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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众网记者 李敏 德州报道
4月24日,德城区政府新闻办召开新闻发布会,区人民法院知识产权庭负责人杨爱华介绍2024年德城区法院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典型案例。
案例一:运营游戏私服侵犯著作权案
2020年至2023年,三名被告人以营利为目的,在未取得著作权人许可的情况下,将从他人处购买的A游戏软件源代码更名为B游戏后,私自搭建B游戏服务器,通过网络进行推广传播,收取玩家充值款。
法院经审理认为,三名被告人以营利为目的,未经著作权人许可,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计算机软件,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构成侵犯著作权罪,对三名被告人分别判处三年至二年不等的有期徒刑,并处二十五万至十万不等的罚金。
网络游戏作为计算机软件作品,受法律保护。游戏私服本质是盗版游戏,不仅侵犯著作权人的合法权利,损害游戏产业的创作热情,破坏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同时游戏私服未经备案审批,缺乏必要监管,玩家信息泄露和财产安全等风险较高。依法严厉打击网络游戏私服,对规范互联网游戏的研发运营、促进行业健康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案例二:商业诋毁不正当竞争案
济南某公司就其生产的车膜注册了“XX”商标。被告田某某系某汽车改装店经营者,其在抖音平台上发布了含“XX品牌车膜 垃圾品牌没售后 贴牌货”内容的短视频。
法院经审理认为,田某某作为原告的直接竞争对手,在抖音平台公开发布的视频包含有虚假、误导性信息,具有诋毁、贬损原告商品声誉的主观故意,构成商业诋毁。判令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并发布公开声明消除不良影响。
网络并非法外之地。随着互联网蓬勃发展,抖音、微博等平台日益成为商业营销的重要渠道。经营者和社会公众对商品或服务享有商业评价的言论自由,但应当遵循审慎义务。具有竞争关系的经营者故意编造、传播虚假信息,损害竞争对手商业信誉,构成不正当竞争的,应承担法律责任。
案例三:真假产品掺杂销售商标侵权案
原告系一家研发、生产医疗器械的公司,并注册了“XX”商标。被告未经授权,在线上平台店铺销售了标有原告商标的产品。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曾是原告“XX”品牌商品的经销商,其在原告处进货数量远低于其网店的销售数量,对于超出的部分,被告未提交合法来源证据,足以说明被告在网店销售的该品牌商品并非全部来源于原告,其行为构成商标侵权。
本案明确了合法来源抗辩的适用边界及举证责任,通过调取电商平台后台数据与被告进货凭证进行比对,运用数据核验方式构建侵权事实证据链,对“合法来源”抗辩的审查标准作出示范,有效打击了真假产品掺卖的商标侵权行为。
案例四:字体著作权侵权案
原告北京某字体公司起诉被告德州某公司未经其许可,擅自在其电商产品展示的商业宣传中使用了其享有著作权的字体,要求被告停止侵权并赔偿经济损失。
法院经检索发现,原告近年来在全国范围内提起大量字体侵权纠纷。为全面了解案情,法院向原告发出《知识产权批量维权关联案件信息披露通知书》,要求其限期如实、全面披露关联案件情况。在了解关联案件数量及权利人获得赔偿总额的基础上,本着赔偿总额不应高于权利人实际损失或者侵权人获利的原则,向权利人释法明理,促使被告认识到过错,及时下架产品,并就后续新产品与原告签订授权合同。
一是创新运用批量维权案件信息披露机制,防范知识产权保护异化为市场垄断工具;二是坚持比例原则与填平原则,科学考量权利人实际损失与侵权人获益情况,避免重复赔偿导致利益失衡;三是充分发挥诉前解纷功能,通过释法析理促使侵权方及时整改,推动权利人以市场化方式实现版权价值,实现了“办理一案,规范一行”的法律效果。
案例五:商标标识违背公序良俗案
原告济南某公司注册了“刘小X”商标。被告齐河某把子肉店在其企业字号、店招等处使用了“刘X把子肉”标识。原告认为,其最早使用“刘X把子肉”进行宣传,后注册“刘小X”商标,公众已将“刘小X”与“刘X”联系在一起,被告行为构成商标侵权。
法院经审理认为,商标作为商业标识,应当符合社会道德和公共利益,不得违反基本的伦理和社会秩序。 “刘X”二字谐音形成的特殊含义,容易使人产生低俗联想,严重违背了社会公序良俗,该标识不属于法律予以保护的合法商业标识,遂判决驳回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另外,原、被告在经营过程中使用“刘X把子肉”标识进行宣传的行为违背了公序良俗的基本原则,应予以禁止。法院向相关行政部门发出司法建议书,对违法违规情形协同规制。
本案明确了商标注册及使用须恪守公序良俗的法律底线,对低俗谐音商标作出否定性评价,彰显了司法维护社会道德的责任担当。同时,通过司法建议联动行政监管,引导市场主体树立健康品牌意识。
案例六:销售者合法来源抗辩商标侵权案
原告注册“XX”商标并使用在粉条商品上,被告销售的粉条使用了“XX”字样标识,原告起诉至法院,要求被告停止侵权并赔偿损失及合理开支30万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未经原告授权,销售标有原告“XX”商标的粉条,构成商标侵权。被告作为零售商,提交了涉案产品合法进货凭证,并披露了生产商,尽到了合理注意义务,其合法来源抗辩成立,可免除赔偿责任。在被告披露上游生产商,且生产商出庭作证的情况下,经法院释明,原告表示不追加生产商为被告,故对于原告有关维权支出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合法来源抗辩制度既是对善意销售者积极披露商品来源信息的激励,也是为了保护善意销售者对正常市场交易秩序产生的信赖。合法来源抗辩成立,可免除其赔偿责任,但一般要承担合理开支。本案原告起诉前明知生产商的存在,确碍于亲属关系故意只起诉零售商,偏离了正当维权的目的,故本院对原告的合理开支未予支持。
案例七:擅自使用他人企业域名不正当竞争案
原告系在国内机械设备配件领域享有一定知名度的企业,该公司使用其公司首字母组合域名注册网站进行宣传。原告发现被告运营的网站使用了与其官网域名相似的域名,遂以不正当竞争为由将被告诉至法院。
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作为具有一定知名度的企业,使用其公司名称注册域名作为其官方网站并进行宣传,该域名在网络环境下产生的是与商标、商号等相类似的一种区别其公司及其服务的标识性功能。被告行为易使相关公众在进行浏览时,误认为该网站系原告网站,使得本想通过搜索原告域名而了解其公司及产品的用户,引入被告网站,客观上增加了被告用户浏览量,构成不正当竞争。
本案明确了网络环境下域名权益与商标、商号等商业标识的一体化保护规则,对打击仿冒混淆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具有示范价值。
案例八:特许经营加盟合同纠纷案
张某等13人与山东某公司签署《某品牌授权合同书》。合同履行期间,张某等人以山东某公司特许经营资质未备案等理由,起诉要求解除合同,返还加盟费。
法院经审理认为,《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中关于特许人资质备案、信息披露义务的规定属于管理性规定,即使违反上述规定,但并不必然影响合同效力,也不能成为认定合同无效或解除合同的法定理由。考虑到被告在发展客户时可能存在夸大宣传等情形及张某等尚未开店营业的情况,经调解,被告愿意向张某等人退回部分加盟费。
当前,在万众创业的大背景下,加盟、代理成为创业者的首选。很多创业者在签订合同时存在盲目跟风、市场考察不足的问题。希望广大创业者树立理性创业意识,在订立特许经营合同时,综合评估企业的信用级别,切莫盲目跟风。
案例九:跨区域连锁店商标侵权案
原告系“XX家”商标权利人。德州有多家烤肉店未经其授权许可,擅自使用“XX家”商标。
法院经审理发现,被告为德城区某烤肉总店的加盟店,在山东、河北等地开设十几家分店。为从源头减少诉讼增量,将矛盾纠纷止步诉前,法官决定直接联系总店,统一进行调解。最终将该批涉及山东、河北等地的十几起案件一次性全部化解。
针对跨区域连锁加盟商标侵权乱象,法院突破个案思维,精准锁定侵权总店并联动化解多区域十余起纠纷,彰显了知识产权司法保护“治已病”与“防未病”的双重效能,实现“一案多治”彻底化解纠纷的良好效果。
案例十:网络销售盗版视频课程侵权案
原告某教育咨询公司系某课程作品的著作权人。申某在未经原告许可的情况下,在其网店长期销售该盗版课程。
经过法院释法明理,申某认识到了自身的错误,表示愿意赔偿但能力有限。调解期间,申某的父亲因白血病医治无效去世,申某外出打工还债。了解到该情况后,法官将申某父亲的住院证明和病情发给原告,争取原告的理解与让步。原告主动将调解金额降到最低1000元。申某及时履行后,原告又将申某的1000元赔偿金捐赠给了申某。
调解作为解决纠纷的一种方式,是推进基层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建设的重要内容和手段。法官一边释法明理,一边温情调解,既有力度又有温度,最终化解了一起侵权纠纷,将“赔偿款”变成“捐赠款”,取得了良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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