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根据《德州市军队转业干部安置暂行办法》(德办发〔2004〕8号)有关规定,转业干部进德州市区需要具备以下条件之一:(1)军转干部的原籍或入伍地(不含院校分配入伍)、军转干部配偶的常住户口是德州市区的。(2)父母身边无子女或者配偶为独生子女的军队转业干部,其父母或者配偶父母常住户口所在地是德州市区的。(3)未婚的军队转业干部其父母常住户口所在地是德州市区的。(4)父母双方或者一方为军人的军队转业干部,其父母原籍、入伍地或者父母离退休安置地是德州市区的。(5)自主择业、在边远艰苦地区或者从事飞行、舰艇工作满10年、战时获三等功、平时获二等功以上奖励、因战因公致残(二等乙级及以下伤残的)的军转干部,其配偶常住户口所在地或其父母、配偶父母、本人子女常住户口所在地在德州市区的。(6)夫妇同为军队干部,双方或者一方转业,任何一方部队驻地是德州市区的;未婚或者离异的军队转业干部,部队驻地是德州市区且符合配偶随军条件的。(7)符合我市吸引人才特殊政策规定条件的军队转业干部,可以来我市安置。(8)符合进我市安置条件的正团职(不含技术级)、在艰苦边远地区和特殊岗位服役满15年的军转干部和荣立二等功或具有硕士研究生学位的自主择业转业干部,可在本市范围内选择安置地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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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白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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