每季度将医疗广告审查、撤证及处罚情况报市卫生局及省卫生厅备案。(记者 赵亚楠 通讯员 袁景艳)

      

      

    (初审编辑:张洁   责任编辑:黄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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