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州“史上最宽松”公积金新政实施

2015-10-19 11:33:00来源:大众网作者:翟岩

  大众网德州10月19日讯(记者 翟岩)德州职工购买改善性住房的门槛又降低了!10月19日,记者从德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了解到,自山东省8月份调整公积金政策后,德州市结合当地实际,出台了《落实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完善公积金管理体制扩大住房消费的指导意见〉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实施办法》),进一步加大住房公积金贷款力度、放宽住房公积金提取条件。

  据介绍,《实施办法》分贷款、提取、归集、服务、监督等5部分,围绕进一步释放结余资金、提高资金使用效率,提出了13条有针对性的政策措施。

  根据《实施办法》规定,职工连续足额缴存6个月(含)以上,可申请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贷款额不与缴存额挂钩,单方缴存住房公积金贷款最高额度为30万元,最长期限30年,放宽至借款申请人法定退休年龄后5年。

  对拥有第一套住房并已结清相应购房贷款的职工家庭,为改善居住条件再次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购买住房的,最低首付款比例由30%降低至20%。户籍为德州市在全国范围内缴存公积金的职工(不含 在电力、铁路、油田等分中心缴存公积金的职工),在德州市购房均可凭借缴存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出具的缴存记录、缴存地房产查询结果、购房地房产查询结果等相关材料,向德州市购房所在地住 房公积金管理部门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对于拥有建筑面积70㎡(含)以下的自住住房,贷款时不认定为一套住房,凭房管部门开具的房屋证明予以剔除。 

  此外,德州市允许缴存职工将已经办理的商业住房贷款转为住房公积金贷款,下一步将积极寻求商业银行合作,适时开展组合贷款试点工作。

  《实施办法》放宽了住房公积金提取范围和条件,职工购买住房、农民工依法依规在农村宅基地上建造自住住房,均可一次性提取职工本人及配偶、父母、子女的住房公积金。职工购买房屋并缴纳住 宅专项维修基金后,因资金不足需再次缴纳住宅专项维修基金,可凭取得的有效凭证提取住房公积金。提取公积金要实现即时办结,从受理贷款职工申请到职工接到贷款资金,要在15个工作日内完成。

  另外,《实施办法》还要求通过建立企业“黑名单”制度、将缴存租房公积金纳入劳动合同等手段加大归集扩面力。

  【附】德州市关于落实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完善公积金管理体制扩大住房消费的指导意见》的实施办法(暂行)

  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完善公积金管理体制扩大住房消费的指导意见》〔鲁政办发(2015)34号〕对于提高住房公积金使用效率、加大对职工住房消费的支持力度、促进公积金事业健康发展具有十 分重要的指导作用,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如下实施办法。

  一、加大住房公积金贷款力度

  (一)认真执行现有贷款规定。继续执行贷款额不与职工账户缴存余额挂钩;职工连续足额缴存6个月(含)以上,可申请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夫妻双方缴存住房公积金最高贷款额为40万元,单方 缴存住房公积金最高贷款额为30万元;最长贷款年限30年,放宽至借款申请人法定退休年龄后5年等现有住房公积金贷款规定。

  (二)降低第二套房贷款最低首付比例。职工购买第二套自住住房且已结清第一套购房贷款的,最低首付款比例由原来的30%调整为20%。

  (三)稳步推进异地贷款业务。在目前德州市行政区域内实行异地贷款的基础上,进一步推进异地(不含在电力、铁路、油田等分中心缴存公积金的职工)贷款。在我市以外省内其他市缴存住房公积金、 在我市购买普通自住住房的职工,可以凭缴存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出具的缴存记录、缴存地房产查询结果、购房地房产查询结果等相关材料,向我市购房所在地住房公积金管理部门申请住房公积金贷 款。全国范围内异地贷款业务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四)继续开展“商转公”业务,探索开展组合贷款。允许缴存职工将已经办理的商业住房贷款转为住房公积金贷款。寻求商业银行合作,适时开展组合贷款试点工作。

  (五)放宽自住住房套数认定。对于拥有建筑面积70㎡(含)以下的自住住房,贷款时不认定为一套住房,凭房管部门开具的房屋证明予以剔除。

  二、放宽住房公积金提取条件

  (六)完善现有提取政策。本人及配偶在住房公积金缴存城市无自有住房且租赁住房的,提供本人及配偶名下无房产的证明,可按每人每月最高不超过500元的标准提取夫妻双方住房公积金支付房租,不 再要求提供租房协议。职工购买自住住房,可一次性提取职工本人及配偶、父母、子女的住房公积金,提取金额不得超过购房款总额,2012年以后购房发生的提取不受取得有效购房凭证时限的限制,提 取时间点以购房合同签订时间为准。

  (七)扩大提取范围。农民工在城市或农村新型社区购买自住住房,或依法依规在农村宅基地上建造自住住房,可一次性提取职工本人及配偶、父母、子女的住房公积金,提取金额不得超过购房、建房 支出总额,提取时间点以购房合同签订时间、建房支出发票开具时间为准。职工购买房屋并缴纳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后,因资金不足需再次缴纳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可凭取得的有效凭证提取住房公积金, 提取额度不得超过所缴纳的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总额,提取时间点以取得有效凭证的时间为准。

  三、加强住房公积金归集扩面工作

  (八)加强归集扩面工作。认真贯彻落实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住房公积金管理工作的意见》,抓好非公企业缴存扩面工作,进一步加大进城务工人员缴存使用住房公积金工作力度。允许非法 人企业缴存住房公积金。通过加强和规范行政执法、建立企业“黑名单”制度、将缴存住房公积金纳入劳动合同等手段,加大归集扩面力度。

  四、提高住房公积金服务水平

  (九)提高办事效率。提取住房公积金要实现即时办结。办理公积金贷款,房屋产权登记机构、住房公积金管理部门和受托银行在受理贷款人申请后,应在15个工作日内完成贷款发放。

  (十)强化信息化服务手段。加大信息化投入,加快住房公积金信息系统的升级改造,建立网上综合服务平台,为职工提供方便快捷的服务。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要积极协调住建、房管、人行、公安、 民政等部门,通过信息系统联网,实现信息共享,方便业务信息核查,减少职工提供要件数量。

  (十一)加强舆论宣传引导。通过电视、广播、报纸、网络等新闻媒体,广泛宣传住房公积金缴存使用政策,加强舆论正面引导,进一步扩大住房公积金制度的影响力。加强和规范信息披露工作,增强 住房公积金管理工作透明度,保障缴存单位和职工的知情权和监督权。

  五、强化住房公积金监督

  (十二)加强部门协作。各级房地产主管部门要加快办理房屋抵押手续。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要严肃查处房地产开发企业推诿、拒绝缴存职工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购房行为。市财政局要加强对住房公积 金管理和使用的财务监管,积极支持住房公积金管理工作,保障业务开展所需经费。市人民银行中心支行要加强对住房公积金金融业务指导,把企业是否依法为职工缴存住房公积金纳入企业征信系统, 把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和贷款信息纳入个人征信系统。工会组织要将缴存住房公积金纳入工资集体协商范围,把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同实行厂务公开(政务公开)、加强职工民主管理结合起来。工商联 、工会等部门,将企业是否依法为职工缴存住房公积金作为推荐企业出资人、法定代表人担任“两代表一委员”和评选各级劳模的重要条件,不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原则上不予推荐。

  (十三)加强风险防范。在加大提取和贷款力度的同时,要防范骗提骗贷行为,严格业务审批和贷后管理,确保资金安全。时刻关注资金存量变化,当贷款资金超过存量资金85%时,要及时调整住房公积 金提取、贷款政策,采取开展贷款贴息等措施,保障资金需要。

初审编辑:马宝涛

责任编辑:蔡亚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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