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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众网德州8月16日讯(记者 庄滨滨)8月16日,德州市对修订《关于优抚对象、特困人员和低保对象在市优抚医院诊疗试行减免的通知》公开征求意见,按照《通知》,德州市对全市优抚对象、特困人员和低保对象在市优抚医院开展住院治疗,门诊尿毒症血液透析实行医疗减免。这三类人在市优抚医院医疗所产生费用,按照一报销、二救助、三减免的方法办理。在报销、救助后的剩余医疗费用部分在5000元(含5000元 )以下由市优抚医院全额免除。
新修订的《通知》对原人员范围,五保对象修改为特困人员。第二部分救助减免比例。按照减免对象在市优抚医院住院治疗产生费用实际工作流程,明确按照一报销、二救助、三减免的方法办理,体现可操作性。一报销即:在市优抚医院住院治疗所产生的医疗费用,按照城镇职工(居民)医疗保险、大病保险等规定报销。二救助即:民政部门对优抚对象、低保对象,在报销的基础上,对剩余费用进行医疗救助。具体为:(1)七至十级伤残军人、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复员军人不低于80%;(2)带病回乡退伍军人、参战退役人员、参核退役人员不低于75%;(3)60周岁以上农村籍退役士兵、部分60周岁以上烈士子女、低保对象救助不低于70%。以上救助比例随上级政策的变动自动调整。三减免即,在报销、救助后的剩余医疗费用部分在5000元(含5000元 )以下由市优抚医院全额免除;在5001元-10000元的市优抚医院再减免50%;10001元至20000元优抚医院再减免25%;但减免资金总额不超过10000元。特困人员免除床位费,剩余费用在医疗保险、大病保险报销后,由县(市、区)民政部门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医疗救助。
公开征求意见时间为:2017年8月16日至8月23日。市民可直接到德州市民政局优抚安置科(德州市东风东路1566号市行政中心综合楼1076室)反馈书面意见,或可通过传真、电子邮件反馈相关意见。传真号码:0534-2687208;电子邮箱:dzyfaz@126.com;联系人:王广智。
附:关于优抚对象、特困人员和低保对象在市优抚医院住院诊疗试行医疗减免的通知(征求意见稿)全文
各县(市、区)民政局,经济技术开发区社会事业管理部、运河经济开发区社会事务管理局、财政局:
为体现党和国家对优抚对象、特困人员和低保对象等特殊群体的关怀,解决他们看病难、看病贵问题,最大限度减少其医疗费用支出。经研究决定,对全市优抚对象、特困人员和低保对象在市优抚医院开展住院治疗,门诊尿毒症血液透析实行医疗减免。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救助范围
(一)优抚对象。优抚对象是指经民政部门批准、享受国家规定的抚恤金和生活补助待遇的优抚对象。
(二)特困人员。特困人员是指经民政部门认定,具备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无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或者其法定义务人无履行义务能力的城乡老年人、残疾人以及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
(三)低保对象。低保对象是指经民政部门批准享受低保待遇人员,包括城市低保对象和农村低保对象。
二、救助减免比例
在市优抚医院医疗所产生费用,按照一报销、二救助、三减免的方法办理。一报销即:在市优抚医院住院治疗所产生的医疗费用,按照城镇职工(居民)医疗保险、大病保险等规定报销。二救助即:民政部门对优抚对象、低保对象,在报销的基础上,对剩余费用进行医疗救助。救助比例为:(1)七至十级伤残军人、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老复员军人不低于80%;(2)带病回乡退伍军人、参战退役人员、参核退役人员不低于75%;(3)60周岁以上农村籍退役士兵、部分60周岁以上烈士子女、低保对象救助不低于70%。以上救助比例随上级政策的变动自动调整。三减免即,在报销、救助后的剩余医疗费用部分在5000元(含5000元 )以下由市优抚医院全额免除;在5001元-10000元的市优抚医院再减免50%;10001元至20000元优抚医院再减免25%;但减免资金总额不超过10000元。特困人员免除床位费,剩余费用在医疗保险、大病保险报销后,由县(市、区)民政部门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医疗救助。
三、实施程序
住院时,优抚对象、特困人员和低保对象持身份证和定期抚恤证、生活补助证、五保证、低保证(无证件的需县级民政部门开具介绍信),到市优抚医院住院进行登记,院方免收押金。特困人员病号在住院期间免费安排膳食。出院时,优抚对象、特困人员和低保对象只缴纳报销和减免后个人承担费用。
四、组织领导
医疗救助是为解决优抚对象、特困人员和低保对象医疗难问题采取的一项重要举措,有效解决优抚对象、特困人员以及低保对象因病致贫致困的问题。市级民政部门要按照市优抚医院发生的费用及时做好医疗费的拨付和结算,充分发挥各项救助资金效益。财政部门对政策性资金的拨付和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市优抚医院要加强医疗资源配备,提升服务水平,安全高效使用资金,发挥“民政爱民、民政为民”的阵地作用,真正让服务对象获得实惠。
本通知自2017年9月20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20年9月20日。原德州市民政局、财政局《关于优抚对象、五保对象和低保对在市优抚医院住院诊疗试行医疗减免的通知(德民〔2015〕92号)文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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