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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期
德城区市场监管局
对未按规定报送年度报告的市场主体
依法作出罚款的行政处罚
现将部分行政处罚相对人公示如下
德城区市场监管局郑重提醒:
各市场主体依法、按时公示年报信息是其法定义务,不按时年报将受到列入经营异常名录、罚款等行政处罚。不按时年报不整改且提供虚假年报信息的,将受到列入严重违法失信名单、吊销营业执照、最高达20万元的罚款等行政处罚。
未能按照规定年报的法律后果
(一)依据《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十八条规定:“企业未按照本条例规定的期限公示年度报告或者未按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的期限公示有关企业信息的,由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并依法给予行政处罚。企业因连续2年未按规定报送年度报告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未改正,且通过登记的住所或者经营场所无法取得联系的,由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
企业公示信息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的,法律、行政法规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没有规定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列入市场监督管理严重违法失信名单,并可以吊销营业执照。被列入市场监督管理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的企业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3年内不得担任其他企业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后,应当依法办理注销登记;未办理注销登记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法作出处理。”
(二)《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七十条规定:“市场主体未按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期限公示或者报送年度报告的,由登记机关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可以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新《公司法》(2024年7月1日起实施)第二百五十一条规定:“公司未依照本法第四十条规定公示有关信息或者不如实公示有关信息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改正,可以处以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以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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