违背诚实信用原则滥用管辖权异议 平原法院开出首张“罚单”

2021-02-24 14:24:32 来源:大众网 作者:翟岩

  大众网·海报新闻通讯员 王振洁 平原报道

  债务人为了拖延还款时间,耍小聪明、违背诚实信用原则,滥用管辖权异议拖延诉讼。然而,有权不能任性,最终该债务人被罚款10万元,实在是枉费心机弄巧成拙。

  近日,德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复议决定书》驳回申请人德州某粮油食品有限公司的复议申请,维持平原县人民法院(2020)鲁1426司惩3号决定书。平原法院在审理一起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件中,因被告德州某粮油食品有限公司违背诚实信用原则,滥用管辖权异议,严重妨害民事诉讼正常进行,对其作出了罚款10万元的决定。这是平原法院针对案件当事人滥用管辖权异议开出的首张“罚单”。

  2020年8月13日,平原法院受理原告某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德州某粮油食品集团有限公司、德州某食品有限公司、刘某民、姜某强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案件审理过程中,德州某粮油食品集团有限公司在案涉合同已明确约定管辖法院的情况下,以《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条规定:“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住所地是指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主要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不能确定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注册地或者登记地为住所地”。为由向平原法院提出管辖权异议。平原法院院经审查后认为,德州某粮油食品集团有限公司的异议不成立。其理由,《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规定:“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

  本案中,双方为书面协议管辖即德州某粮油食品集团有限公司与某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签订的编号为(某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流借字(2017)年第00102号流动资金借款合同第十条约定本合同履行过程中如发生纠纷争议,双方可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双方一致同意以下列第(1)种方式解决:(1)诉讼。由贷款人住所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管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九条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规定的书面协议,包括书面合同中的协议管辖条款或者诉讼前以书面形式达成的选择管辖的协议。第三十条 根据管辖协议,起诉时能够确定管辖法院的,从其约定;不能确定的,依照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确定管辖。因此,裁定依法驳回被告德州某粮油食品集团有限公司对案件提出的管辖权异议。

  收到关于驳回异议的民事裁定书后,德州某粮油食品集团有限公司在已知悉该院具有管辖权的情况下,又以同样的理由及原告提供的格式合同、没有尽到提示义务等为由向德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后经德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平原法院审理:对违背诚实信用原则,恶意滥用管辖权异议权予以罚款。

  法院审理认为,德州某粮油食品集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刘某民同时作为本案的被告,在案件立案后,本院按照原告提供的地址向刘某民邮寄送达的相关文书均以搬迁、拒收、要求改址为由退回。但德州某粮油食品集团有限公司在提交的异议申请及上诉状中,刘某民的地址仍然是旧址,造成本院邮寄的相关法律文书又被退回。且被告德州某粮油食品集团有限公司在收到关于驳回异议的民事裁定书后,在已知悉本院具有管辖权的情况下,仍以借款合同是被上诉人提供的格式合同、没有进到提示义务等理由提出上诉。2020年11月30日,德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虽然德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驳回其上诉,但此时距离立案时间已近4个月之久。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款规定民事诉讼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而本案涉金融借款合同明确约定本合同履行过程中如发生纠纷争议,双方可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双方一致同意由贷款人住所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管辖。因此,民事诉讼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当事人不得实施延迟诉讼行为,或干扰诉讼的进行,应协助法院高效的进行诉讼。本案中,德州某粮油食品集团有限公司违反了有关民事诉讼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的规定,恶意滥用管辖权异议,浪费了宝贵的司法资源,妨害了民事诉讼的正常进行。为教育当事人,维护诚信的诉讼秩序。应对被告德州某粮油食品集团有限公司予以罚款。并依照《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综合考虑后决定对被告德州某粮油食品集团有限公司予以罚款10万元,并限期交纳。

  德州市中院审查:被告德州某粮油食品集团有限公司不服平原法院作出的罚款决定书,向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复议。复议称,首先,复议申请人没有恶意滥用管辖权异议权,未浪费司法资源。申请人有依法提出管辖权异议、管辖权异议上诉的权利。其次,复议申请人没有恶意拒收法律文书。邮寄地址的变更导致快递无法送达、被退回,并非申请人造成,复议申请人认为平原法院的送达方式及工作方式存在问题。请求依法撤销该罚款决定书。中院查明的事实与原审法院基本一致。

  中院审查认为,复议申请人德州某粮油食品集团有限公司在原审法院审理(2020)鲁1426民初2209号案件中,作为被告与原告某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在合同中约定了管辖协议条款。该管辖协议约定清晰明确,符合法律规定。但其仍滥用管辖权异议、上诉权利,达到拖延诉讼目的。原审法院按照原审提供的地址向复议申请人送达相关法律文书,复议申请人多次以搬迁、拒收、要求改址为由导致相关法律文书被退回后,复议申请人在向原审法院提交的管辖异议申请及上诉状中使用的仍是旧址,致使相关法律文书再次被退回。复议申请人的上述行为,属于违背诚实信用原则,严重妨害了人民法院的诉讼秩序。原审法院据此作出对复议申请人罚款10万元的决定,并无不当,本院依法维持。复议申请人复议理由不成立,本院不予采纳。并依照《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驳回复议申请人德州某粮油食品集团有限公司的复议申请,维持山东省平原县人民法院(2020)鲁1426司惩3号决定书。

  据了解,管辖权异议制度设立的初衷旨在保护被告的合法权益,有效制衡原告诉权以及防止地方保护主义的干扰,纠正管辖错误从而确保司法公正。但在司法实践中,由于诉讼费用低、条件较为宽松,当事人恶意利用管辖权异议以拖延诉讼时间的情况时有发生,造成案件久拖不决,侵害当事人诉讼权利,增加诉讼成本,浪费司法资源。

  《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规定:民事诉讼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因此,对于明显违反法律明文规定,不是行使正当诉讼权利,而是为一己私利达到拖延诉讼、逃避债务、转移财产等不正当目的的行为,应依法予以惩戒。

  管辖权异议制度设立初衷是为了规范法院受案范围、制约法院之间对案件的管辖权的争夺或推诿、落实地域管辖与级别管辖有效实施,克服地方保护主义维护司法独立性。当事人在民事诉讼中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虽然被告享有提起管辖异议的权利,但对自己拟提出的异议请求要存在合法合理的异议理由,诚实行使自己的诉讼权利,有效利用司法资源,共同营造公平公正的法治环境,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对滥用管辖权异议等不诚信诉讼行为,法院将加大惩罚力度,防范和打击民事诉讼中违反诚实信用原则的行为,确保人民法院高效权威地开展司法活动。对滥用管辖权异议的被告,情节较轻的,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进一步推进案件繁简分流优化司法资源配置的若干意见》,申请费不予退还;情节较重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百一十六条规定,可对其进行罚款、拘留的制裁。

初审编辑:朱学勇

责任编辑:黄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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