初审编辑:马宝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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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落实好各项就业创业扶持政策,规范就业补助资金管理,日前,德州市财政局、人社局联合印发《德州市就业补助资金管理使用实施细则(暂行)》,明确就业补助资金分为对个人和单位的补贴、公共就业服务能力建设补助两类,一共含12项补贴和补助,3月1日起正式实施。
据了解,就业补助资金是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通过一般公共预算安排用于促进就业创业的专项资金,分为对个人和单位的补贴、公共就业服务能力建设补助两类。对个人和单位的补贴资金用于职业培训补贴、职业技能鉴定补贴、社会保险补贴、(公益性)岗位补贴、就业见习补贴、求职创业补贴、一次性创业补贴、一次性创业岗位开发补贴、一次性创业场所租赁补贴、家政服务业从业人员意外伤害保险补贴等支出;公共就业服务能力建设补助资金用于就业创业服务补助和高技能人才培养补助等。
规定各县市区不得擅自增加支出项目;就业补助资金不得用于办公用房建设、职工宿舍建设、购置交通工具、创业担保贷款基金和贴息、发放人员津贴补贴、“三公”经费等支出。此外,各级财政、人社部门要建立就业补助资金“谁使用、谁负责”的责任追究机制。对滞留、截留、挤占、挪用、虚列、套取、私分就业补助资金等行为,按相关规定追究法律责任;对疏于管理、违规使用资金,并直接影响各项促进就业创业政策目标实现的县市区,市级将相应扣减其下一年度就业补助资金;情节严重的,取消下年度该县市区获得就业补助资金的资格,并在全市范围内予以通报。
12类就业补贴和补助分别为:
(一)职业培训补贴
职业培训补贴分为就业创业培训补贴和企业在职职工岗位技能培训补贴两类。
1、就业创业培训补贴。贫困家庭子女、毕业学年高校毕业生、城乡登记失业人员、即将刑满释放人员(刑期不足两年的)和强制隔离戒毒人员等七类人员参加就业技能培训或创业培训后取得职业资格证书的(或专项职业能力证书或培训合格证书),按照初级工最高1000元/人、中级工最高1300元/人、高级工最高1600元/人、创业培训最高1400元/人的标准给予补贴。农村和城市低保家庭未继续升学的应届初高中毕业生参加劳动预备制培训的,同时给予每人每年2000元的生活费补贴。
2、企业在职职工岗位技能培训补贴。对按国家有关规定参加企业新型学徒制培训、技师培训的企业在职职工,培训后取得职业资格证书的,给予职工个人或企业一定标准的职业培训补贴。其中,新型学徒制培训补贴标准按企业支付给培训机构培训费用(以培训机构收费标准和培训费发票为准)的60%确定,中、高级技术工人每人每年的培训补贴标准应分别控制在4000元和6000元以内,补贴期限不超过2年。技师培训补贴标准,按照相同或可参照职业(工种)补贴标准的80%执行。省级组织的“金蓝领”培训由省财政按照技师每人2000元、高级技师每人5000元的标准给予补助。
(二)职业技能鉴定补贴
对符合就业创业培训补贴条件的七类人员通过初次职业技能鉴定并取得职业资格证书或专项职业能力证书的,按照省有关部门规定的职业技能鉴定收费标准的80%给予补贴。
(三)社会保险补贴
社会保险补贴实行“先缴后补”的办法,分为就业困难人员社会保险补贴和高校毕业生社会保险补贴两类。
(四)(公益性)岗位补贴
享受(公益性)岗位补贴的人员重点是大龄失业人员、零就业家庭人员、建档立卡的适龄贫困人员,各级机关事业单位当年新开发的大学生公益性岗位享受社会保险补贴、岗位补贴人员数量原则上不能超过当地当年新增享受补贴人员总数的20%。
(五)就业见习补贴
享受就业见习补贴的人员范围为择业派遣期内离校未就业山东生源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补贴期限一般为6个月,最长不超过12个月。对吸纳符合条件的高校毕业生参加就业见习并支付见习人员见习期间基本生活费(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单位,给予一定标准的就业见习补贴。补贴标准为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50%,对见习期满留用率达到70%以上的见习单位,见习补贴比例提高10个百分点。
(六)求职创业补贴
对在毕业年度有就业创业意愿并积极求职创业的城乡低保家庭、城市零就业家庭、农村贫困家庭、残疾及获得国家助学贷款的高校毕业生,给予一次性求职创业补贴。其中,城乡低保家庭、城市零就业家庭、农村贫困家庭和有残疾人证的高校毕业生补贴标准为1000元/人,其他人员补贴标准为600元/人。
(七)一次性创业补贴
对首次领取小微企业营业执照(2013年10月1日之后登记注册)、正常经营并在创办企业缴纳职工社会保险费满12个月的创业人员,给予1.5万元的一次性创业补贴(省级创业带动就业扶持资金补助标准为4800元)。对首次领取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2013年10月1日之后登记注册)、正常经营并以个体工商户或灵活就业人员身份缴纳职工社会保险满12个月的创业人员,给予5000元的一次性创业补贴。
(八)一次性创业岗位开发补贴
对吸纳登记失业人员和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不含创业者本人,下同)并与其签订1年及以上期限劳动合同,按月向招用人员支付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工资报酬,足额缴纳职工社会保险费满4个月以上的小微企业,按照申请补贴时创造就业岗位数量和每个岗位3000元的标准给予一次性创业岗位开发补贴。
(九)一次性创业场所租赁补贴
对2016年1月1日以后在德州市租用经营场所注册创办企业或从事个体经营且未享受场地租赁费用减免和房租补贴的毕业年度高等院校、技师学院毕业生和就业困难人员,可自注册登记之日起1年内按照实际支付租赁费用50%的标准,向注册地县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申请最高不超过1万元的一次性创业场所租赁补贴。
(十)家政服务业从业人员意外伤害保险补贴
家政服务机构按照每人每年不低于120元的标准,为法定劳动年龄内家政服务业从业人员购买意外伤害保险,经注册地县级人社部门审核后,按每人每年不高于60元的标准给予补贴。
(十一)就业创业服务补助
用于保障和提升其服务能力,重点支持信息网络系统建设及维护,开展就业失业信息统计和城乡劳动力调查,就业创业证卡工本费等;补助资金还可按政府购买服务相关规定和指导目录,用于向社会力量购买基本就业创业服务成果,重点用于职业介绍、就业创业测评和辅导、就业失业动态监测等。
(十二)高技能人才培养补助
重点用于高技能人才培训基地建设、技能大师工作室建设等支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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