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改革前已经退休的“老人”,继续按照原待遇标准发放基本养老金,同时执行今后的待遇调整政策。
2、改革后参加工作的“新人”,退休时按这次改革确定的基本养老金待遇计发办法计发基本养老金。
3、对于改革前参加工作、改革后退休的“中人”,改革前机关事业单位的工作年限认定为“视同缴费年限”,在发给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的同时,再依据视同缴费年限长短等因素发给过渡性养老金。
自改革之日起设立10年过渡期。过渡期内,按照“保低限高”的原则,实行新老办法对比。新办法计发待遇(含职业年金待遇)低于老办法的,按老办法补齐。
新办法计算待遇高于老办法的,高出部分,分年度按比例予以封顶限制。
2014年10月1日至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启动实施期间,达到退休年龄的人员,可先按老办法计发相应的退休费待遇,待后续政策进一步明确后,再重新核定养老金,多退少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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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李超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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