稳定春节物价 平原县市场监管局发布提醒告诫函

2021-02-06 11:19:39 来源:大众网 作者:翟岩

  大众网·海报新闻通讯员 李洪英 平原报道

  随着春节临近,市场消费预期、供求关系调节等综合因素影响,近期德州市粮油、肉类、蔬菜价格处于高位运行,为维护市场秩序和广大消费者权益,营造良好的节日氛围,平原县市场监管局发布勒《关于稳定粮油、肉类、蔬菜价格的提醒告诫函》(以下简称告诫函),要求全市各经营者及相关单位加强自律管理,遵循公平、合法、诚实、守信的定价原则,为消费者提供价格合理的商品和服务。

  告诫函要求,各相关经营者应当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和《关于商品和服务实行明码标价的规定》《禁止价格欺诈行为的规定》等价格法律、法规及政策,自觉增强社会责任感,切实加强价格自律意识,积极配合做好粮油、肉类、蔬菜等居民生活必需品保供稳价工作。各相关经营者应当准确记录与核定生产经营成本,为消费者提供价格合理的相关商品,不得扰乱正常的市场价格秩序。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等规定,禁止各相关经营者有下列价格违法行为:

  一、捏造、散布涨价信息,扰乱市场价格秩序,推动商品价格过快、过高上涨;

  二、除生产自用外,超出正常的存储数量或者存储周期,大量囤积市场供应紧张、价格发生异常波动的商品,推动商品价格过快、过高上涨;

  三、相互串通,操纵市场价格,损害其他经营者或者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四、利用虚假的或者使人误解的价格手段,诱骗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与其进行交易;

  五、不标明价格、不按照规定的内容和方式明码标价、在标价之外加价出售商品;

  六、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其他价格违法行为。

  如发现存在相关价格违法行为,一经发现,县市场监管局将严肃查处并依法给予以下行政处罚:

  一、捏造、散布涨价信息,利用其他手段哄抬价格,推动商品价格过快、过高上涨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较重的处50万元以上30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吊销营业执照。

  二、相互串通,操纵市场价格,造成商品价格较大幅度上涨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1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较重的处10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吊销营业执照。

  三、利用虚假的或者使人误解的价格手段,诱骗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与其进行交易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吊销营业执照。

  四、违反明码标价规定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5000元以下的罚款。

  五、拒绝提供价格监督检查所需资料或者提供虚假资料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不改正的,可以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

  市场监管部门将对价格违法行为依法严肃查处,对于情节严重、性质恶劣的违法行为,将通过新闻媒体公开曝光。欢迎社会各界和广大群众对经营者的价格行为进行监督,发现价格违法行为,请拨打12345、12315热线进行投诉举报。

初审编辑:朱学勇

责任编辑:贾春新

相关新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