初审编辑:马宝涛
责任编辑:黄新
编者按:
就业是民生之本,创业是就业之源。为进一步推动大众创业、万众创新,1月22日,我市出台了《关于进一步做好新形势下就业创业工作的实施意见》(德政发〔2016〕3号,以下简称《意见》),从实施就业优先战略、积极推进大众创业、促进高校毕业生等重点群体就业、加强职业技能培训和创新公共就业创业服务等5个方面鼓励创新创业。为使广大劳动者、创业者更好地了解政策、运用政策、享受政策,推动就业创业工作有效开展,市人社局联合德州日报设立“就业创业天地”栏目,即日起对就业创业扶持政策进行宣传、解读,对创业典型进行报道推介,届时敬请关注。
1.《意见》出台的背景意义是什么?
当前,经济发展进入新常态,劳动力供求关系发生深刻变化,全市就业总量压力依然存在,结构性矛盾更加突出。特别是,随着经济增速放缓,经济下行压力加大,经济结构调整深入实施,扩大就业总量、提高就业质量、稳定就业形势的任务更加繁重。面对就业工作的新形势新任务,必须实施更加积极的就业政策,把就业和创业结合起来,以高校毕业生、农民工、就业困难人员等群体为重点,全面加强职业技能培训和公共就业创业服务,促进各类劳动者实现更加充分就业和更高质量就业。为深入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的部署要求,应对经济新常态对就业的影响,在深入调研、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市政府出台了《关于进一步做好新形势下就业创业工作的意见》。《意见》政策含金量高、扶持力度大,对于加快形成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的良好局面,保持我市就业形势总体稳定必将产生积极的推动作用。
2.《意见》在实施就业优先战略方面有什么新举措?
《意见》提出,主动适应经济发展新常态,深入实施就业优先战略和更加积极的就业创业政策,建立健全经济发展与就业创业联动机制,把稳定和扩大就业作为经济运行合理区间的下限,将城镇新增就业、调查失业率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及年度计划,合理确定经济增长速度和发展模式,科学把握宏观调控的方向和力度,以稳定增长促就业,以鼓励创业就业带动经济增长。对稳定和扩大就业的转型升级项目、创业创新项目、教育培训项目等,特别是新上项目,各级财政专项资金优先给予支持。
3.《意见》重点扶持发展哪些产业类型?
《意见》要求,大力发展吸纳就业能力强的产业。围绕打造京津冀产业转移承接基地和科技成果转化基地,推进传统产业转型升级,着力培植新产业集群,继续提高服务业就业比重,支持发展科技服务业和生产性、生活型服务业,打造就业新增长点。积极发挥小微企业聚集发展优势和吸纳就业的主渠道作用,全面落实扶持小微企业健康发展的税收优惠等政策措施,争创国家级小微企业创业创新基地示范城市。对小微企业新招用劳动者的,按照规定给予创业岗位开发补贴、社会保险补贴和岗位补贴等。以实施国家级新型城镇化和现代农业示范区“双试点”为契机,以建设京津冀优质农产品供应基地和劳动力培训输送基地为依托,加快构建现代农业产业体系,积极引导农民参与农业产业化经营,培养新型职业农民,鼓励各类城乡劳动者到农村就业创业。农民专业合作社、家庭农场以及社会化服务组织等可与小微企业同等享受就业创业扶持政策。实施“小城镇乐业工程”,鼓励二三产业项目、企业向小城镇转移,创造更多就业岗位。
4.《意见》在防控失业风险方面有何措施?
《意见》提出,实施企业稳岗计划,全市统一执行1.5%的失业保险缴费费率,进一步减轻企业负担。从2015年起,将失业保险支持企业稳定岗位的政策适用范围由化解产能严重过剩、淘汰落后产能、节能减排、主辅分离、兼并重组等5类困难企业,扩大到所有采取有效措施不裁员、少裁员,稳定就业岗位、依法足额缴纳失业保险费的企业。符合条件的上述5类困难企业,按企业及其职工上年度实际缴纳失业保险费总额的50%给予稳岗补贴;其他企业原则上按企业及其职工上年度实际缴纳失业保险费总额的30%给予稳岗补贴,视企业困难情况可适当提高补贴标准,最高不超过50%。稳岗补贴所需资金由失业保险基金列支,补贴资金主要用于职工生活补助、缴纳社会保险费、转岗培训和技能提升培训等支出。同时,建立失业动态监测、预测预警和预防调控“三位一体”的失业预防机制和经费保障机制,有效发挥失业保险防失业促就业功能。
5.《意见》在放宽市场准入环境方面有什么措施?
《意见》要求,加大简政放权力度,放宽政策、放开市场、放活主体,鼓励支持专业技术人员、失业人员、大学生、农民工、退役士兵等各类人员创业。深化商事制度改革,全面实施“三证合一”登记制度,实现“一照一码”;放宽住所(经营场所)登记条件,推动“一址多照”,按规定下放企业登记管辖权限。
6. 《意见》在扶持创新创业平台载体建设方面有什么政策?
《意见》提出,推广创客空间、创业咖啡、创新工场等新型孵化模式,加快发展市场化、专业化、集成化、网络化的众创空间,形成市场主导、风投参与、企业孵化的创业生态系统。认定一批众创空间,并对众创空间的房租、宽带网络、公共软件等给予适当补贴。鼓励各县(市、区)盘活商业用房和破产、困难企业闲置厂房等资源作为众创空间,为创业者提供成本较低的场所。允许众创空间等新型孵化机构从省、市奖补资金中拿出部分资金,通过入股、借款等形式,扶持入驻初创小微企业发展。对符合国家规定条件的众创空间等新型孵化机构适用科技企业孵化器税收优惠政策。学习推广海尔“人人创客”做法,鼓励企业由传统的管控型组织向新型创业平台转型,让员工成为平台上的创业者。对评估认定的省级、市级创业孵化示范基地、创业示范园区,分别给予每处最高500万元、200 万元奖补资金,其中直接购买或租赁已开发闲置房地产楼盘的,奖补资金提高到最高1000万元、300 万元,市级创业孵化示范基地(创业示范园区)奖补资金从市级创业带动就业扶持资金中列支。对原创业孵化基地补助资金,可按政府购买服务原则调整支出方向,对认定的孵化基地按规定为创业者提供创业孵化服务的(不含场租减免),按实际孵化成功(注册登记并搬离基地)户数给予创业孵化补贴。大力发展“互联网+”和电子商务,建设一批电商创业园、电商示范村。推进创建创业型城市建设,全面开展创业型县(市、区)、创业型街道(乡、镇)创建工作,构建组织领导、政策扶持、创业培训、创业服务、工作考核“五合一”的综合创业服务体系。
7.《意见》在拓宽创业投融资渠道上有什么鼓励措施?
《意见》鼓励设立创业投资基金、天使投资资金,建立政府引导资金和社会资本共同支持初创中小企业发展的风险投资和贷款损失补偿机制。完善小微企业融资担保风险补偿机制,推行小微企业融资担保代偿补偿制度。鼓励支持创业企业在创业板、中小板上市融资或在新三板、区域股权交易市场挂牌融资。鼓励支持大中型企业参股创业企业或创业企业之间相互参股,共担风险,共同发展。支持依法发展知识产权质押、股权众筹、互联网金融等融资新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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