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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位置:最新报道 商家规避法律规定 消费者获十倍赔偿
2013-03-14 15:47:00
来源:大众网
2012年10月2日,家住宁津县某小区的孙女士从楼下便利店购买了一袋雪兰鲜奶,第二天孩子食用后出现腹痛症状。孙女士立刻检查牛奶外包装,发现其保质期到2012年7月31日。孙女士是该便利店固定取奶客户,随后与便利店进行协商,要求牛奶经营者尽快陪同孩子到医院进行身体检查,但经营者以种种理由拒绝孙女士的要求。无奈之下,孙女士于10月14日到宁津县消保委投诉,要求商家对孩子食用过期牛奶造成身体不适的事实进行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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