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伤保险,您身边不可或缺的保险!

2017-06-20 21:33:00 来源:大众网 作者:

  俗话说,人有悲欢离合,月有阴晴圆缺。人生的精彩在于不确定未来,人生的恐惧也在于不确定未来。正如工伤保险,宁可备而不用,不可用而不备,“存在即合理”,加入那天起,它就一直默默“呵护”着您!

  6月20日是德州市工伤保险宣传日,小编带你去认识它。

  

  1.什么是工伤保险

  劳动者在工作中,或在规定特殊情况下,遭受到意外伤害(或患职业病),从国家和社会得到必要的物质补偿(包括医疗、康复、生活保障所需)。

  2.参加这个保险有什么好处

  因工伤发生的医疗费、康复费、辅助器具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异地就医交通食宿费,均由社会保险支付。停工留薪期间,单位按原工资福利待遇支付,生活不能自理的,还由单位支付护理费用。

  

  3.如何缴纳工伤保险费

  各类企业和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都须参加工伤保险,为本单位全部职工或者雇工按月缴费,职工个人不缴费。

  对于建筑施工企业而言:相对固定的职工,应按用人单位参加工伤保险,缴费金额为该单位职工工资总额乘以缴费费率之积。对不能按用人单位参保、建筑项目使用的建筑业职工特别是农民工,可按建设项目参加工伤保险,缴费比例为工程项目总造价的2‰计算。

  4.缴费基数是如何规定的

  根据不同行业的工伤风险程度,由低到高,将行业工伤风险类别划分为一类至八类。德州市统一执行基准费率,各行业工伤风险类别对应的工伤保险行业基准费率,一类至八类分别为该行业用人单位职工工资总额的0.2%、0.4%、0.7%、0.9%、1.1%、1.3%、1.6%、1.9%。

  新参加工伤保险的用人单位,初次确定费率时,按所在行业基准费率执行。已按规定参加工伤保险的用人单位,按新的行业风险分类重新划分行业类别。

  5.哪些情况属于工伤

  (1)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2)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3)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4)患职业病的;

  (5)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6)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

  (7)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的其他情形。

  6.哪几种情况可以视同工伤

  (1)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

  (2)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

  (3)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

  7.怎么界定“三工”问题

  “三工”即工作时间、工作地点和工作原因, “工作原因”是认定工伤的核心要素。

  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地点不易界定的情况下,如果能够证明是因工作原因受到的伤害,可以不用考虑前两个要素,认定工伤。反之,即使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不是因工作原因受到的伤害,如玩耍、干私事中受伤,均不能认定工伤。

  8.最高人民法院认定工伤的四种情形

  (1)职工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受到伤害,用人单位或者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没有证据证明是非工作原因导致的;

  (2)职工参加用人单位组织或者受用人单位指派参加其他单位组织的活动受到伤害的;

  (3)在工作时间内,职工来往于多个与其工作职责相关的工作场所之间的合理区域因工受到伤害的;

  (4)其他与履行工作职责相关,在工作时间及合理区域内受到伤害的。

  9.国务院法制办答复可认定工伤的情形

  (1)职工所受伤害只要符合“上下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的”规定,就应当认定为工伤;

  (2)职工从单位宿舍至其父母家的情形,认定为工伤;

  (3)职工参加单位安排的体育活动而受到伤害的,认定为工伤。

  10.发生工伤后应该准备提交的材料

  工伤发生后,先后经工伤认定、工伤医疗、劳动能力鉴定、工伤康复、领取工伤保险待遇等环节。前期需要提交的材料有三类:

  (1)工伤认定申请表;

  (2)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的证明材料;

  (3)医疗诊断证明或者职业病诊断证明书。

  11.工伤医疗终结后一次性发放待遇明细表

  12.发生工伤后应该注意什么

  (1)及时向上汇报。记住,必须是第一时间向单位和人社部门汇报,建筑施工企业还要同时向住建部门汇报。

  (2)细心保存证据。比如,下班途中被车撞了,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就是证据。

  (3)千万注重时限。从事故发生之日起,到申请工伤认定,须在30日内完成。

  13. 工伤保险工作八大原则

  (1)无责任(无过失)补偿原则;

  (2)国家立法、强制实施原则;

  (3)风险分担、互助互济原则;

  (4)个人不缴费原则;

  (5)区别因工与非因工原则。

  (6)工伤补偿与事故预防、职业病防治相结合原则;

  (7)一次性补偿与长期补偿相结合原则;

  (8)确定伤残和职业病等级原则。

  14.需要补充解释的几个问题

  (1)故意犯罪、酗酒或者吸毒、自残或自杀等造成伤亡的,不得认定为工伤。

  (2)对于“职工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视同工伤”这一条款中,“突发疾病”包括任何种类的疾病;“48小时”应从医疗机构的初次诊断时间开始计算。

  (3)如果遇到单位不给职工申请工伤认定,工伤职工或者其亲属可以在一年之内直接向本地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15.工伤保险政策咨询热线

  解释了这么多,如果还有疑问,请拨打德州市人社局工伤保险政策咨询电话:0534—2636593。

初审编辑:马宝涛

责任编辑:德州张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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