初审编辑:张冉
责任编辑:马宝涛
为切实贯彻落实打击整治网络谣言专项行动,武城县公安局持续加强网络谣言的打击力度,全面梳理整治互联网有害信息,集中力量查处网络造谣传谣违法犯罪行为,现公布一起典型案例如下。
王某某造谣侮辱他人案。2024年1月,王某某在短视频平台上发布一条视频作品,视频内容为吴某家人的照片,照片上配有污辱性文字。公安机关依法予以王某某行政处罚。
武城公安提示:文明上网、理性发言,自觉抵制网络谣言,制造传播网络谣言的必将承担法律责任。
民事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四条,网络用户、网络服务提供者利用网络侵害他人民事权益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如果公民的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受到侵害,有权要求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并可以要求赔偿损失。
行政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五条,散布谣言,谎报险情、疫情、警情或者以其他方法故意扰乱公共秩序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一条之一,编造虚假的险情、疫情、灾情、警情,在信息网络或者其他媒体上传播,或者明知是上述虚假信息,故意在信息网络或者其他媒体上传播,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此外,国务院颁布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第52条,以及《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条例》第48条都规定,在突发事件发生期间散布谣言而扰乱社会秩序、市场秩序的,应当予以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通讯员 魏晓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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