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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众网德州·海报新闻(记者 翟岩 通讯员 张海杰)3月2日22时许,德州市公安局陵城分局于集派出所接到报警,辖区内于集乡67岁前张村村民张某奎称自己的卖粮款11710元丢失。
“11710元,是农民一年的粮食收入,对于普通的农民来说是一笔巨款,”民警到达现场后了解到,张某奎卖粮食之后,当日18时许曾在某超市买东西,在出门时不慎将钱丢失。“哎呀,俺回家一摸兜,发现兜漏了,钱没了,当时急的俺直冒汗,来回的路上、拉粮食的车都找了就是找不到,”张某奎反复着急的询问民警能否找回这些钱,考虑到张某奎的年纪较大,这些钱不是小数目,民警安慰他一定能帮他把钱找回。
民警通过调取其家附近超市监控发现,钱已被其他人捡走,拾钱者驾驶一辆蓝色北京牌农用三轮车。此时天色已黑,不便沿途追踪。于集派出所民警于3月3日上午8时左右联系陵城公安合成作战中心民警,调取沿途监控。
在合成作战中心民警帮助下,民警将范围缩小到于集乡孙屯村,村干部辨认没有认出车辆的主人。民警通过调取民用监控,当天下午没有车辆出村,民警确认车辆就在村中。 但通过挨家挨户的入户走访,直到3月3日中午12点半也没有找到捡钱的人。
“我们把全村的村民基本走访了个遍,但也没找到。这些钱对一个老农民来说真不是个小数目”。就在准备走访到村西头最后几户时的时候,民警看到迎面开来一辆装满纸革板的蓝色三轮车,“当时我们一眼便认出了正是捡钱的那辆车。我们就找到车主,开始问车主的时候,他还不承认。“民警通过耐心的劝说,晓之以理,动之以情,在证据和法律的面前,车主终于承认捡到了那些钱,并将钱归还给失主。
当天,在民警的见证下,张某奎找回了丢失的11710元卖粮钱。
民警提醒:拾金不昧本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根据《物权法》第109条规定,拾得人应该将遗失物返还权利人或者送交公安部门。如果拾得人拾取的钱财较大而又拒不偿还,根据《刑法》第270条,其可能涉及侵占罪,遗失人可以追究拾得人的刑事责任。数额不大可通过民事诉讼要求返还其遗失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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