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旅游者有权拒绝另行付费项目

2013-09-13 09:57: 作者:祁迪 来源:德州晚报
旅游者应履行文明旅游等5项义务  旅游者除了具有10项权利外,也应履行文明旅游等5项主要义务。出境旅游者不得在境外非法滞留,入境旅游者不得在境内非法滞留;随团出、入境的旅游者不得擅自分团、脱团。

      双节即将来临,旅游市场又将掀起一股出游热,为提醒消费者注意维护个人的合法权益,日前,我市旅游部门发布了《旅游者的主要权利和义务指南》,明确了旅游者有权自主选择旅游产品和服务,有权拒绝旅游经营者的强制交易行为等。

      

      旅游者享有知悉真情权等10项权利 

      记者了解到,《旅游者的主要权利和义务指南》中,明确了旅游者具有10项权利。

      知悉真情权。旅游者有权知悉其购买的旅游产品和服务的真实情况;旅游者有权就包价旅游合同中的行程安排、成团最低人数、服务项目的具体内容和标准、自由活动时间安排、旅行社责任减免信息等。

      拒绝强制交易权。旅游者有权自主选择旅游产品和服务,有权拒绝旅游经营者的强制交易行为;旅行社未与旅游者协商一致或未经旅游者同意,指定购物场所、安排旅游者参加另行付费项目,以及旅行社的导游、领队强迫或者变相强迫旅游者购物、参加另行付费项目的,旅游者有权拒绝,也可以在旅游行程结束后30日内,要求旅行社为其办理退货并先行垫付退货货款、退还另行付费项目的费用。

      损害赔偿请求权。旅游者有权要求旅游经营者按照约定提供产品和服务。旅游者人身、财产受到损害的,有依法获得赔偿的权利;景区、住宿经营者将其部分经营项目或者场地交由他人从事住宿、餐饮、购物、游览、娱乐、旅游交通等经营的,旅游者有权要求景区、住宿经营者对实际经营者给旅游者造成的损害承担连带责任;旅行社具备履行条件,经旅游者要求仍拒绝履行合同,造成旅游者人身损害、滞留等严重后果的,旅游者还可以要求旅行社支付旅游费用1倍以上3倍以下的赔偿金。

      投诉举报权。旅游者发现旅游经营者有违法行为的,有权向旅游、工商、价格、交通、质监、卫生等相关主管部门举报;旅游者与旅游经营者发生纠纷的,有权向相关主管部门或旅游投诉受理机构投诉、申请调解,也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另外,旅游者还拥有合同转让权、合同解除权、受尊重权、安全保障权、救助请求权、协助返程请求权等6项权利。

      

      旅游者应履行文明旅游等5项义务 

      旅游者除了具有10项权利外,也应履行文明旅游等5项主要义务。

      文明旅游义务。旅游者在旅游活动中应当遵守社会公共秩序和社会公德,尊重当地的风俗习惯、文化传统和宗教信仰,爱护旅游资源,保护生态环境,遵守旅游文明行为规范。

      不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义务。旅游者在旅游活动中或者在解决纠纷时,不得损害当地居民的合法权益,不得干扰他人的旅游活动,不得损害旅游经营者和旅游从业人员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个人健康信息告知义务。旅游者购买、接受旅游服务时,应当向旅游经营者如实告知与旅游活动相关的个人健康信息,审慎选择参加旅游行程或旅游项目。

      安全配合义务。旅游者应当遵守旅游活动中的安全警示规定,不得携带危害公共安全的物品。旅游者对国家应对重大突发事件暂时限制旅游活动的措施以及有关部门、机构或者旅游经营者采取的安全防范和应急处置措施,应当予以配合;违反安全警示规定,或者对国家应对重大突发事件暂时限制旅游活动的措施、安全防范和应急处置措施不予配合的,依法承担相应责任;接受相关组织或者机构的救助后,应当支付应由个人承担的费用。

      遵守出入境管理义务。出境旅游者不得在境外非法滞留,入境旅游者不得在境内非法滞留;随团出、入境的旅游者不得擅自分团、脱团。(记者 祁迪 通讯员 高林林)

      

      

    (初审编辑:张洁   责任编辑:黄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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