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州出台新规,商事登记更加便利!

2025-09-24 07:11:14 来源:德州发布 作者:贾春新

  9月23日,德州市召开《德州市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登记管理实施细则》政策例行吹风会,邀请市行政审批服务局副局长、二级调研员霍宪涛,市行政审批服务局审批一科科长宋超,市市场监管局登记注册科科长杨健出席,介绍《德州市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登记管理实施细则》(以下简称为《实施细则》)的有关内容,并回答记者提问。

  起草背景

  做好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登记管理,是规范市场秩序的基础环节,既能明确市场主体的法律责任归属,确保监管部门精准定位、有效执法,也可以优化资源配置,引导市场主体合规经营,为市场经济健康发展筑牢制度根基。2024年5月,山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出台《山东省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登记管理办法》,规定“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本办法规定和本地区实际情况,制定本辖区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登记管理实施细则”。目前,省内威海市、聊城市等地已出台实施细则。2018年12月市政府办公室印发的《德州市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登记管理办法》也已到期。根据上级有关政策要求和现实工作需要,需重新制定。制定和出台《实施细则》,是我市推进市场主体登记注册标准化、规范化、便利化的重要举措,有利于规范全市市场主体住所登记条件,提升市场主体登记质量,营造良好营商环境。

  起草过程及依据

  2025年2月,市审批服务局启动《实施细则》起草工作,在学习借鉴上海市、长春市、威海市、聊城市等地先进经验基础上,深入基层了解情况、查找问题、研究对策。3月21日,形成初稿。3月26日—4月26日,通过市审批服务局官方网站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4月3日,组织市直有关部门、单位及企业代表、律师召开评估论证会。期间,同步征求各县(市、区)和相关企业代表的意见建议。4月29日—5月27日,组织市公安局、市自然资源局等13个部门进行会签,共收到2条反馈意见,全部吸收采纳。5月28日,召开局长办公会议进一步研究。6月3日,通过了公平竞争审查。7月18日,通过了合法性审查。8月26日,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

  该文件主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山东省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登记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和文件制定。

  《实施细则》的重要举措

  明确了不适用承诺制的情形。申报的住所(经营场所)信息能通过住所标准化地址库在线查验且非住宅的,适用于申报承诺制。但不能共享获取地址在线查验、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列异企业、住所属于住宅、已被提出异议的地址及其他等6类情形不适用申报承诺制,申请人仍需提交房屋产权证明、租赁合同等相关材料。

  规定了住所使用文件的具体形式。明确了不适用申报承诺制的各类市场主体应提交的住所(经营场所)使用文件的具体形式,梳理了免于提交不动产权证书(房屋所有权证)的情形和用于替代不动产权证书的材料形式。

  提出了便利化登记措施。提出了“一照多址”“一址多照”“集中注册地备案”等便利化措施,明确“一照多址”适用全市范围内,“一址多照”适用物理分割后的地址或集中办公区,“集中注册地备案”方式登记可以免提交不动产权证书。对于经营电商的自然人经营者可以将网络经营场所作为经营场所。

  规定了相关部门职责。涉及行政审批的,行政审批部门与主管部门应当做好审管衔接工作。对于应当具备特定条件的住所(经营场所),或利用违法建筑、擅自改变房屋用途等从事经营活动的,由自然资源、住建、城管、消防等部门根据职责依法管理。市场监管部门应依法处理市场主体登记的住所(经营场所)与实际情况不一致的问题。

  《实施细则》出台意义

  为了贯彻落实好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文件精神,坚决把国家和山东省关于住所(经营场所)登记管理的最新要求落到实处。

  有利于进一步规范全市住所(经营场所)登记条件,提升市场主体登记质量,更好地指导全市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的登记管理工作。

  可以合理释放场地资源,优化资源配置,引导市场主体合规经营,为市场经济健康发展筑牢制度根基。

  有利于加深企业群众对住所(经营场所)登记要求的理解和认识,有利于提升企业群众办事的便捷度、体验感和满意度。

  答记者问

  请问我市新出台的《实施细则》与上级政策相比,有哪些异同?

  宋超

  政策定位方面。我市严格对标《山东省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登记管理办法》基本原则和核心要求,在申请人主体责任、申请登记为住所(经营场所)的场所要求、不适用申报承诺制情形等方面保持高度一致,确保政策衔接顺畅。

  政策创新方面。我市在全面落实上级政策要求的基础上,结合实际需求,新增了对于转租、分租、对外转借或无偿提供给第三方使用住所(经营场所)的要求,细化了网络经营场所的登记要求,明确了免于提交不动产权证书(房屋所有权证)复印件的情形等内容,进一步提升了政策的指导性和可操作性。

  请问,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一般应具备什么条件?

  宋超

  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应当是真实、合法、有效、安全的固定场所,且具备必要的经营条件,符合国土空间规划、用地手续和规划许可、建筑工程质量、房屋安全使用、房屋租赁管理、生态环境保护、自建房管理、住宅作为经营性用房等有关规定及管理规约。对于像违法或危险的建筑,超出批准使用期限的临时建筑,已纳入行政征收范围的建筑或未经竣工验收合格的房屋等,市场主体是不得将其作为住所或经营场所的。

  请问市场监管部门在办理外商投资企业登记注册时,如何准确把握和实施《实施细则》的有关要求?

  杨健

  广大外商来德投资兴业,既是自身开辟新兴市场、实现壮大发展的新的机遇,也是对德州营商环境的充分肯定,必将对德州扩大对外开放起到积极作用。作为外商投资企业登记注册的法定机关,市场监管部门将积极发挥职能优势,既要按照《外商投资法》《市场准入负面清单(2025版)》《实施细则》等规定,当好“守门员”。又要按照同等国民待遇有关要求,当好“服务官”,确保外商投资企业在办理住所(经营场所)登记时,既选得准,更选得好,保证广大外商进得来、落得下、发展好。

  具体来讲,把握和实施《实施细则》有关要求,要重点做好以下几点:一是守好“底线”。对《实施细则》第五条规定的禁止作为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的五种情形,在办理外商投资企业登记注册时将严格遵循。同时,申请将住宅登记作为住所(经营场所)时,除提交合法的住所(经营场所)使用文件外,还应提交有利害关系业主一致同意的证明材料。二是住所准确。按照《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我们在办理外商投资企业登记时,将强调住所(经营场所)的准确性。一方面联合市行政审批服务部门,协同有关部门开发建设全市住所标准化地址库。另一方面在办理固定场所登记时,企业应当按照已有模板填写地址的详细信息;住所地址没有门牌号码的,应加注与周边显著标志物、道路的方位和距离。三是便利登记。提出了外商投资企业可采取申报承诺制的方式申请住所(经营场所)登记,并对住所真实性、合法性和有效性负责,从而强化企业的主体责任,并明确不适用申报承诺制的六种情形。

  刚刚在介绍“政策举措”时提到,通过“集中注册地备案”可免于提交不动产权证书,请问什么是集中注册地备案?

  宋超

  今年年初,针对全市创业孵化基地、产业园区、大型商超等集中注册地管理方经常遇到的“重复出具房屋产权证明”或经常到相关部门“重复开具房屋使用证明”的问题,我局按照“自愿、实用、便捷、高效”的工作思路,在省内创新推出了“经营主体集中注册地备案”改革,并作为2025年度“一把手”营商环境项目重点推进。凡是通过备案审核的,申请人只需提交与备案地管理方签订的入驻协议,即可办理住所登记手续,无需再重复提交房屋使用证明材料,做到了“一次备案、重复使用”,有效降低经营主体办事成本,提升登记注册便利度。目前,全市已备案集中注册地79处,备案标准化地址1.59万个,2580家经营主体享受到改革便利。

  请问,如果无法提供不动产权证书(房屋所有权证),还能办理住所(经营场所)登记吗?

  宋超

  无法提供不动产权证书(房屋所有权证),但能提供以下材料之一的,也可以办理住所(经营场所)登记:一是经相关部门备案的购房合同;二是人民法院对房屋权属的生效裁判文书;三是经相关部门备案的房屋租赁合同;四是经营主体住所(经营场所)集中注册地备案回执。对于暂未取得不动产权证书(房屋所有权证)且无法提交上述规定材料的房屋,可由县(市、区)相关部门或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等单位出具相关证明材料。

  请问市场监管部门是如何对经营主体登记住所进行监管的?

  杨健

  登记住所是经营主体的重要登记事项,也是市场监管部门监管的一项内容。《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企业经营异常名录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对企业的登记住所监管做了明确规定,在日常工作中,我们依据《山东省“双随机、一公开”抽查事项清单(2025年版)》,将该事项纳入“双随机、一公开”抽查计划,通过现场核查、邮寄专用信函等方式检查是否能与通过企业登记的住所取得联系,对企业不在登记住所经营的,我们依法责令企业在规定的期限内变更登记住所,对通过登记的住所无法取得联系的,我们依据《企业经营异常名录管理办法》,将其依法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并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山东)向社会公示,对确保企业登记住所的真实性、准确性起到了强有力的震慑作用。

初审编辑:郭超

责任编辑:马宝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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