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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央精准扶贫政策以及“三年攻坚、两年巩固”的决策部署和省委、省政府工作要求,市委、市政府组织对全市精准扶贫工作进行了全面“回头看”,从3月1日开始利用不到两个月时间,组织11个工作组走访了6540个村庄,实现755个省定扶贫工作重点村和52234户贫困户“村村进、户户到”,共发现8个方面458条问题。对这些问题全面梳理排查,明确责任,抓好整改落实。
住房安全方面
1.贫困户居住疑似危房,存在安全隐患,但未作鉴定。住建部门应组织专业力量,对排查出的疑似危房进行危险等级鉴定,属局部危险C级的修缮加固,属整体危险D级的,可修缮加固的优先修缮加固,需重建的拆除重建,确保贫困群众住房安全。(责任单位:各县市区,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市扶贫开发办)
2.贫困户有改造意愿但无能力改造,或无改造意愿,目前仍住危房。对于这部分困难群体,各县市区要落实好《关于加强和完善农村特困户危房改造兜底保障工作的通知》(德建通〔2018〕105号)文件要求,针对“回头看”发现的危房问题,由县级财政对危改资金兜底,且先行将危改资金全额拨付到各乡镇(街道),由各乡镇(街道)组织施工,并根据建设进度将危改资金支付给施工队伍,切实解决资金垫付难的问题。也可采取建设周转房的做法,结合各地实际,通过建设农村集体周转房及幸福大院、利用闲置农房等多种方式,及时保障贫困户的住房安全。对无改造意愿的贫困户要通过耐心细致的工作,动员其住进安全有保障的住所,做到一户不落。(责任单位:各县市区,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市财政局、市扶贫开发办)
识别退出方面
3.贫困户脱贫成效不稳固,有的存在返贫风险,有的农户因病因灾面临新致贫的问题。落实好基本医疗保险、大病救助、扶贫特惠保险政策,统筹各种救助资源,实施扶贫济困大救助,逐步建立长效机制。(责任单位:各县市区,市扶贫开发办、市财政局、市医保局、市民政局、市农业农村局、德州银保监分局)
4.贫困户人口信息与建档立卡信息系统不一致,有的未将共同生活人员纳入,有的女儿外嫁、人口死亡未及时标注。要组织乡镇(街道)扶贫站工作人员、帮扶责任人、村干部,对发现的问题逐户核实,将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纳入新增贫困户人口台账管理,统一核算收入,核实“三保障”情况,待适当时机进行统一调整。针对实际贫困人口减少人数,核实信息无误后,纳入台账管理,待适当时机做自然减员。(责任单位:各县市区,市扶贫开发办)
5.贫困户实际收入与采集信息不一致,有的未将残疾人补贴、计划生育补贴等转移性收入计入,有的务工收入核实不准。组织乡镇(街道)扶贫站工作人员、帮扶责任人、村干部,针对反馈的问题进村入户进一步核实,核准贫困户收入情况,对各项收入要分类核实:一是项目分红等财产性收入,低保特困供养金、基础养老金、残疾补贴、耕地地力补贴等转移性收入,对照部门信息台账、银行转账记录据实填写。二是种植、养殖等生产经营性收入,根据耕地、牲畜数量以及生产经营情况如实核算。三是实事求是核算务工、赡养及其他收入,并详细备注。做到贫困户实际收入与建档立卡信息系统、信息采集表等保持一致。(责任单位:各县市区,市扶贫开发办)
6.贫困户享受政策不够精准,有的贫困户脱贫不享受政策理由不充分,有的贫困户家庭条件明显较好仍享受扶贫政策。对脱贫不享受政策贫困户应进一步完善程序资料,严格填写《脱贫不享受政策人员信息采集表》,重点说明家庭成员的公职单位、车辆品牌号牌及价格、经商企业、房产位置及价格、高档家电等详细情况。对脱贫不享受政策人员,重点关注低保、分散供养特困人员、重残人员、大病人员等家庭,虽然收入达到当年稳定脱贫标准,但未达到脱贫不享受政策标准的,如实掌握家庭实际情况,该恢复享受政策的要及时恢复。对贫困户中家庭条件明显较好仍享受扶贫政策的,严格把握脱贫不享受政策标准,即经过帮扶或自身努力,户年人均纯收入已达到当地农民人均纯收入水平,或明显不符合贫困标准、群众意见较大的农户,及时调整为脱贫不享受政策,并完善程序资料。(责任单位:各县市区,市扶贫开发办)
助残政策落实方面
7.贫困户中有的残疾人未办理残疾证,无法享受残疾补贴。各县市区要主动开展排查,摸清底数,建立未评残人员管理台账,逐人逐户落实助残政策。残疾人员行动方便的,可自行前往或由近亲属、村干部、帮扶责任人陪同进行评定。因路途较远、无行为能力等各种原因无法前往的,残联应主动联合卫健、民政等相关部门,组织残疾评定机构对贫困户进行上门评定、办证、年审工作。在县级医院开通“绿色通道”,特事特办、难事快办,方便残疾人进行残疾评定。(责任单位:各县市区,市残联、市民政局、市卫生健康委、市扶贫开发办)
8.对重残户或精神残疾贫困户的帮扶措施针对性不强,帮扶效果不明显。对重度残疾生活无法自理的,安排近亲属、帮扶责任人、专职护理人员进行照料,保障最基本的生活需求。对精神残疾的贫困户,在维持最低生活保障的同时,优先安排到就近精神专科医院治疗。继续推广“村级扶贫专岗”,将重残和精神残疾贫困户纳入服务范围。(责任单位:各县市区,市扶贫开发办、市残联、市民政局、市人社局、市卫生健康委)
生活环境方面
9.贫困户有的因年老体弱或患病,无能力改善生活环境。针对这部分贫困户,切实发挥帮扶责任人、县乡扶贫干部、扶贫专岗人员的作用,对贫困户居住环境和家庭卫生进行提升。(责任单位:各县市区,市扶贫开发办)
10.有的贫困户有劳动能力,但因个人生活习惯造成环境脏乱差。针对这些生活习惯较差贫困户,围绕激发其内生动力,摆脱以往简单分红模式,探索开展“以酬代分”“以奖代分”等方式,激发贫困群众向往美好生活的主动性、积极性。对主观上不做改变的,可以实行劳动改善环境与资金发放频次和额度挂钩的方式,让他们尽快达到“三有三净”(“三有”,即贫困户家中有电视、有电扇、有遮风挡雨的门窗;“三净”,即院内干净、屋内干净、个人干净)。(责任单位:各县市区,市扶贫开发办)
帮扶责任落实方面
11.帮扶责任人对贫困户情况不熟悉,贫困户对帮扶责任人不了解。继续压实、压细帮扶干部责任,全面推行“1211”工作模式,即为每户贫困户量身定做1套帮扶方案,每月走访不少于2次,至少打扫1次卫生,征求1次意见建议,督促帮扶人真入户、摸实情,增强同贫困户的联系,加深感情。(责任单位:各县市区,市扶贫开发办)
12.贫困户对扶贫政策不了解。进一步加大扶贫政策宣传力度,通过入户讲解、发放《脱贫明白纸》、张贴扶贫挂历等形式,向贫困户讲清楚有哪些扶贫政策,实际享受了哪些政策。(责任单位:各县市区,市扶贫开发办)
13.贫困户对帮扶工作不满意。根据贫困户致贫原因采取切实有效的帮扶方式,增强帮扶针对性和实效性。同时,针对建档立卡系统中仍享受政策,但已做台账管理的脱贫不享受政策户,面对面解释好扶贫政策。(责任单位:各县市区,市扶贫开发办)
14.帮扶责任人不熟悉扶贫政策。强化对选派村党支部书记、第一书记、驻村工作队员的教育培训和派驻管理,加强考核,把工作实绩考核情况作为派出单位年度考核的重要内容。(责任单位:市委组织部、市扶贫开发办、市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其他成员单位)
低保政策落实方面
15.贫困户符合低保条件未享受低保政策。加紧研究制定综合性的兜底保障政策,将脱贫水平低、返贫风险大的困难户全部纳入低保范围,并及时发放低保补助,解决符合条件的人员“应保尽保”的问题。如遇政策障碍,或某些特困群体不符合低保政策,进一步做好群众工作,并及时采取临时救助等衔接性措施加以解决。(责任单位:各县市区,市民政局、市扶贫开发办)
16.贫困户因低保被取消,造成脱贫不稳定。纳入农村低保的建档立卡贫困户,人均收入超过当地低保标准后,应继续保留低保待遇3个月,有条件的地方可适当延长减退期限。执行低保清退政策防止“一刀切”,应针对贫困户家庭实际情况,严格按照标准执行低保纳入政策,对可享受低保政策的贫困户予以保留,对部分家庭成员可享受低保政策的在适当条件下准予纳入,对确实不符合的坚决予以清退。(责任单位:各县市区,市民政局、市扶贫开发办)
教育扶贫政策落实方面
17.有的贫困适龄学生未享受到教育扶贫相关补助金,教育扶贫政策落实还不够精准。全面落实教育资助政策,健全完善贫困学生从学前教育到高等教育资助政策标准化管理体系、留守儿童关爱服务体系、职业教育精准扶贫支持体系,做好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工作,实现各学段贫困学生帮扶全覆盖,确保应助尽助、应贷尽贷。继续实施“雨露计划”“泛海助学”等对中高等职业教育学生和应届高考大学新生的资助。全面推行教育扶贫“三帮一”,健全贫孤孩子帮扶机制,组织招募干部、教师、企业家(爱心人士)精准结对贫困学生,实现各县市区全覆盖。(责任单位:各县市区,市教育和体育局、市扶贫开发办、市委统战部、团市委、市民政局、市慈善总会)
18.有的贫困适龄学生因厌学而辍学,贫困残疾儿童就学无法保障。健全控辍保学动态监测机制,对各学段贫困学生标注登记,重点关注,全程跟踪,分类制定落实控辍保学措施。针对因厌学而辍学的学生,成立专门的帮扶小组,安排专职教师对学生进行学习指导、思想开导,帮助学生重拾信心,摆脱自卑厌学心理,尽快返学。针对残疾儿童的就学问题,摸清底数,建立档案,重点关注,鼓励特殊教育中心与残障学生结成帮扶对子,定期开展帮扶活动,满足入学条件的尽快接受特殊教育。(责任单位:各县市区,市教育和体育局、市残联、市扶贫开发办、团市委、市民政局)
因病致贫方面
19.贫困户罹患癌症、尿毒症等重大疾病,虽然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和扶贫特惠保险报销,但自付费用仍然较大,造成家庭困难。市、县医保部门及民政部门应瞄准这部分目标人群,给予救助,切实减轻贫困家庭看病负担。各级慈善机构统筹“慈心一日捐”使用,向因病支出较大贫困人群提供捐助。扶贫部门统筹项目分红和金融扶贫帮扶带动向这类人群倾斜,切实增加收入。(责任单位:各县市区,市医保局、市民政局、市慈善总会、市扶贫开发办)
20.贫困户患长期慢性病,每年吃药费用较大,造成家庭困难。可对患有慢性病长期服药且不住院治疗的贫困人口,给予专项补贴。也可对扶贫特惠保中的医疗商业补充保险进行升级,将常见慢性疾病纳入保障范围,对吃药费用和门诊费用给予一定额度的报销。进一步建立健全常见慢性病治疗、门诊费用报销、吃药费用补贴等机制,从制度建设层面进一步解决因病支出较大问题。(责任单位:各县市区,市扶贫开发办、市医保局、市卫生健康委)
对以上问题,各责任单位要高度重视,健全机制,强化措施,跟踪督导,确保及时整改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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