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州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出炉 10月1日起正式实施

2019-09-20 18:48:00 来源:大众网德州·海报新闻 作者:徐付彪

  

  发布会现场对《办法》做出解读

  大众网·海报新闻德州9月20日讯记者 徐付彪)9月20日,德州市政府新闻办召开新闻发布会,对近日出台的《德州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做出解读。记者了解到,《办法》将于10月1日起正式实施,其中提到,对被征收住宅房屋价值的补偿,不得低于房屋所处区位新建普通商品住房市场价格的90%。

  

  《德州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将于10月1日起正式实施 

  《办法》共五十八条,由总则、征收决定、补偿、征收评估、法律责任、附则六章构成。主要是在上位法的框架下,结合德州市实际,进行操作层面的细化和完善。《办法》区分市、县两级政府职责权限,明确了市、县两级房屋征收部门,详细规定了房屋征收实施单位的具体工作。同时,重点规范征收预公告发布后的限制行为、房屋登记认定、被征收人子女入学保障等内容,明确由市、县级政府制定搬迁费、临时安置费、停产停业损失补偿费标准和奖励、补助办法。有利于最大程度保障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保护公共利益。并且明确了房屋征收补偿违法行为的法律责任。

  目前,《办法》已通过德州市政府4号令予以颁发,并将于2019年10月1日起正式实施,这也是德州市第三部政府规章。《办法》实施前,已经依法作出房屋征收公告的项目,仍按照原公告的房屋征收补偿方案执行。

  《办法》中提到,对被征收住宅房屋价值的补偿,按照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所处区位新建普通商品住房市场价格,结合被征收房屋建筑结构、层次、朝向、新旧程度和装饰装修情况等因素,由评估机构评估确定,但不得低于被征收房屋所处区位新建普通商品住房市场价格的90%。对被征收非住宅房屋价值的补偿,不得低于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所处区位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

  被征收人可以选择货币补偿,也可以选择房屋产权调换。

  被征收人(包括其配偶及其未咸年子女)只有一套住宅房屋,且该房屋建筑面积低于四+六平方米的,被征收人选择货币补偿的,按照建筑面积四十六平方米进行货币补偿;选择产权调换的,提供不低于建筑面积四十六平方米的安置房。

  征收住宅房屋,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向被征收人支付临时安置费。

  实施房屋征收应当先补偿,后搬迁。

初审编辑:蒋丽君

责任编辑:黄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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