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记者 潘晓泉)今后,德州市将规范低保申请、审批等程序,同时加强低保制度与其他保障制度的衔接,以照顾到更多的低收入家庭。25日,记者从市政府获悉,我市下发关于加强和改进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的实施意见,以进一步规范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管理。
逐步缩小城乡低保差距
意见要求,随着经济发展和财力增加,我市不断提高低保标准和补助水平,适当扩大保障范围。民政部门要会同财政、物价、统计等部门,根据当地恩格尔系数、基本生活费用支出或者按照上年度城乡居民人均生活消费支出的25%和30%分别测算确定城市和农村低保标准。
同时,逐步缩小城乡、区域差距,有条件的县(市、区)可逐步统一城乡低保标准。进一步健全低保标准与居民基本生活费用价格指数联动机制,动态、适时调整低保标准。
在完善认定条件上,明确了户籍状况、家庭收入、家庭财产是认定低保对象的3个基本条件。各县(市、区)要合理制定并公布享受低保的具体条件,完善低保对象认定标准体系。
审批时对3成申请者入户抽查
在低保工作程序上,意见也做了进一步规范。在申请程序上,凡认为符合条件的城乡居民都有权直接向其户籍所在地的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低保申请,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无正当理由不得拒绝。
审核程序方面,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是受理和审核低保申请的责任主体,在村(居)民委员会协助下,对所有申请家庭逐一入户调查,详细核查申请材料以及声明事项的真实性和完整性,并提出意见。
审批程序上,确认县级民政部门是低保审批的责任主体,要全面审查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上报的调查材料和审核意见 (含民主评议结果),根据认定条件对申请人家庭进行信息核对,并按照不低于30%的比例入户抽查。
在发放程序上,低保资金数额根据差额补助原则计算,按月实行社会化发放,按照财政国库管理制度将低保补助资金通过金融机构直接支付到保障家庭账户,确保足额、及时发放到位。要进一步完善分类施保制度,对低保对象中的重病、重残、老年人和未成年人等特殊困难人员,适当提高补助水平。
低保对象定期核查
今后,我市将加强低保对象动态管理。采取多种方式定期跟踪低保对象家庭变化情况,形成低保对象有进有出、补助水平有升有降的动态调整机制。县级民政部门要建立低保对象家庭人口、就业、收入、财产状况定期报告制度,加强分类管理,定期复核,将不再符合条件的低保对象及时退出保障范围。
对于符合特困人员供养条件或者家庭收入基本无变化的,可每年核查一次(其中家庭成员中有危重病人的应当随时复核);对短期内家庭经济状况和家庭成员基本情况相对稳定的,可每半年核查一次。对收入来源不固定、成员有劳动能力和劳动条件的家庭,原则上实行城市按月、农村按季度核查一次。
多个保障制度将衔接
此次意见还提出要将低保制度和其他保障制度进行衔接,如扩大医疗救助范围,使救助对象逐步由低保对象向其他低收入家庭拓展。要提高救助时效,完善医疗救助与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及大病保险的“一站式”结算机制。同时建立健全临时救助制度。民政、财政、物价等部门要加强沟通协调,研究制定统一规范的临时救助制度,建立科学的资金筹集机制,有效解决低保对象和其他低收入家庭的突发性、临时性基本生活困难。坚持分类施救,着力解决“支出型”贫困家庭生活问题。
另外,低保制度加强与其他社会保障制度的有效衔接。加强低保与养老、医疗、失业等社会保险制度的衔接,实现功能互补。如劳动年龄内、有劳动能力的困难群众申请低保时,应当先到当地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办理失业登记,相关机构应当及时为其提供就业服务和重点帮助。对实现就业的低保对象,在核算其家庭收入时,可以扣除必要的就业成本,就业后3个月内的劳动所得不计入家庭收入。
(初审编辑:马宝涛 责任编辑:李超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