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城区法院审结首例合适成年人参与的未成年人刑事案件

2017-04-27 10:26:00 来源:大众网 作者:庄滨滨

“临时家长”出庭

  大众网德州4月27日讯记者 庄滨滨 通讯员 华泽臣 张瑞环)近日,德城区法院少年审判庭开庭审理一起由“合适成年人”担任“临时家长”参与诉讼的未成年人刑事案件,这是该院因未成年人的法定代理人及其近亲属均不到场,而邀请“合适成年人”参与庭审的首例案件。

  小明(化名)今年17周岁,于2016年在德城区范围内先后盗窃11次,其中,8次砸碎汽车玻璃偷走车内财物,1次入室盗窃,1次盗窃自行车一辆,1次撬开投币自助充电箱,偷走箱内所有硬币。

  经德城区公安分局侦查,以涉嫌盗窃罪,移送审查起诉。案件起诉到德城区法院后,少年审判庭法官通过庭前社会调查了解到,小明自幼丧父,母亲患有严重的精神病,几年前已经离家出走,小明从小被寄养在姑姑家。由于从小缺失父母的关爱,小明养成了固执、自卑、孤僻的性格,经常打架斗殴,以至于小学没毕业就被迫辍学了。失去了学校的管教,小明越发猖狂,沾染了小偷小摸等诸多恶习,小明的姑姑一家感觉小明越发难以管教,绝望之下对他放任自流。

  德城区法院少年审判庭多次到小明的姑姑家,劝其姑姑及家人配合法庭共同感化挽救小明,但都被拒绝。为了充分保障小明的诉讼权利,德城区法院决定适用“合适成年人”制度,在征得小明同意后,为其指定了德城区团委副书记赵杨作为本案“合适成年人”参加庭审,担任“临时家长”,代替小明的法定代理人行使诉讼权利,并依法为小明指定了辩护律师。开庭前,赵书记与被告人小明进行了深入交流,了解其成长环境及心理状态。庭审中,赵书记说道:“孩子,我知道你心里有很多委屈,比同龄孩子缺少父母的疼爱,承受了更多艰辛,但我相信,只要你自立自强,这些生活中的磨难都会过去。”小明听后流下悔恨的泪水,认识到自己的错误,并当庭表示悔改。最终,法院依法判决小明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2013年修改的《刑事诉讼法》首次确立了未成年人刑事司法合适成年人制度。该制度要求,在未成年人刑事诉讼中父母等法定代理人不能或不愿出庭的情况下,为未成年人挑选符合一定条件的合适成年人出庭,履行法定代理人的职责,维护未成年人的诉讼权利。该制度的意义在于,合适成年人参与可以弥补法定代理人无法支持刑事诉讼、参与社会矫正时而给涉案未成年人带来的焦虑、孤独、恐惧等心理缺失,便于做好情感慰藉、情绪抚平工作,使未成年人真正理解诉讼权利,保障相关刑事诉讼和执行活动的顺利进行,同时,监督相关司法活动的合法性,全面维护涉案未成年人的权益。《德州市关于法定代理人、合适成年人到场制度的规定》中规定,合适成年人由下列人员担任:1、市“关心下一代工作委员会”人员;2、共青团干部;3、学校教师;4、妇联干部;5、专业社会工作者及其他合适人员。

  德城区法院在少年审判工作中,高度重视维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积极落实合适成年人到场制度。同时,突出教育感化,总结审判规律,创新工作方法,积极挽救失足少年,帮助他们重拾信心,探索总结出一条以“庭前专访、庭后回访、圆桌审判、亲情陪护、前科消灭”为内容的少年审判新路子,不放弃、不抛弃、不歧视任何一名未成年被告人,取得了良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

初审编辑:马宝涛

责任编辑:白雪

相关新闻
推荐阅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