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州住房公积金新政来了!

2024-09-20 15:08:30 来源:海报新闻 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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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德州住房公积金新政来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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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德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办公室

  关于印发《德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提取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各科室、管理部:

  《德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提取管理实施细则》经德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成员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德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办公室

  2024年9月20日

  德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提取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维护住房公积金所有者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和《德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办法》等文件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德州市行政区域内住房公积金的提取管理。德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中心”)负责全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工作。管理部对辖区内委托商业银行负有直接管理责任。

  第三条 各县(市、区)住房公积金管理部服务窗口、委托商业银行网点承办住房公积金提取业务。

  第二章 提取范围

  第四条 职工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可申请提取本人及其配偶住房公积金:

  (一)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

  (二)偿还购房贷款本息的;

  (三)租房自住的;

  (四)既有住宅加装电梯的;

  (五)支付购房首付款的(暂定执行至2024年12月31日);

  (六)“以旧换新”购房的;

  (七)国家规定的职工其他住房消费。

  第五条 职工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可申请提取本人住房公积金:

  (一)离休、退休的;

  (二)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三)出境定居的。

  第六条 职工死亡或被宣告死亡的,由其继承人或受遗赠人申请提取职工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内存储余额。

  第三章 提取申请

  第七条 申请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提取住房公积金的缴存职工,应为所购、建、修住房的所有权人和配偶。

  第八条 申请购买首套新建商品房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购房首付款的缴存职工,可为购房人和直系亲属(配偶、父母、子女)。

  第九条 申请购买“以旧换新”住房提取住房公积金的缴存职工,应为所购住房的所有权人和配偶。

  第十条 申请偿还商业银行购房贷款本息提取住房公积金的缴存职工,应为所购住房贷款的借款人或借款人配偶。

  申请偿还住房公积金贷款本息提取住房公积金的缴存职工,应为公积金贷款的借款人或借款人配偶,且均未在偿还贷款的过程中使用个人账户余额进行冲抵。

  第十一条 申请租赁住房提取住房公积金的,应连续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满3个月,本人及配偶在缴存地无自有住房且租房自住。

  第十二条 申请既有住宅加装电梯提取住房公积金的缴存职工,加装电梯竣工合格并办理了电梯使用登记。

  第十三条 申请提取的缴存职工无住房公积金贷款余额。

  第十四条 申请提取的缴存职工未为他人提供住房公积金贷款担保。

  第十五条 申请提取的缴存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未被人民法院冻结。

  第十六条 申请提取的缴存职工未被限制使用住房公积金。

  备注:

  1.购买或租赁办公用房、商业用房等非自住住房的,单独购买车库、车位以及装修自住住房的不得提取住房公积金;

  2.大修提取需工作人员到现场核实。

  第四章 提取时间

  第十七条 购买新建商品住房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应当在购房合同备案登记和取得首付款增值税发票之后申请。购买的新建商品住房已办妥不动产权证书的,应当在取得不动产权证书和增值税发票之后申请。

  购买再交易自住住房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应当在取得不动产权证书和增值税发票之后申请。

  购买拆迁安置房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应当在取得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或协议、购房款发票或有效凭证之后申请。

  购买人民法院拍卖的罚没住房或人民法院强制执行住房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应当在法院出具的涉及拍卖成交法律文书和取得首付款(或全款)发票或收款收据等拍卖手续之后申请;已办妥不动产权证书的,应当在取得不动产权证书和购房发票之后申请。

  第十八条 购买德州市行政区域内首套新建商品房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购房首付款,应当具有房地产开发企业盖章同意的《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用于支付购房首付款信息单》。

  第十九条 购买“以旧换新”住房提取住房公积金,应当在购房合同备案登记和取得首付款增值税发票、与开发企业签订《存量住房置换意向协议》之后申请。

  第二十条 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用于偿还商业银行购房贷款本息,应当自取得购房贷款并正常还款的次月或次年申请提取,之后每月或每年可提取一次。

  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用于一次性偿还住房公积金贷款本息,应当在全部结清贷款之后申请提取,同笔住房公积金贷款只能申请提取一次。

  第二十一条 租赁住房提取住房公积金,应当在承租自住并支付房屋租赁费用的次年申请提取,每年提取一次;新市民、青年人应当在承租自住并具有房屋租赁登记备案证明的条件下申请提取,每月提取一次;多子女家庭应当在承租自住并具有房屋租赁登记备案证明、房租有效凭证的条件下次年申请提取,每年提取一次。

  第二十二条 申请既有住宅加装电梯提取住房公积金的缴存职工,同部电梯加装项目限提取一次,同一缴存职工加装电梯申请提取公积金不得超过2次。

  第二十三条 离退休、出境定居提取住房公积金,应在缴存单位对职工个人账户封存之后申请。

  第二十四条 终止劳动关系提取住房公积金,应在缴存单位对职工个人账户封存满6个月之后申请。

  第二十五条 死亡提取住房公积金,应在确定继承人或受遗赠人之后申请。

  第五章 提取金额

  第二十六条 购买新建商品住房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提取金额不得大于购房款,提取到百元。购买的新建商品住房已办妥不动产权证书的,提取到百元。

  购买再交易自住住房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提取金额不得大于购房款,提取到百元。

  购买拆迁安置房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提取金额不得大于差价款,提取到百元。

  购买人民法院拍卖的罚没住房或人民法院强制执行住房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提取金额不得大于购房款,提取到百元。

  购买德州市行政区域内首套新建商品房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购房首付款,购房人及直系亲属合计提取金额不得超过网签购房合同约定的首付款金额,所有提取人要共同一次性提取。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的职工,须留足公积金账户余额,确保提取金额不影响贷款额度,在办理公积金贷款时须选择按年冲抵方式。

  购买“以旧换新”置换的购房人及其配偶的提取金额不得超过原置换房屋价格与新房主体价格之间的差额部分。

  职工可一次性提取本人及配偶截止材料载明登记日账户内的可用余额。

  同一套住房,同一产权人只能办理一次配偶提取住房公积金。

  第二十七条 翻建、建造自住住房提取住房公积金,提取金额不得大于建房款,提取到百元。

  第二十八条 大修住房提取住房公积金,提取金额不得大于大修费用,提取到百元。

  第二十九条 偿还商业银行购房贷款本息提取住房公积金,提取金额为上月或上年度的还款本息,提取到百元。有两笔商业银行购房贷款的,可合并计算还款额,提取共计不得超过上年度还款本息。异地住房公积金贷款参照本条执行。

  偿还住房公积金贷款本息提取住房公积金,提取金额不得大于贷款期间全部还款本息,提取到百元。

  第三十条 租赁住房提取住房公积金,按照中心确定的租房提取额度提取;新市民、青年人提供房屋租赁登记备案证明,可每月提取上月公积金缴存额;多子女家庭提供房屋租赁登记备案证明、房租有效凭证的,可按实际房租支出提取。提取到百元。

  第三十一条 既有住宅加装电梯,可提取子女及配偶、双方父母公积金用于支付电梯建设费用(不含电梯运行维护费用),在实际出资额(扣除政府补助资金)内提取,提取到百元。

  第三十二条 离退休、终止劳动关系、出境定居、死亡提取住房公积金,一次性提取职工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内本息余额,并注销个人账户。职工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无继承人也无受遗赠人的,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存储余额纳入住房公积金的增值收益。

  第六章 提取审核

  第三十三条 职工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时,应审核职工本人身份情况、银行卡号(一类卡),并根据相关提取类型的审核标准审核配偶身份情况、婚姻关系、房产情况等。

  职工委托他人办理提取住房公积金的,应当审核委托人、代办人身份情况及相关材料。

  第三十四条 中心应当在接到职工申请之后,及时对提交材料进行审核。申请材料真实齐全的,审核无误后应即时办理;需进一步核查的,应在受理提取申请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办结。经审核不予提取的,应当告知原因。

  对同一人多次变更婚姻关系购房、多人频繁买卖(所购住房不满一年)同一套住房、异地购房尤其是非户籍地购房;职工所购房屋总价与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或提取金额相近,且该所购房屋价格(单价)明显偏离当地市场水平的,或者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所购房屋面积或用途明显不符合居住条件的,中心要严格审核或者审核中止。

  第三十五条 中心在审核过程中,对能够通过数据共享查询核实的信息,不再要求职工提供相关材料。

  第三十六条 中心积极拓宽业务办理渠道,推进线上提取等自助办理事项。线上办理业务审核标准应当与柜面业务审核标准一致。

  第三十七条 除支付购房首付款的提取类型,其他提取类型均无房屋套数限制。

  第三十八条 购买自住住房提取住房公积金的,应当审核以下材料:

  (一)购买新建商品住房:房管部门登记备案的商品房买卖合同或不动产权证书、增值税发票;

  (二)购买再交易自住住房:房屋交易过户后的不动产权证书、增值税发票;

  (三)购买拆迁安置房: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合同或协议、购房款发票或有效凭证。

  第三十九条 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提取住房公积金的,应当审核以下材料:

  (一)建造自住住房:县级以上国土、规划或建设部门批准的建设规划许可证明材料、建房款发票;

  (二)翻建自住住房:原房屋所有权证或原不动产权证书、规划、县级以上国土、规划或建设部门批准的旧房翻建许可证明材料、翻建费用发票;

  (三)大修自住住房:房屋所有权证或不动产权证书、房产行政主管部门认定的检测鉴定机构出具的房屋危险性等级鉴定为C级或D级的房屋安全鉴定报告、大修费用发票。

  第四十条 购买首套新建商品房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购房首付款的,应当审核以下材料:

  开发企业出具的《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用于支付购房首付款信息单》。

  第四十一条 购买“以旧换新”住房提取住房公积金的,应当审核以下材料:

  购房合同备案登记和取得首付款增值税发票、与开发企业签订《存量住房置换意向协议》。

  第四十二条 偿还商业银行购房贷款本息提取住房公积金的,应当联网审核个人住房贷(借)款合同、上月或上一年度还款流水。

  第四十三条 租赁住房提取住房公积金的,应当联网审核提取人及配偶缴存地的不动产情况;按实际房租支出提取的,除上述材料,还需审核房屋租赁登记备案证明、房租有效凭证。

  第四十四条 既有住宅加装电梯提取住房公积金的,应当审核既有住宅加装电梯协议书(含费用分摊方案)、既有住宅加装电梯使用登记证明、不动产权证书。

  第四十五条 职工死亡或被宣告死亡,其继承人、受遗赠人提取住房公积金的,应当审核继承权或受遗赠权公证书。对继承权或受遗赠权存在争议的,还应审核人民法院做出的判决、裁定或调解文书。

  第七章 违规提取行为处理

  第四十六条 下列行为属于违规提取行为:

  (一)利用虚假身份信息提取住房公积金;

  (二)利用虚假婚姻信息、婚姻证明提取住房公积金;

  (三)利用虚假业务办理委托函提取住房公积金;

  (四)利用虚假工作关系证明提取住房公积金;

  (五)利用虚假购房、住房租赁合同提取住房公积金;

  (六)利用虚假房屋所有权权属证明提取住房公积金;

  (七)利用虚假鉴定报告提取住房公积金;

  (八)利用虚假票据提取住房公积金;

  (九)利用虚假自建房审批材料提取住房公积金;

  (十)利用虚假承诺提取住房公积金;

  (十一)其他违规提取行为。

  第四十七条 住房公积金缴存单位应当向本单位职工宣传《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等法规政策,协助中心对违规提取住房公积金职工的调查取证,追回违规提取的住房公积金。

  第四十八条 职工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申请事项应当真实可靠。违规提取的住房公积金,须及时退还。对逾期不退回违规提取住房公积金的职工,中心可按照《住房公积金失信黑名单管理暂行办法》有关规定,进行不良行为登记,在一定时间限制其办理公积金相关业务;并可依法依规向相关管理部门报送失信信息,实施联合惩戒。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机关、事业单位及国有企业缴存职工违规提取住房公积金情节严重的,要向其所在单位和当地纪检监察部门通报。

  第四十九条 单位、职工或其他人伪造、变造或使用伪造、变造的住房公积金提取相关申请材料的,中心依法移送公安机关处理。

  第五十条 中心工作人员违反相关规定,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造成资金损失的,依法给予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八章 附 则

  第五十一条 本细则由中心解释并负责组织实施。

  第五十二条 本细则自2024年9月20日起施行。


  《德州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实施细则》

  修订条款政策解读

  为贯彻落实《德州市进一步促进经济稳健向好、进中提质若干政策措施》文件要求,更好地服务公积金缴存人,助力地方经济发展,在充分广泛征求意见和调研的基础上,对原《德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提取管理实施细则》部分条款进行了修订。修订主要内容如下:

  (一)新增提取公积金支付购房首付款业务类型。购买德州市行政区域内(德城区、天衢新区、陵城区及各县市区)首套新建商品房,可以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购房首付款,提取人可以是购房人和直系亲属(配偶、父母、子女)。此政策暂定执行至2024年12月31日。

  (二)购买法拍房可以提取购买人和配偶住房公积金。

  (三)新增“以旧换新”置换提取,购房人及其配偶可办理住房公积金提取业务。

  (四)除支付购房首付款的提取类型,其他提取类型均无房屋套数限制。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购房首付款须为购买首套新建商品房,偿还商业贷款本息提取及其他提取类型没有房屋套数的限制。

  (五)明确违规提取行为处理。

  德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办公室

  关于印发《德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个人住房贷款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各科室、管理部:

  《德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个人住房贷款管理实施细则》经德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成员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德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办公室

  2024年9月20日

  德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个人住房贷款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住房公积金贷款管理,维护住房公积金所有者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德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办法》等文件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德州市行政区域内住房公积金的贷款管理。德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中心”)负责全市住房公积金贷款管理工作。管理部对辖区内委托商业银行(以下简称“受托银行”)负有直接管理责任。

  第三条 本细则所称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以下简称“公积金贷款”)是指德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运用住房公积金,委托商业银行向符合条件的申请人发放的专项用于购买政策规定范围内 (德州市行政区域内、国有土地上、可办理产权证书、非商业用房)普通自住住房的个人住房贷款。

  第四条 受托银行负责公积金贷款的咨询、受理、初审,公积金贷款相关资料的签署,以及公积金贷款抵押、回收、协助催收等工作。

  第二章 贷款申请条件

  第五条 缴存公积金的职工,申请公积金贷款应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一)连续正常缴存公积金满6个月(180天)以上的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

  (二)公积金账户状态为正常。

  (三)有稳定的职业和收入,信用良好,有按时还本付息的能力。

  (四)已交足首付款。购买首套房,已交付所购住房主体价款20%以上;购买第二套房,已交付所购住房主体价款30%以上。购买保障性住房,已交付所购住房主体价款15%以上。

  (五)具有符合条件的购房手续。购买已办理准入手续的期房或现房,具有两年之内的网签备案购房合同、增值税发票。购买再交易自住住房,已办理过户手续的,具有两年之内的不动产权证、增值税发票;未办理过户手续的,具有买卖双方签订的不动产(房地产)买卖合同。建造、翻建自住住房的,具有工程概预算及规划、建设等有关部门的批准文件。大修自住住房的,具有房屋安全鉴定证明、工程概预算等材料。“以旧换新”自住住房的,具有《存量住房置换意向协议》、具有两年之内的网签备案购房合同、增值税发票。

  (六)借款申请人家庭在所购住房县(市、区)范围内无住房的,新购住房办理我市住房公积金贷款可按首套房认定;借款申请人家庭在所购住房县(市、区)范围内仅有一套住房的,新购住房办理我市住房公积金贷款可按二套房认定(暂定执行至2024年12月31日)。

  (七)“以旧换新”的原置换房产在办理公积金贷款时不作房产套数认定。

  (八)同一家庭已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的次数合计不超过两次。

  (九)异地缴存职工在我市购买自住住房,可以凭缴存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的相关电子证明材料,向我市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

  (十)中心支持不动产“带押过户”公积金贷款,借款人可自主选择合适的“带押过户”模式。

  第六条 不予公积金贷款的情形:

  (一)不予向借款人及配偶有尚未还清公积金贷款的家庭办理公积金贷款(含借款人或配偶在异地、部队有未还清住房公积金贷款的)。

  (二)不予向在同一县(市、区)范围内购买第三套及以上住房的缴存职工家庭办理公积金贷款。

  (三)不予向被列入“德州市住房公积金失信黑名单”的职工家庭办理公积金贷款。

  (四)不予向已经两次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的缴存职工家庭办理公积金贷款。

  (五)不予向付清全款购买期房的缴存职工家庭办理公积金贷款。

  (六)不予向所购房共有权人含有未成年人(未满18岁)的缴存职工家庭办理公积金贷款。

  (七)不予向因离婚、死亡、继承、赠与、交换等原因发生财产分割、分析、过户等非房屋买卖交易行为或产权关系不清晰的缴存职工家庭办理公积金贷款。

  (八)不予向个人信用不良(两年内《个人信用报告》)的借款人(含配偶)的缴存职工家庭办理公积金贷款。

  第七条 借款人及其配偶应同意并授权中心和受托银行查询个人信用状况。借款人及配偶的《个人信用报告》是对借款人申请贷款业务进行审批的重要依据。

  不良信用记录认定标准:

  (一)贷款业务或信用卡(含准贷记卡)在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前 2 年内存在连续逾期 3(不含)次以上或累计逾期 6(不含)次以上不良信用记录的。

  (二)贷款业务或信用卡(含准贷记卡)当前逾期的。

  (三)信用卡(含准贷记卡)为呆账、冻结或者止付(挂失除外)等异常状态的。

  (四)信用报告中出现关注、次级、可疑、损失或人民法院列入被执行状态等类型的。

  (五)存在因信用不良等原因被起诉记录的。

  (六)贷款业务或信用卡(含准贷记卡)还款状态出现一次B(呆账)、 D(担保人代还)、Z(以资抵债)标志或曾因某种原因被起诉、处罚、代偿等特殊记录的。

  (七)公积金业务系统显示有被执行状态尚未执行完毕的。

  第三章 贷款担保方式

  第八条 借款人申请公积金贷款可在以下担保方式中选择提供担保:

  (一)房产抵押

  以期房作为抵押的,由经办银行和开发企业共同为借款人办理预抵押手续及不动产正式抵押手续;以所购现房或再交易自住住房作为抵押的,由经办银行和借款人办理房产抵押手续,抵押完成后抵押权证交与抵押权人。对预抵押的,应在办理《不动产权证书》时,同时办理期房预抵押转现房抵押手续,未按规定及时办理的,不得以任何名义申请提取本人及配偶的住房公积金。

  (二)住房公积金缴存人员担保

  由两名行政事业单位公积金缴存人员担保;或不限制担保人的单位性质及人数,借款人的贷款额度不超过借款人、配偶及担保人公积金账户余额之和。

  第四章 组合贷款

  第九条 同时符合住房公积金和商业银行个人住房贷款条件的借款人,在利用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不足以支付购房款时,可在办理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的同时办理商业银行个人住房贷款(以下简称“组合贷款”)。组合贷款由中心和受托银行联合发放,贷后分别按照贷款合同约定的金额、期限和利率计收本息。

  第十条 组合贷款的抵押权归受托银行,权证由受托银行统一保管。公积金贷款期限和商业贷款期限一致,抵押物为同一所购住房;处置抵押物时,中心和受托银行按各自的债权比例受偿。

  第十一条 借款人应使用同一银行账户偿还住房公积金和商业银行个人住房贷款本息。

  第五章 商转公贷款

  第十二条 个人住房商业贷款转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以下简称“商转公贷款”)是指符合本市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条件的公积金缴存人,将本人已经办理且尚未结清的本市住房商业贷款,按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核定的额度转为住房公积金贷款。

  第十三条 商转公贷款业务办理方式分为“先还后贷”、“带押转贷”(包括“商转公”组合贷款)两种。

  第十四条 商转公贷款政策的执行与中心的个贷率挂钩,实行动态管理。

  第六章 贷款额度、期限和利率

  第十五条 借款人的贷款额度和贷款期限,遇有多种因素需要考虑时,以最低贷款额度、最短贷款时限为准。

  第十六条 贷款额度

  (一)公积金最高可贷额度夫妻双方缴纳公积金不超过70万元,一方缴纳公积金不超过60万元。

  1.购买德州市行政区域内新建高品质住宅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在原有最高贷款额度的基础上增加10万元。

  2.全日制大专及以上高校毕业生,在德州市行政区域内购买自住住房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在原有最高贷款额度的基础上增加10万元。

  3.购买德州市行政区域内现售房屋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在原有最高贷款额度的基础上增加10万元。

  4.多子女家庭购买自住住房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在原有最高贷款额度的基础上增加15万元。

  5.购买的现房试点商品住宅为全装修交付的,装修成本计入房屋总价款,在公积金最高贷款额度基础上增加5万元。

  6.符合相应的贷款条件并提供证明材料,公积金贷款额度可累计计算。

  (二)根据房产价值计算:贷款总额不得超过房屋主体价值的80%(一套),70%(二套),保障性住房的贷款总额不得超过房屋主体价值的85%,不包括储藏间、车库(位)等附属物的价值。“以旧换新”的贷款金额不得超过原置换房屋价格与新房主体价格之间的差额部分。

  (三)根据公积金缴存基数认定家庭收入:月还款额不得超过中心认定的夫妻收入的50%。

  (四)根据公积金缴存基数、账户余额的20倍等测算贷款可贷额度,贷款额度暂时不与缴存时间挂钩。申请首套房公积金贷款一年内的租房提取金额计入公积金账户余额。

  第十七条 借款人已办理一次性还本商业贷款或为他人做担保,可申请公积金贷款额度=审核后可贷额度(合计测算后的可贷额度)-(商业贷款额+为他人担保额);借款人已办理非一次性还本的商业贷款,公积金可申请贷款额度按照每月公积金与商业贷款还款额之和不得超过夫妻收入的50%倒推计算。以中国人民银行个人信用报告数据为准。

  第十八条 贷款期限

  (一)公积金贷款最长可贷年限不超过30年;

  (二)个人公积金贷款最长可贷年限以借款人的年龄为准,贷款年限在法定退休年龄基础上可顺延5年,即男士可贷到65岁,女士可贷到60岁。

  (三)再交易自住住房贷款期限加房龄不得超过50年。

  第十九条 贷款利率

  公积金贷款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利率执行。年内遇法定利率调整,已经发放的1年期贷款按合同约定利率计息,1年期及以上贷款于次年1月1日起按调整后的相应利率执行。

  第七章 冲抵还贷

  第二十条 冲抵方式分为两种:按年冲抵、按月冲抵。

  (一)按年冲抵。选择按年冲抵的借款人,同套房屋申请贷款可以在维持公积金账户定量资金(申贷余额)的基础上提取使用缴存余额。每月21日(遇休息日顺延到下一个工作日)需使用关联的还款银行账户,偿还公积金贷款;每年的5月20日(遇休息日顺延到下一个工作日)可使用缴存余额(含申贷余额)冲抵公积金贷款本金,冲抵到百元。

  (二)按月冲抵。选择按月冲抵的借款人,同套房屋申请贷款不可以提取使用缴存余额,在维持公积金账户定量资金(申贷余额)的基础上,每月18日(遇休息日顺延到下一个工作日)利用公积金账户余额自动偿还每月的贷款本息;提前一次性结清本套住房贷款,可以使用缴存余额(含申贷余额)冲抵到百元。

  (三)冲抵顺序。先冲抵主贷人公积金账户余额,再冲抵配偶公积金账户余额,双方账户余额合计仍不能满足还款的,不扣划双方公积金账户余额,改为扣划还款银行账户资金。因账户余额资金不足等原因,造成扣款不成功形成逾期的,借款人自行承担相应责任。

  (四)冲抵签订。按年冲抵、按月冲抵在公积金贷款申请时同步签订。冲抵方式选定后不再更改,但可申请终止,终止后不可再申请签订冲抵协议。借款人和共同还款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在冲抵执行日当天汇补缴、异地转入到账的金额,不能用于当日的冲抵扣划还贷。

  第八章 还款方式

  第二十一条 还款分为等额本息、等额本金两种方式。借款人自愿选择还款方式,借款合同一经签订,不可变更。

  (一)等额本息还款法是借款人每月以相等的金额偿还公积金贷款本息。

  (二)等额本金还款法是借款人每月等额偿还本金,公积金贷款利息随本金逐月递减。

  第九章 共同借款人变更

  第二十二条 共同借款人需要变更,将《住房公积金个人借款合同》项下的权利、义务转让给他人的,应当经当事人各方协商同意,并填写书面变更表、签订《住房公积金贷款借款合同补充协议》。

  申请办理共同借款人变更业务的,借款人公积金贷款应当处于正常还款状态,且须符合公积金贷款的条件。需办理抵押变更登记的,借款人、原产权共有人、拟变更的新产权共有人共同向中心提出申请。

  第二十三条 申请变更共同借款人后,原、新共同借款人再次申请公积金贷款时,合并计算原公积金贷款次数。

  第二十四条 组合贷款中的公积金贷款申请变更的,还应当符合商业性贷款申请变更的条件,且公积金贷款变更后的新共同借款人必须和商业性贷款的新共同借款人保持一致。

  第二十五条 借款人在合同履行期间离异、死亡、被宣告死亡或失踪、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抵押物权属发生转移时,借款人或抵押物承受人必须结清贷款。

  第十章 贷款回收、违约处置

  第二十六条 对贷款逾期人员,可采取不同的催收方式进行:

  (一)短信、电话催收;

  (二)贷款受委托银行直接约见借款人或上门催收,借款人单位配合催收;

  (三)发送律师函;

  (四)提起法律诉讼。

  第二十七条 按照约定,中心将借款人的个人借款信息、逾期信息按规定提供给人民银行征信等有关机构。

  第二十八条 对贷款后出现连续3次(含)以上或累计6次(含)以上逾期不还的借款人,将借款人信息纳入住房公积金失信黑名单,取消其5年内住房公积金非销户类提取和贷款资格。

  第二十九条 将公积金贷款连续逾期6期以上,经中心出具逾期催还相关法律文书后,仍不偿还的;通过虚构住房消费行为等手段骗贷住房公积金,经中心出具限期退回相关法律文书,期满仍未退回的,中心将此类缴存人信息报送至社会信用等相关机构。

  第三十条 借款人违反借款合同,可采取以下违约处置方式追究违约责任:

  (一)逾期本息计收罚息;

  (二)提前收回部分或全部借款;

  (三)保证人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四)以借款人、配偶或保证人的住房公积金账户金额抵扣欠款;

  (五)提起法律诉讼。

  第三十一条 抵押权人处置抵押物所得价款扣除处置抵押物所

  需费用后不足以偿还公积金贷款本息的,有权继续向借款人和保证人追偿。

  第三十二条 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中心和受托银行有权单方面解除借款合同,尚未发放的,中心有权停止发放贷款;已经发放的,要求立即偿还全部贷款本息,并有权处置借款人的抵押物,用于偿还全部贷款本息或要求保证人承担偿还贷款本息的连带责任:

  (一)借款人使用虚假资料或隐瞒事实申请公积金贷款的(若贷款尚未发放,中心有权停止发放贷款);

  (二)借款人未按合同约定用途使用公积金贷款的;

  (三)借款人在借款期间停止缴存住房公积金超过3个月(含)的;

  (四)借款人发生重大变故,导致不能按期归还贷款本息的;

  (五)借款人逾期累计超过三次(含)的,每逾期一个月为逾期一次;

  (六)未经中心同意,借款人将抵押物重复抵押、出售、出租、转让、抵偿债务、赠与或以其他形式擅自处分的;

  (七)抵押物灭失、毁损或抵押物在抵押期间遇政府统一征收的;

  (八)借款人在还款期内死亡、被宣告死亡、被宣告失踪或丧失民事行为能力的,无财产合法继承人、受遗赠人、财产代管人或法定代理人的;

  (九)借款人在还款期内死亡、被宣告死亡、被宣告失踪或丧失民事行为能力的,其财产合法继承人、受遗赠人、财产代管人或法定代理人拒绝履行偿还贷款本息及相关费用的义务的;

  (十)其他违反借款合同约定的。

  第十一章 附 则

  第三十三条 中心在审核过程中,对能够通过数据共享查询核实的信息,不再要求职工提供相关材料。

  第三十四条 公积金贷款档案材料,受托银行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住房公积金业务档案管理标准》的有关规定,及时整理归档,妥善保管。

  第三十五条 本细则由中心解释并负责组织实施。

  第三十六条 本细则自2024年9月20日起施行。

  《德州市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实施细则》

修订条款政策解读

  为贯彻落实《德州市进一步促进经济稳健向好、进中提质若干政策措施》文件要求,更好地服务公积金缴存人,助力地方经济发展,在充分广泛征求意见和调研的基础上,根据国家、省、市有关要求,结合工作实际,对原《德州市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实施细则》部分条款进行了修订。修订主要内容如下:

  (一)购买德州市行政区域内住房,房屋套数认定由查询购房人购房地、户籍地、工作地三地住房情况改为仅查询其购房所在县(市、区)住房情况,如购房所在县(市、区)没有住房,按购买首套房办理;购房所在县(市、区)仅有一套住房的,新购房屋贷款按第二套认定。天衢新区按独立行政区认定,在天衢新区新区办所辖区域购房属陵城区不动产登记中心管理,房屋套数按在陵城区购房认定。此政策暂定执行至2024年12月31日。

  (二)细化了不予发放公积金贷款的情形。

  (三)将原贷款担保方式整合为房产抵押和住房公积金缴存人员担保两种方式。

  (四)购买现房试点商品住宅为全装修交付的,装修成本计入房屋总价款,在公积金最高贷款额度基础上增加5万元。

  (五)优化贷款管理,新增共同借款人变更内容,对共同借款人在合同履行期间离异、死亡、被宣告死亡或失踪、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抵押物权属发生转移时借款合同变更进行约定,明确借款人及共同借款人权利与义务,保障借款人权利履行期间的合法权益。

  (六)其他。增加了带押过户和商转公有关业务内容。申请首套房公积金贷款一年内的租房提取金额计入公积金账户余额。再交易自主住房贷款期限加房龄不得超过50年。购买保障性住房首付款不低于所购住房主体价款15%。

初审编辑:

责任编辑:郭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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