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众网德州6月26日讯(记者 庄滨滨 通讯员 郑春笋)在第28个国际禁毒日到来之际,德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召开新闻发布会,通报自2004年受理首起涉毒犯罪案件以来全市法院严惩毒品犯罪有关情况,并公布了十起毒品犯罪典型案例。
自2004年受理首起毒品刑事案件以来,截至2015年5月份,全市两级人民法院共受理一审毒品犯罪案件98件193人。在案件类型上,我市法院受理较多的毒品刑事案件案由主要是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非法持有毒品犯罪,容留他人吸毒罪三种犯罪。在案件审判上,自2004年以来10年间,我市两级法院共审结各类毒品犯罪案件84件,判决人犯160人,其中,判处无期徒刑6人,有期徒刑68人,适用缓刑的有33人。
下一步,德州法院将继续按照中央和省委、市委的部署和全国全省禁毒工作会议精神,继续采取严厉打击和广泛宣传相结合的方式,加大毒品犯罪审判工作的司法公开力度,通过公开集中宣判、庭审网上直播等形式及时公布案件审理情况,震慑犯罪;积极参与禁毒综合治理工作,经常性地组织毒品案件庭审进校园、法庭开放日、禁毒普法宣传等方式宣传毒品犯罪危害,引导广大群众、特别是青少年珍爱生命、远离毒品,不断扩大毒品犯罪审判工作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努力营造打击毒品犯罪的高压态势。
在通报的十大毒品犯罪典型案例中,呈现出证据种类单一、犯罪人数多、被告人供述稳定性差、贩卖通道新变化、新类型案件增加、与抢劫等犯罪相关联等特点。十大案例中,90后毒贩达5名,最小毒贩23岁。
附:德州法院十大毒品犯罪典型案例
案例1
宋安宾、李良仓、秦世晓贩卖杜冷丁案
(一)基本案情
被告人宋安宾,男,1962年12月8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农民。
被告人李良仓,男,1968年9月10日出生,回族,农民。
被告人秦世晓,男,1963年11月9日出生,汉族,无业,住营口市。
2003年11月中旬,被告人李良仓与被告人秦世晓多次相互联系贩卖杜冷丁,被告人秦世晓应李良仓的要求,先后两次将购买杜冷丁款5万元人民币汇入李良仓提供的帐号,后李良仓与被告人宋安宾联系购买杜冷丁。2003年12月29日宋安宾从白宗法(另案处理)处以3万元购得1500支杜冷丁(100mg/支),将其中的1480支杜冷丁以3.08万元价格卖给李良仓。当晚7时许,被告人秦世晓、李良仓在宁津县城附近交接时,分别被德州公安机关抓获,缴获杜冷丁1480支。
另外,2000年秋至2001年夏,被告人宋安宾伙同时启国(另案处理)先后7次贩卖给杨佃森杜冷丁2000余支(100mg/支)。被告人宋安宾于2001年8月贩卖给李建华(另案处理)杜冷丁400支(100mg/支)。
(二)裁判结果
本案由德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
法院认为,被告人宋安宾、李良仓、秦世晓目无国法,以营利为目的,贩卖国家明令禁止的杜冷丁,其行为构成贩卖毒品罪,且宋安宾多次贩卖毒品,数量较大,应依法受到惩罚。
2004年8月23日法院判决:被告人宋安宾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并处罚金5万元;被告人李良仓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3万元;被告人秦世晓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3万元。
案例2
王智勇犯容留他人吸毒案
(一)基本案情
被告人王智勇,男,汉族,1984年8月24日出生,初中文化,农民。
2013年6月份左右,被告人王智勇电话联系李建凯、宋博到其居住的乐陵市大东吴小区家中玩,在王智勇家中李建凯提出吸食冰毒,王智勇遂和李建凯到刘玉亮(已判刑)处购买“冰毒”1克,并从刘玉亮处拿来吸毒工具。后王智勇、李建凯、宋博三人在王智勇家中客厅的茶几上吸食了“冰毒”(甲基苯丙胺)。因购买的1克“冰毒”并未全部吸食完,王智勇将剩余的“冰毒”存放于家中。2013年6月份左右,李建凯电话联系被告人王智勇提出要到王智勇家中吸食毒品,王智勇同意后,李建凯又联系了李娜,被告人王智勇叫来了宋博。后王智勇、李建凯、宋博、李娜四人在王智勇家中客厅的茶几上,吸食了上一次王智勇和李建凯所购买的“冰毒”剩余部分。2013年6月份左右,刘玉亮(已判刑)得知被告人王智勇要外出找工作,刘玉亮提出请王智勇吸食“冰毒”,王智勇同意后,刘玉亮带着“冰毒”和李建凯一同又来到王智勇家中,三人吸食了“冰毒”。另查明,李娜、李建凯因涉嫌犯容留他人吸毒罪分别于2013年8月16日、8月17日被乐陵市公安局取保候审;宋博于2014年7月29日被乐陵市公安局处以拘留十日的行政处罚。
(二)裁判结果
本案由乐陵市人民法院审理。
法院认为,被告人王智勇容留他人在其家中吸食毒品,构成容留他人吸毒罪。鉴于被告人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认罪态度较好,依法从轻处罚。遂于2015年1月9日判决:被告人王智勇犯容留他人吸毒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
案例3
姜永容留他人吸毒案
(一)基本案情
被告人姜永,男,1971年2月24日出生于山东省淄博市,汉族,高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及住址均为临邑县。
2013年10月23日晚上,被告人姜永打电话召集冯坤、胡道明、刘滨(均另案处理)三人到其位于临邑县家中打扑克牌,当夜刘滨因值夜班未到场。姜永与冯坤、胡道明三人在打牌期间,被告人姜永将藏匿其家冰箱的冰毒(甲基苯丙胺)取出,三人用自制的插有两根吸管的塑料冰壶吸食冰毒。同年10月24日上午,在冯坤因上班离开后,下夜班的刘滨赶到姜永住处,姜永与胡道明、刘滨三人在打牌过程中再次使用自制的插有两根吸管的塑料冰壶吸食冰毒。案发后公安机关现场查获冰毒五袋重1.62克。
(二)裁判结果
本案由临邑县人民法院审理。
法院认为,被告人姜永为他人吸食毒品提供场所,其行为已构成容留他人吸毒罪。遂于2014年1月18日判决:被告人姜永犯容留他人吸毒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两年,并处罚金5000元。
案例4
冀虎、刘法刚容留他人吸毒案
(一)基本案情
被告人冀虎(别名“虎子”),男,1986年12月11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无业,租住于新泰市银河社区。2009年10月26日曾因犯聚众斗殴罪、抢劫罪,被泰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2012年6月10日刑满释放。
被告人刘法刚(别名“文强”),男,1985年10月20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无业,租住于新泰市菜园村。
经审理查明:1、2013年夏天的一天,被告人刘法刚容留冀虎在刘法刚位于新泰市租住处吸食毒品一次;2、2013年7、8月份的一天晚上,被告人刘法刚容留庞亮在刘法刚位于新泰市租住处吸食毒品一次;3、2014年3、4月份的一天,被告人冀虎容留刘法刚在冀虎位于新泰市租住处吸食毒品一次;4、2014年3月份至7月份,被告人冀虎先后容留阚洪军在冀虎位于新泰市租住处吸食毒品四次;5、2014年3月至5月份,被告人冀虎先后容留李林林(又名李彬)在冀虎位于新泰市的租住处吸食毒品三次。
(二)裁判结果
本案由临邑县人民法院审理。
法院认为,被告人冀虎、刘法刚多次容留他人在其租住处吸食毒品,其行为已构成容留他人吸毒罪,应予惩处,平原县人民检察院的指控成立,本院予以确认。被告人冀虎、刘法刚在被羁押期间如实供述侦查机关尚未掌握的本人容留他人吸毒的犯罪事实,以自首论,依法可予以从轻处罚。鉴于被告人冀虎在假释考验期满,刑罚被赦以后,在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系累犯,应从重处罚。
2015年4月8日法院判决:判决:一、被告人冀虎犯容留他人吸毒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二、被告人刘法刚犯容留他人吸毒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七千元。
案例5
张玉强非法持有毒品案
(一)基本案情
被告人张玉强,男,汉族,1966年1月1日出生,高中文化,临盘采油厂采油四矿六队职工。1988年4月27日,因犯强奸罪被山东省商河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2012年4月7日,山东省滨海公安局临盘分局对其作出强制隔离戒毒730天的决定,2014年2月16日,山东省鲁中强制隔离戒毒所决定对其解除强制隔离戒毒。
2014年11月2日,山东省公安局临盘分局在被告人张玉强居住的临盘社区家中,查获晶体一袋,重35.07克。经鉴定,张玉强持有的该35.07克晶体,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另查明,被告人张玉强于2014年11月5日主动到山东省滨海公安局临盘分局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
(二)裁判结果
本案由临邑县人民法院审理。
法院认为,被告人张玉强非法持有毒品,其行为已构成非法持有毒品罪,依法应予以惩处。被告人张玉强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鉴于被告人张玉强自愿认罪,认罪态度较好,依法可对其酌情从轻处罚。遂于2015年4月10日判决:被告人张玉强犯非法持有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并处罚金一万元。
案例6
谷永程贩卖毒品案
(一)基本案情
被告人谷永程,男,回族,1989年11月3日出生,中专文化,个体。
2013年2月底的一天,被告人谷永程以800元购买一袋约一克冰毒(甲基苯丙胺),以1000元价格卖给王泮齐。2013年3月的一天晚上,被告人谷永程在德州大学东路附近以800元从王培云(另案处理)处购买一袋约一克冰毒,后以1000元价格卖给王泮齐。2013年3月的一天上午,被告人谷永程以600元购买一袋约一克冰毒,在德州“吧拉娜”歌厅,以1000元价格卖给王泮齐。2013年3月的一天上午,被告人谷永程以800元购买一袋约一克冰毒,后在德州“格林豪泰”大酒店以1000元价格卖给王泮齐。
(二)裁判结果
本案由陵县人民法院审理。
法院认为,被告人谷永程为了牟利,违反国家对毒品的管制法规,多次向他人贩卖毒品,其行为已符合贩卖毒品罪的全部构成要件,构成贩卖毒品罪,应依法惩处。但念被告人谷永程在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且积极缴纳罚金,有明显的悔罪表现,故可依法予以从轻处罚。
2014年12月底法院判决:被告人谷永程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案例7
彭友来制造毒品罪、诈骗案
(一)基本案情
被告人彭友来,男,汉族,1991年6月20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地及住址江西省宜春市。
2013年9月份,被告人彭友来为制造冰毒从王双(另案处理)处以每盒25元的价格购得20盒康泰克胶囊;2014年3月份,被告人彭友来为制造冰毒从王双处以每盒25元的价格购得160盒康泰克胶囊;2014年6月份,被告人彭友来为制造冰毒从肖晨光(另案处理)处以每盒25元的价格购得200盒康泰克胶囊。
平原县公安局侦查人员于2014年7月23日依法对被告人彭友来的住宅进行搜查,扣押制毒工具一宗,在其制毒工具烧杯中分别提取净重13.17克(经鉴定含有甲基苯丙胺、麻黄碱成分)褐色膏状物、净重5.22克(经鉴定含有甲基苯丙胺含量为30.8%、麻黄碱成分)淡黄色粉末、净重0.97克(经鉴定含有甲基苯丙胺、麻黄碱成分)淡黄色粉末,在矿泉水瓶中提取微量液体(经鉴定含有甲基苯丙胺成分)。
另查明,2014年4月至5月间,被告人彭友来用从互联网上购得的型号为102-97-6的苄胺试剂(中文名为N—卞基异丙胺)冒充冰毒,以每克50元的价格分两次卖给王双100克和300克,骗取王双人民币20000元。
(二)裁判结果
本案由平原县人民法院审理。
法院认为,被告人彭友来购买伪麻黄碱类药品-康泰克非法制造冰毒,其行为已构成制造毒品罪;被告人彭友来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隐瞒真相、以苄胺试剂冒充冰毒出售的方法,骗取他人财物,且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鉴于被告人彭友来以制冰毒为目的,购入制毒原材料并已着手实施制造冰毒犯罪行为,但由于技术原因而未制成毒品成品,属犯罪未遂,可比照既遂犯从轻、减轻处罚;鉴于被告人彭友来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且当庭认罪态度较好,属坦白,依法可予以从轻处罚。
2015年4月30日法院判决:一、被告人彭友来犯制造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年。
案例8
汪明多、张磊犯贩卖运输毒品案
(一)基本案情
被告人汪明多,男,1987年6月27日出生,汉族,中专文化,无业,户籍地为辽宁省营口市。
被告人张磊(又名张明),女,1992年3月11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地及住址为辽宁省营口。
2014年4月12日,被告人汪明多通过QQ聊天,把其从他人处购买的毒品,按每克500元的价格卖给平原县的邹立刚2克。邹立刚于2014年4月12日向汪明多提供的户名为王晨的工商银行卡内汇款1000元后,于2014年4月14日收到汪明多通过圆通快递发来的包裹1个。侦查人员依法对该包裹进行检查,发现并扣押包裹内白色晶体1包,净重1.9克;红色药片一粒,净重0.2克。经鉴定,白色晶体、红色药片中均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
2014年5月1日,被告人汪明多通过QQ聊天,把其从他人处购买的毒品,按每克450元的价格卖给平原县的张东瑞15克。后汪明多让张东瑞打款6700元,张东瑞于2014年5月2日向汪明多提供的户名为王晨的工商银行卡内汇款6700元后,于2014年5月5日收到汪明多通过圆通快递发来的包裹1个。侦查人员依法对该包裹进行检查,发现并扣押包裹内白色晶体1包,净重14.7克;红色药片两粒,净重0.42克。经鉴定,白色晶体、红色药片中均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
被告人张磊在汪明多两次邮寄以上毒品的过程中,帮助汪明多把装有毒品的锡纸包用透明的胶带纸粘在衣服的反面,然后把衣服叠好,并将邮寄地址写在纸条上,贴在包装袋的外面,和汪明多一起将包裹邮走。
另外,2014年5月13日,侦查人员在抓获被告人汪明多时,在汪明多随身携带的物品中依法扣押白色晶体、红色药片、红色粉末一宗,上述物品净重总计为38.5克。经鉴定,上述物品均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
(二)裁判结果
本案由平原县人民法院审理。
法院认为,被告人汪明多违反国家毒品管理法规,贩卖、运输毒品,非法持有毒品,其行为已构成贩卖、运输毒品罪和非法持有毒品罪;被告人张磊违反国家毒品管理法规,帮助被告人汪明多运输毒品,其行为已构成运输毒品罪,应予惩处。鉴于被告人汪明多、张磊自愿认罪,且当庭认罪态度较好,属坦白,依法可予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张磊在运输毒品共同犯罪过程中,起次要和辅助作用,属从犯,依法应予以从轻、减轻处罚;鉴于本案涉案毒品已被公安机关控制未流入社会造成社会危害,对被告人汪明多、张磊可酌予从轻处罚。
2015年2月9日法院判决:一、被告人汪明多犯贩卖、运输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犯非法持有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两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七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二、被告人张磊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三、将公安机关所缴获毒品予以没收。
案例9
姜胜利、李杰贩卖毒品、
容留他人吸毒、赌博案
(一)基本案情
被告人姜胜利,又名姜文龙,男,1990年12月9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个体。
被告人李杰,小名小杰,男,1992年12月7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农民。
2013年5月至2013年8月,被告人姜胜利从德州闫四齐(另案处理)处六次为他人购买冰毒共六克,并从中获利,其中两次共两克由被告人李杰帮姜胜利代买。
2013年5月至7月,被告人姜胜利在武城镇辛王庄村其家中、武城县城区天成快捷酒店、锦绣园宾馆、和谐宾馆等地开房间多次容留赵文虎、陈兆熙等人吸食毒品。
2013年4月至5月,被告人姜胜利伙同王培云(另案处理)组织陈兆熙、王成龙、林树迪等人在武城县某洗浴中心赌博,对赌博人员放贷达15.1万余元并从中获利六万余元。
(二)裁判结果
本案由武城县人民法院审理。
法院认为,被告人姜胜利为和他人吸食毒品而贩卖毒品并从中获利,其行为已构成贩卖毒品罪;被告人姜胜利多次容留他人吸食毒品,其行为已构成容留他人吸毒罪;被告人姜胜利以非法获利为目的聚众赌博,其行为已构成赌博罪。
2014年11月12日法院判决:一、被告人姜胜利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犯容留他人吸毒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犯赌博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八千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八千元。二、被告人李杰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拘役五个月,缓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两千元。
案例10
王培云、王德府贩卖毒品、
非法持有毒品、赌博案
(一)基本案情
被告人王培云,小名“王刚”,男,1982年10月4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农民。
被告人王德府,小名“小帅”,男,1991年12月10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农民。
自2013年以来,被告人王培云将在河南省台前县等地购进的冰毒(甲基苯丙胺),先后多次出售给闫四齐(另案处理)、乔华、漆如云等人共计28克。
2013年6、7月份,被告人王德府在明知王培云贩卖毒品的情况下,先后两次帮助王培云向漆如云销售冰毒共计3克。
2013年8月16日,武城县公安局侦查人员在被告人王培云的紫红色长安福特轿车上查扣冰毒66.6克。
2013年4月至5月份,被告人王培云伙同姜胜利(另案处理)组织陈兆熙、王成龙、林树迪等人在武城县某洗浴中心赌博,对赌博人员放贷达15.1万余元,非法获得6万余元。
(二)裁判结果
本案由武城县人民法院审理。
法院认为,被告人王培云多次贩卖甲基苯丙胺共计28克;非法持有甲基苯丙胺66.6克,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其行为构成贩卖毒品罪、非法持有毒品罪、赌博罪。被告人王德府明知王培云贩卖毒品而为其提供帮助,其行为构成贩卖毒品罪。被告人王培云到案后,对犯罪事实拒不承认,无悔罪态度,其主观恶性强,社会危害性较大,应依法严惩。被告人王德府在2009年5月27日被判刑时系未成年人,不属于累犯。
2014年4月17日法院判决:一、被告人王培云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犯非法持有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犯赌博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二、被告人王德府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
初审编辑:马宝套
责任编辑:李超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