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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众网·海报新闻记者 武琳琳 德州报道
9月2日,德州市政府新闻办组织召开德州市“深化农村区域党建共同体建设”主题系列新闻发布会,市乡村建设中心主任程培峰就省自然资源厅、省农业农村厅、省畜牧兽医局出台的《关于印发〈山东省设施农业用地管理办法〉的通知》(鲁自然资规〔2020〕1号)政策进行解读。
据介绍,设施农业用地是指农业生产中直接用于作物种植和畜禽水产养殖的设施用地,按功能分为生产设施用地和与生产直接关联的辅助设施用地。
设施农业用地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经营者向乡镇政府备案,备案时需提交以下资料:
(1)农业设施建设方案【内容包括项目名称、用地单位、建设地点、设施类型、生产数量、用地规模、预估建设工期、拟经营年限、土地复垦措施及项目建设简易平面图、勘测定界图(含矢量坐标)】;
(2)用地协议和土地流转经营合同;
(3)市、县级行业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资料。
经审查符合设施农业用地条件的,乡镇政府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予以备案,备案结果应于10个工作日内在当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公示栏予以公示,公示期5个工作日。
乡镇政府在完成用地备案后10个工作日内,将备案信息汇交至县级自然资源、农业农村、畜牧兽医主管部门。
涉及使用永久基本农田的,乡镇政府应当将拟建设施农业用地的情况报县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县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在15个工作日内进行现场踏勘,并对使用永久基本农田的必要性、是否破坏耕地耕作层以及永久基本农田补划可行性进行认定,出具意见。未经同意的,项目不得动工建设。
另外,市委、市政府要求,年度土地利用计划原则上应安排不少于5%的新增建设用地指标,优先保障乡村重点产业和项目用地。乡镇国土空间规划和村庄规划可预留不超过5%的建设用地机动指标,用于村民居住、农村公共公益设施、零星分散的乡村文化旅游设施及农村新产业新业态用地。积极推进全域土地综合整治,规范开展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鼓励有条件的地方探索通过自愿有偿方式开展农村闲散建设用地置换腾挪和复垦整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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