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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保执法“动真格”德州告别“只罚不抓”时代

2014-05-14 08:55: 作者: 来源:德州晚报
4月18日,德城区检察院以涉嫌污染环境罪依法对犯罪嫌疑人王某批准逮捕。新环保法修改的内容,还包括加强环境保护宣传,提高公民环保意识;对举报人的保护;扩大环境公益诉讼主体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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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月18日,德城区检察院以涉嫌污染环境罪依法对犯罪嫌疑人王某批准逮捕。这是“两高”(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解释实施以来,德城区首例因环境污染行为入刑的案件。
      两高司法解释出台前,一些非法排污的环保案件一般只能对嫌疑人罚款了事,环保执法人员走后这些人又将重操旧业,更加肆无忌惮地嚣张作业。随着“解释”的出台和明年新环保法的实施,我市环境执法将告别“只罚不抓”的尴尬处境。

    村角小厂房非法排污 涉案者因“严重污染环境”被抓
      3月4日,德州市环保局执法人员在例行检查时发现,德城区前小屯村一工厂院内的渗坑里存有污水,经取样检测后发现水中重金属总铬含量超标。市环保局迅速将案件移送德城区公安分局,公安机关于当日下午当场将正在排放污水的3名工人抓获。3月12日,犯罪嫌疑人王某到公安机关自首,承认了违法贮存污染废水的犯罪事实。
      据了解,“铬”是一种银白色的坚硬金属,比铁稍轻。由于生产工艺的特定需要,如果铬没被转化成产品固定下来,成为不可溶的形态,就会变成离子铬,其遇水即溶,很快成为毒性极强的六价铬。这些铬离子经过土壤进入农作物,被人食用后就会在体内蓄积起来,影响人体的氧化还原过程和水解过程,严重者可诱发癌症。
      按照最新出台“两高”司法解释第一条第三款规定:“非法排放含重金属、持久性有机污染物等严重危害环境、损害人体健康的污染物超过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法律授权制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三倍以上。”应当认定为“严重污染环境”,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据犯罪嫌疑人王某交代,自2014年春节过后,他在没办理经营资质的情况下,租用前小屯村一民居作为车间厂房,雇佣工人刘某、胡某、彭某等人,私下购买盐酸,以清洗翻新废旧生锈的铁质构件盈利,把未经处理的高含量铬金属污水排入渗坑。如不及时发现,将对地下水造成污染。
      “两高司法解释出台前,这种环保案件只能罚款了事,我们走后这些人又重操旧业,更加肆无忌惮了。现在‘解释’出台,一下子解决了只罚不抓的尴尬处境。”环保局工作人员感慨地说。
      目前,此案已进入司法程序,正在进一步处理中。

    司法解释明确严重污染环境认定14项标准 触犯多项罪名从一重罪处断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2013年6月发布了《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与2006年的司法解释相比,2013年6月19日起实施的新司法解释所规定的很多标准都有所降低,体现了从严打击环境污染犯罪的立法精神。
      司法解释主要规定了8个方面的问题。在“严重污染环境”的14项标准中,明确规定私设暗管或者利用渗井、坑道等排放、倾倒、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的属于严重污染环境的犯罪行为。同时对“有毒物质”的范围和认定标准也作出了明确界定,灭蚁灵、二噁英等以及其他具有毒性、可能污染环境的物质都属于有毒物质。
      针对环境污染犯罪行为同时触犯多项罪名的现象,为进一步加大打击力度,司法解释第8条明确规定“从一重罪处断原则”,即同时构成污染环境罪、非法处置进口的固体废物罪、投放危险物质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犯罪定罪处罚。

    达标排放是企业的责任 明年起超标排污企业要真正付出“代价”
      “达标排放是企业的责任和应尽的义务。自去年两高司法解释出台以来,涉及环境保护‘严重污染’认定的14项标准实施后,环保力度空前加大了。明年起实施的新环保法又将是一记组合拳,让环保意识深入人心。”市环保局相关工作人员说。
      据介绍,新环保法第四十四条指出,企业事业单位在执行国家和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的同时,应当遵守分解落实到本单位的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即排污企业首先要达标排放,在污染物总量指标不达标情况下,排污企业还要通过提高排放标准等手段来分担,这是对超标责任的约定,过去从未有过的提法。
      “污水处理厂、垃圾处理厂也属于污染物排放的企事业单位,他们的风险也会加大。”据其介绍,比如污水处理厂排放污泥,也是排放污染物,不能因为是治污企业就随便排放,因为这也会加大环境治理的风险。
      “对于我们企业,减少排污才是出路。近年来,我们对设备进行了脱硫脱硝,部分生产线进行了升级改进,全力创建‘五型’企业,目前已经做好迎接最严环保法的准备。”市区某化工企业负责人说,除此之外,他们还采取了专业除尘、治污等技术,减少企业对环境的不良影响。
      新环保法在总则中还明确规定,一切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环境的义务和责任。环保专家认为,公众责任体现在义务保护环境、有权利监督排污治污企事业单位、有权利诉讼等方面。
      “这部法新增专章规定了信息公开和公众参与,并扩大了此前草案中屡受质疑的环境公益诉讼提起主体范围。”市民李涛表示,如新环保法第五十三条规定的“公众享有获取信息、参与和监督环境保护的权利”。他表示,今后市民可以更便捷地获取相关环境信息,多参与、参加绿色生态活动,为城市添一抹绿。
       “公众发现污染环境和破坏生态行为的,有权举报,且符合一定条件的社会组织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这一点更能说明新法的透明程度。”某高校刘老师表示,明年起,一些社会组织可对环境违法行为提起公益诉讼,人民法院将依法受理。这样一来,一些环境违法行为将得到根本性的遏制,这在以前诸如“原告主体不适合”的诉讼将彻底被改写。
       “总之,新环保法构架了一个以责任为主导的可持续发展体系,责任主体更为多样,责任类型更为完善,责任落实更为有力。”环保局相关负责人说。记者 孙良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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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989年12月26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已经实施25年的《环境保护法》,与经济社会发展特征和新理念明显不相适宜,存在操作性不强、环保执法疲软等问题。与此同时,长期过多追求GDP 增速的粗放发展模式,导致了由大气、水、土壤等共同构成威胁人民健康的立体污染。环境问题成为中国最大的民生问题,影响社会安宁和经济发展。
      相信对任何一个国家来说,环境治理都是一个综合的问题,也是难题。中国环保专家指出,必须用改革的办法,从制度入手,将治理雾霾纳入全面、完善、长效的机制体系和思维模式里。中共十八大也提出了“美丽中国、永续发展”的概念,并首次将生态文明写入党章。
      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八次会议4月21日至24日在北京举行,备受关注的《环境保护法修订案(草案)》 进入第四次审议。据悉,在京就环境保护修订草案召开的评估会上,有全国人大代表、环保执法人员、专家、律师、法官、企业、环保组织、环保志愿者、民政部民间组织管理局等有关方面的15位代表参加会议。4月24日下午,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环保法修订案。在20个月中,草案经历4次审议,最终定稿。这部法律增加了政府、企业各方面责任和处罚力度,被专家称为“史上最严的环保法”。
      修订后的环保法加大惩治力度:“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违法排放污染物,受到罚款处罚,被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依法作出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自责令更改之日的次日起,按照原处罚数额按日连续处罚。”新法共七章七十条,与现行法的六章四十七条相比,有了较大变化。
      新环保法还明确:国家在重点生态功能区和生态环境敏感区和脆弱区等区域划定生态保护红线,实行严格保护。
      此外,新环保法修改的内容,还包括加强环境保护宣传,提高公民环保意识;对举报人的保护;扩大环境公益诉讼主体等。
      据市环保局工作人员介绍,保护举报人为草案四审中首次出现。为公民监督政府与污染责任人提供了制度渠道和良好环境,将鼓励更多公民自觉参与到环保事业中。而随着环境公益诉讼制度的完善、相应社会组织公益诉讼主体资格的确认,未来会有更多受到污染损害的企业或个人提出民事赔偿要求,追究污染企业负责人责任。
      中国环保法律体系包括30多部相关法律和90多部行政法规,作为主心骨的环境保护法,未来势必与随之做出修改的相关专门法律一起,形成中国生态文明保护的“制度笼子”,护航美丽中国。

    /> /> />(初审编辑:张洁   责任编辑:黄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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