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州“三老一属”人员医保报销比例提高5%

2016-08-31 来源:大众网 作者:见习记者 程吉童

  大众网德州8月31日讯见习记者 程吉童 通讯员 冯玉梅 李丽欢)31日,记者从德州市人社局获悉,凡符合农村贫困人口条件的,德州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在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政策范围内住院(含特殊疾病门诊)的医疗费用,将起付线较一般人员减半,报销比例提高5%。这一政策同时适用于“三老一属”人员。

  据了解,2016年5月底,德州市人社局会同德州市财政局,出台了《关于调整农村贫困人口基本医疗保险待遇的通知》,规定,凡符合农村贫困人口条件的德州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在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政策范围内住院(含特殊疾病门诊)的医疗费用,将起付线较一般人员减半,报销比例提高5%。这一政策同时适用于“三老一属”人员。对建档立卡,并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农村贫困人口中的老党员、老模范、老军人和烈属、军属,在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政策范围内住院(含特病门诊)医疗费用,起付线减半,报销比例提高5%,其中,一级医疗机构由87%提高至92%;二级医疗机构由77%提高至82%;三级医疗机构由62%提高至67%。大病保险最高支付限额由30万元提高至50万元,起付标准减半,由12000元降至6000元,医疗费用每段补偿比例各提高5个百分点,其中6000元以上(含6000元)、10万元以下的部分,报销比例由50%提高至55%;10万元以上(含10万元)、20万元以下的部分由60%提高至65%;20万元以上(含20万元)的部分由65%提高至70%。目前,山东省仅有德州和济宁两个市出台了这类政策。

  即日起,凡符合条件的德州市贫困人员,住院治疗即可享受新的补偿标准。下一步,德州各级人社部门和德州市居民大病保险承办保险机构,将对2016年1月1日以来,符合条件的农村贫困人员报销信息进行梳理,开展政策调整后的追补工作。

初审编辑:马宝涛

责任编辑:白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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