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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众网记者 毛冬琛 德州报道
大众网记者在德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获悉,为进一步规范农村村民自建房建设及其管理,提高农房建设质量,改善农村人居环境,近日,德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印发了《德州市农村自建房建设管理指导意见(试行)》(以下简称《意见》)。适用范围为农民个人自建2层以下住宅工程和投资额不足30万元且建筑面积不足300平方米的建设工程(不含公益事业建设工程)。
《意见》明确,建房农户应是本村村民,符合“一户一宅”用地政策,“平原地区村庄的城郊居民点户均宅基地面积不超166平方米,其他居民点户均宅基地面积不超200平方米”农村村民住宅用地标准执行。村民自建房应注重建筑质量,因地制宜、就地取材,综合考虑周边环境、施工技术等因素,满足村民需求,传承优秀传统建筑文化,体现村特色风貌。同时,因地制宜推广绿色建材应用和新型建造方式,鼓励选用装配式钢结构等安全可靠的新型建造方式。
《意见》明确,对符合住房建设申请条件的村民,按照相关规定在办理完批准建房手续后五个工作日内进行定位放线后,村民住房建设才可以开工。并加强工程质量安全管理。村民自建房完工后,应当及时向乡镇(街道)人民政府申请竣工验收。农房竣工验收合格后方可入住,同时,到乡镇(街道)政府进行农村房地一体不动产确权登记。并实行农民建房台账管理。
《意见》明确了建设管理职责。各县(市、区)住房城乡建设部门是农村自建房建设管理的责任主体,乡镇(街道)政府是农村自建房建设管理的实施主体。加强信息公开。乡镇(街道)政府、村民委员会应当公开农村住房规划建设的申请条件、申报资料目录、受理机关、审批机关、审批权限、审批程序、审批时限、审批结果、举报投诉电话以及违法建设查处情况。严肃督查问责。加强农(居)危旧房改建和加层等建设行为的管理,其建筑占地面积、层数层高、风貌等严格按相关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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