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正规全日制院校毕业生(含研究生)评审专业技术职务资格有何规定?

2015-08-11 16:35:00来源:大众网综合作者:

  答:按照原人事部人职发[1990]4号文件规定,各单位应加强对国家教委承认的正规大、中专院校毕业生(含研究生)见习期的考核工作。根据拟聘专业技术岗位的职责要求,对其政治表现和从事该岗位专业技术工作的能力、水平、工作成绩等,进行全面的考核。见习期满并考核合格,可按试行条例的规定聘任相应的专业技术职务。原人事部人职发[1991]11号文件又对该问题作了进一步说明:首次评聘工作的实践证明,对国家教委承认的正规全日制院校毕业生(不含“五大”毕业生)实行见习期满考核后,既能保证初定职务的质量,又可大大减少评审工作量。所以今后在经常性的评审工作中,对正规院校毕业生,见习期满,经考核合格即定职相应的专业技术职务资格,不需再进行评审。具体规定是:中专毕业,见习一年期满,可定职为“员”级职务资格;大专毕业,见习期满,再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二年,可定职为“助理”级职务资格;大学本科毕业,见习一年期满,可定职为“助理”级职务资格;硕士学位获得者,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三年可定职为中级职务资格;博士学位获得者,可定职为中级职务资格。上述各类专业毕业生都要由单位人事部门对其德、能、勤、绩、进行全面考核,认为合格方可聘任。

  省职称改革领导小组(1991)鲁职改第7号文件规定:对毕业后分配到企、事业单位从事与所学专业对口或相近专业技术工作、国家教委承认的正规全日制院校毕业生(不包括“五大”毕业生),各单位和主管部门应根据有关规定,及时进行全面考核,合格后,由单位行政领导研究确定相应的专业技术职务。对经考核不合格的,可延长半年或一年时间后,再予考核,仍不合格者,即不予定职,可调整从事其它适当工作。如从事与所学专业不对口的其它专业技术工作,应按有关规定参加相应的考试、评审,取得相应任职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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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白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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