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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0元就可注册城乡基层组织

2014-08-28 16:16:00 作者:李榕 来源:齐鲁晚报
日前,德州市出台《德州市城乡基层社会组织登记管理暂行办法》,城乡基层社会组织注册(开办)资金的最低限额为人民币1000元,对于超出或不按章程规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开展活动等情况,将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予以撤销登记(备案)。

      本报8月27日讯(记者 李榕) 日前,德州市出台《德州市城乡基层社会组织登记管理暂行办法》,城乡基层社会组织注册(开办)资金的最低限额为人民币1000元,对于超出或不按章程规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开展活动等情况,将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予以撤销登记(备案)。

      近年来城乡基层社会组织活跃,出现大量社区志愿者协会、村级老年协会、社区联谊会等社会团体和社区服务站等非营利组织,包括城乡基层社会团体和民办非企业单位。其中不乏没有登记或者备案,在监管之外。“为规范城乡基层社会组织的登记管理出台本办法,对符合登记条件的城乡基层社会组织将进行登记管理;对尚不具备登记条件的城乡基层社会组织实行备案管理,经备案的城乡基层社会组织可以依法开展活动。”德州市民政局相关工作人员说。

      《办法》规定,申请城乡基层社会组织登记应当具备有规范的名称、有固定的活动场所、有相应的组织机构和与业务活动相适应的专职或兼职工作人员(其中社会团体须有15个以上个人或单位会员)、注册(开办)资金不低于1000元人民币等。此外,城乡基层社会组织注销登记或备案后,剩余财产应在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和县(市、区)民政部门的指导下,用于发展其所在区域内同类型社会组织。

      对于城乡基层社会组织从事非法活动:涂改、出租、出借登记证书;超出或不按章程规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开展活动;不按照规定办理登记(备案)、变更手续;非法取得收入以及侵占、私分、挪用城乡基层社会组织资产或者所接受的捐赠、资助等7项情形的,登记(备案)管理机关将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予以撤销登记(备案),并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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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城乡基层社会组织是指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自愿组成或举办,以街道、乡(镇)辖区或社区、村为活动范围,以满足居民的经济、文化、生活等需求为目的,为社区群众生活、公益慈善、经济发展提供服务的非营利组织。包括城乡基层社会团体和民办非企业单位。

    (初审编辑:马宝涛   责任编辑:张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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