初审编辑:李超然
责任编辑:赫洋
关于对电动车骑乘人员不按规定佩戴
安全头盔开展专项整治行动的通告
近期,我大队辖区发生多起涉电动自行车亡人事故,死者均骑乘电动自行车未佩戴安全头盔、头部受伤、经抢救无效后死亡。为进一步提升骑乘人员安全防护水平,切实保护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德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直属二大队决定在辖区范围内开展治理骑乘电动车不按规定佩戴安全头盔的道路交通违法行为专项行动,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专项行动开展时间:即日起常态化整治;
二、专项行动内容:依法对电动车骑乘人员不按规定佩戴安全头盔的道路交通违法行为进行查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山东省电动自行车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对电动车骑乘人员不按规定佩戴头盔的处罚;
三、整治措施:
(一)查处:通过路面查处、监控抓拍对未规范佩戴安全头盔的电动自行车骑乘人员,将依据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对其纠正教育、处罚,同时观看交通事故警示视频。
(二)曝光:对未规范佩戴安全头盔的违法行为,将通过德州交警二大队公众号进行公开曝光。
(三)通报:核实未规范佩戴安全头盔当事人基本信息,明确姓名、身份证号码、违法时间、违法行为,通报到所在村庄、社区、单位。
(四)约谈:对头盔佩戴率低的街道、社区和单位进行约谈。
四、其他要求
1.机关、企事业单位(含邮政快递、外卖配送等企业)、社会团体等单位,要发挥带头示范作用,加强内部员工电动车驾驶员自觉佩戴安全头盔的宣传教育;
2.广大市民应当自觉遵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自觉维护安全、畅通、有序的道路交通环境;
3.阻碍依法执行职务、蛮横无理、拒不配合民警检查的,依法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特此通告。
德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直属二大队
2023年10月16日
初审编辑:李超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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