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州市民注意了!转供电随意加价有权说不了

2018-09-20 10:41:00 来源:大众网 作者:翟岩 汤树静

  大众网德州9月20日讯记者 翟岩 通讯员 汤树静)9月20日,大众网记者获悉,德州市物价局于近日发布《关于开展清理转供电环节加价工作的通知》,要求全市各转供电单位要在9月底前,完成自5月份以来电费的清算、公示及退费工作。转供电单位除变损、线损外,不得再以任何理由向用户分摊电费。

  《通知》要求,按照国家和省确保在9月底之前将今年以来国家和省各项降价措施涉及的金额,全部传导到终端用户的要求,德州市各转供电单位要在9月底前,完成自5月份以来电费的清算、公示及退费工作。

  各转供电单位办公、公用设施等所有用电,均应装表计量,并与其它用电户用电情况一并公示。转供电单位除变损、线损外,不得再以任何理由向用户分摊电费。

  各转供电单位要切实加强价格自律,严格落实电价政策及收费公示制度;对经告知仍不整改落实的,价格主管部门将对查实的价格违法行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等法律法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5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罚款”的相关规定进行严肃查处。同时,价格主管部门将保持12358价格举报电话的畅通,广泛接受终端用户的投诉举报,依法查处转供电单位违反国家电价政策的价格违法行为,对性质恶劣、情节严重的价格违法典型案件将通过新闻媒体公开曝光。

  附:致一般工商业非直抄用户的一封信

  各一般工商业非直抄用户:  

  为不折不扣将国家和省今年以来各项电价降价措施涉及的金额,全部传导到终端用户,德州市物价局将我省有关转供电环节电价政策进行告知,以便用户对转供电单位在执行电价政策过程中的监督,如发现转供电单位存在不执行转供电电价政策行为的可向价格主管部门进行举报。

  转供电环节电价政策

  1.转供电单位向各非直抄用户(含转供电单位)收取的电费总和,以不超过其向电网企业缴纳的总电费为限。共用设施用电及损耗经合同约定通过物业费、租赁费等方式收取的,转供电单位不得向用户重复收取电费。

  2.转供电单位应按国家规定的销售电价向电网企业缴纳电费,其交纳的电费由所有用户(含转供电单位)按各分表电量公平分摊。计算公式为:

  转供电单位向用电户收取电费电价=电费收缴周期内向电网企业缴纳电费总额/电费收缴周期内所有用电户(含转供单位)各分表实际抄表用电量之和

  各用电户缴纳电费=转供电单位向用电户收取电费电价×电费收缴周期内各用电户实际抄表用电量

  3.转供电单位采用“先购电、后用电”电费收取方式的(以下简称“预购电”),“预购电”电价标准不得高于工商业单一制电价不满1千伏电压等级高峰时段电度电价,即现行预购电价最高标准为1 元 /千瓦时,具体由双方协商确定;实行“预购电”产生的差额部分,根据双方约定并按转供电单位总表实际缴费情况多退少补。今后,遇国家电价政策调整,“预购电”电价标准将做相应调整。

  4.转供电单位抄分表电量时间、电费收缴周期应与电网总表保持一致。应定期向全体用户公示向电网缴纳电费凭证复印件、同期非直抄用户电费收费清单等,公示周期原则上应与总表电费缴费周期一致。

  5.总表执行峰谷分时电价,同时非直抄用户具备执行峰谷分时电价条件的,转供电单位可根据省物价局规定的峰谷分时电价标准对用户执行相应电压等级的峰谷分时电价。

  6.产业园区经营的供配电资产,可根据国家有关规定自愿选择移交电网企业由其直接供电到户,或改制为增量配电网,按政府核定的配电价格收取配电费用。

  备注:“非直抄用户”是指:相关电力设备由物业公司或产权单位(非电网企业,下同)管理,并代收电费缴至电网企业,电网企业无法做到销售到户、抄表到户、服务到户、收费到户的终端工商业用户。“转供电单位”是指:物业公司或产权单位。

  政策咨询电话:2693615  2693937

  价格举报电话:12358

  德州市物价局 

  2018年9月16日

 

初审编辑:马宝涛

责任编辑:白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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