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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家规避法律规定 消费者获十倍赔偿

2013-03-14 15:47:00 作者: 来源:大众网
2012年10月2日,家住宁津县某小区的孙女士从楼下便利店购买了一袋雪兰鲜奶,第二天孩子食用后出现腹痛症状。孙女士立刻检查牛奶外包装,发现其保质期到2012年7月31日。孙女士是该便利店固定取奶客户,随后与便利店进行协商,要求牛奶经营者尽快陪同孩子到医院进行身体检查,但经营者以种种理由拒绝孙女士的要求。无奈之下,孙女士于10月14日到宁津县消保委投诉,要求商家对孩子食用过期牛奶造成身体不适的事实进行赔偿。
        2012年10月2日,家住宁津县某小区的孙女士从楼下便利店购买了一袋雪兰鲜奶,第二天孩子食用后出现腹痛症状。孙女士立刻检查牛奶外包装,发现其保质期到2012年7月31日。孙女士是该便利店固定取奶客户,随后与便利店进行协商,要求牛奶经营者尽快陪同孩子到医院进行身体检查,但经营者以种种理由拒绝孙女士的要求。无奈之下,孙女士于10月14日到宁津县消保委投诉,要求商家对孩子食用过期牛奶造成身体不适的事实进行赔偿。

        经调查,消费者反映情况属实。消保委工作人员根据相关规定,对经营者进行了法律、法规的宣传教育。最终,双方达成一致协议:便利店牛奶经营者赔偿消费者价款十倍的牛奶(10袋牛奶),小孩继续观察,因食用过期牛奶不适造成的医疗费用由经营方负担。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九十六条规定:“违反本法规定,造成人身、财产或者其他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销售明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向生产者或者销售者要求支付价款十倍的赔偿金。”本案中,经营者销售过期牛奶造成了消费者人身损害,侵害了消费者人身安全受保障的权利。据此,消保委责成该超市赔偿给孙女士价款十倍的牛奶并赔偿孩子的医疗费用是完全正确的。(初审编辑:   责任编辑:王长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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