初审编辑:李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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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众网记者 张振楠 德州报道
9月1日,德州市政府新闻办召开《德州市中心城区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解读新闻发布会。德州市财政局党组书记、局长王洪林介绍《德州市中心城区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有关情况。
一、起草背景
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作为一项政府性基金,其设立是为了筹集补充市政基础设施建设资金,其目的是促进城市建设,提高人民群众的生活质量。2023年1月4日,山东省财政厅印发《关于进一步规范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有关事项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对全省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管政策有关事项进行规范,分别从政策边界、征收管理、征收标准、减免管理等多方面提出具体要求,明确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不得再分为综合配套费和专项配套费,并且明确配套费专项用于建设项目规划红线外的城市基础设施建设,德州市原有的配套费政策需进行调整和规范。为严格落实山东省财政厅《通知》要求,规范德州市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政策,市财政局牵头,会同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市审批服务局、市城管局等部门,结合德州实际,研究制定了本《办法》。
二、起草过程和依据
《办法》起草过程中,以山东省财政厅《通知》精神为指导,会同有关部门(单位)多次进行系统讨论,完善修改意见;通过座谈、书面等形式向25家市场主体(房地产开发企业、工业企业、物流企业)征求意见建议;履行了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公平竞争审查、合法性审查等程序,确保新《办法》严谨规范,符合德州经济发展实际。7月31日,该《办法》经市政府第49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
文件起草的政策依据主要包括《财政部关于印发〈政府性基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综〔2010〕80号)、《财政部关于印发〈政府非税收入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税〔2016〕33号)和《山东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有关事项的通知》(鲁财税〔2023〕1号)等。
三、主要内容
《办法》共十六条,主要从以下几个方面对德州市中心城区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使用管理工作进行了明确。
(一)征收范围。凡在德州市中心城区(德城区、陵城区、德州天衢新区)城镇规划建设用地范围内,经批准新建、扩建和改建各类建设项目的单位和个人,均应当按照本办法缴纳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
(二)征收管理。德城区辖区内市管项目和德州天衢新区建设项目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由市级行政审批部门负责征收,纳入市级预算管理。德城区辖区内区管项目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由德城区行政审批部门负责执收。陵城区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的征收、使用和管理由陵城区具体负责。
(三)征收标准。《办法》规定,中心城区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标准为221元/平方米。其中,工业项目中生产厂房、仓库及其他生产性附属设施征收标准为30元/平方米;仓储项目中仓储用房征收标准为120元/平方米。
(四)减免政策。《办法》规定,各级应当严格落实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减免政策,不得随意调整减免范围和时限,不得以任何形式变更执行。配套费具体减免政策执行全省统一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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