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州法院公布2017年度十大执行典型案例

2017-08-30 10:28:00 来源:大众网 作者:

  大众网德州8月30日讯 8月30日,德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通过其官方微信公众号公布了2017年度十大执行典型案例,分别为:

  案例一

  武城阔海粮油工贸有限公司诉菏泽市金麦源粮油有限公司仓储合同纠纷案

  申请人:武城阔海粮油工贸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菏泽市金麦源粮油有限公司

  案 情

  武城阔海公司与金麦源公司仓储合同纠纷经德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和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两审终审,生效判决载明需执行事项为:一、菏泽市金麦源粮油有限公司交付武城阔海粮油工贸有限公司仓储小麦10320.685吨;二、武城阔海粮油工贸有限公司支付菏泽市金麦源粮油有限公司仓储费505184.5元;三、菏泽市金麦源粮油有限公司返还武城阔海粮油工贸有限公司2013年小麦销售款4063778元。二、三项折抵后,金麦源公司应返还武城阔海公司小麦销售款3558593.5 元。

  执 行

  金麦源公司为武城阔海公司代购的小麦存放于菏泽丰裕收储有限公司、华瑞物流配送有限公司两个仓库内,共计约9200吨。因金麦源公司欠付上述两公司租金约180~190万元,两公司欠付工人工资约30~40万元,第三方菏泽丰裕收储有限公司、华瑞物流配送有限公司也步入阻止执行的队伍,设置重重障碍阻碍执行。同时被执行人具有强烈的抵触情绪,其公司股东刘志修一再扬言,若法院强制拉粮食就以命相抵,制造惊天大案。

  鉴于案情重大,德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多次召集干警研究、分析案情。“执行标的数量大且不在我院辖区范围内”、“涉案被执行人具有强烈的抵触情绪”、“异地执行如何与当地法院高效协同作战”面对这些问题,德州中院执行局迅速成立专案执行指挥部,多次召开调度会,反复分析案情,研讨执行预案,一步步推理、一遍遍演练,不放过每一个步骤,不忽略每一个细节。制定一套方案,经过研究被推翻,再拿出一套方案又被推翻。最后通过反复筛选组合,终于形成了一套计划周密、分工明确、应急得当、措施给力的执行方案,同时将该执行预案上报省高院执行局,取得了省高院执行局领导的认可和支持,并积极与菏泽中院对接沟通,请求菏泽中院对此案予以大力协助执行,菏泽中院明确表态:全力以赴支持德州中院对该案的执行工作,要人给人,要车给车,确保该案件顺利执结。

  2017年7月24日,由德州中院党组成员、正县级审判员杨坤带领专案组一行15人开赴菏泽。下午5点,执行团队不顾舟车劳顿,直奔执行现场。粮库门前惊现20多平方米深水大坑,执行法官马上启动应急预案,安排人员联系机械填水坑、铺钢板,并在现场做起了调解工作。历经3个半小时动之以情、晓之以理的思想工作后,被执行人终于表态,粮食可以出库了。

  从25日到28日,两个粮库的粮食出库工作都顺利开展,见阻力已消,执行人员于28日返回了德州。

  当执行法官前脚刚走,后面作为“第三方”的粮库因暂时没有拿到储粮款,也当起了“拦路虎”,以运粮车队压坏了路面、损坏了仓库设施等种种理由妨碍执行。德州中院执行局马上派出了由两名法官、一名书记员、三名法警组成的六人队伍再一次奔赴现场。

  面对这一次上演的车辆堵门妨碍执行的闹剧,执行法官果断下令,拘留了堵住库门的货车司机,并在现场维持秩序。

  随着第249辆运粮车驶出粮库,8700余吨小麦全部“平安回家”,这场德州法院“执行史”上最难战役耗时11天便迅速结案了。

  评 析

  一、转变执行思路,耐心细致的说服教育工作与强制执行有机结合,运用丰富的法律知识和社会经验防止矛盾激化。

  二、在省高院执行局领导的支持、协调下,德州市法院与菏泽当地法院跨区域联合执行,对案外人堵粮库大门司机进行司法拘留,暂扣其车辆。在气势上给予被执行人、案外人以强烈震摄,为异地执行、异地拘留协作积累了宝贵经验。

  案例二

  德州交通集团某置业有限公司诉王某某、秦某某及德州交通集团某置业有限公司诉柴某、孙某某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二案

  申请人:德州交通集团某置业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王某某、秦某某

  被申请人:柴某、孙某某

  某某与秦某某,柴某与孙某某均系夫妻

  案 情

  两案被告柴某、孙某某与王某某、秦某某分别购买了德州交通集团某置业有限公司(简称某公司)开发建设的禹城市润枫水尚小区7号楼1单元701、702室。购房过程中,申请人某公司与两案被告签订《商品房购房合同》和《购房合同补充协议》,协议约定:1、被申请人向申请人交付购房首付款时,申请人向被申请人提供借款人民币10万元;2、借款期限为一年,被申请人应于借款期限届满后5日内一次性偿还给申请人;3、该笔借款用途仅限于直接抵交被申请人应付的合同约定的首付款;4、借款期限内,如被申请人按约定履行了合同,则该笔借款不计利息,期满只收取本金等六条约定。借款期限届满后,两案被告未按期履行还款义务,其中王某某、秦某某偿还部分款项后不再按期偿还。经申请人多次催要,后某公司向德州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申请,要求裁判四人偿还某公司代偿款。仲裁委员会于2016年9月9日作出裁决,裁决如下:一、被申请人于本裁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申请人支付本金。其中王某某、秦某某偿还本金为52000元,柴某、孙某某偿还本金10万元;二.被申请人于本裁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申请人支付本金利息;三、被申请人于本裁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申请人支付律师代理费3000元;四、本案仲裁案件受理费、仲裁费待执行时均由被申请人支付。

  执 行

  法院认为,两案同为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且当事人住址相邻,可以一并执行。通过调查,法院查明,两家为对门邻居,购房后均按期偿还贷款。后柴某夫妻未按期偿还,某公司代偿后向柴某夫妻追偿未果。王某某夫妻见状,也开始拖欠贷款,直至某公司提起仲裁,两家均不偿还。另查明,柴某自己开办公司,具有一定的经济基础。王某某为公职人员,收入稳定。

  查明上述案情后,法院认为,两案被执行人均有能力偿还,虽同为金钱债权,但主观恶意不同,遂有针对性的先以柴某为突破口。经研究,执行法院决定对柴某采取拘留措施。将柴某传唤至法院后,向其送达拘留决定书。柴某见状,当即表示马上偿还债务,并于1个小时内将案款交至执行法院。因其已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法院未将其送押拘留所。该案执结后,执行法院赶赴另案被执行人王某某的工作单位,要求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向其释明柴某案情,并与其工作单位共同做好思想工作,要求其作为国家公职人员和党员干部,要为遵纪守法作出表率。王某某慑于法律威严和党纪要求,分两次将案款交至执行法院,两案得以顺利执结。

  评 析

  两案执行情况结合来看,执行法院一是要依法用好相关强制措施,彰显法律威严;二是要认真研究案情,做到有的放矢;三是要注重配合,发挥相关单位和群众的作用,为执行工作提供帮助,取得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  

  案例三

  山东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申请执行德州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

  申请人:山东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德州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 情

  山东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申请执行德州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等四案,分别在德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和德城区人民法院立案执行,执行标的本息高达659万元,且四案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均相同,德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德城区人民法院联合执行。

  执 行

  (2015)德中执字第364号案件立案执行后,被执行人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与案外人多次提起执行异议、执行复议,案外人还提起执行异议之诉,均被依法驳回,异议、复议和判决均驳回案外人的请求。在充分保障被执行人、案外人相关权利之后,及时将被执行人名下的七套房产予以拍卖,期间案外人以各种方式拖延、阻挠拍卖程序的进行,均被依法予以纠正,涉案房产如期拍卖成交。申请执行人向执行法官报告称在德城区人民法院还有三件与被执行人的长期未结执行实施案件,该院立案以来至今未采取任何实质性的强制措施,进展十分缓慢,请求中院协调该院加大力度尽快执结。中院执行局立即召开通气会,决定四案协同执行,并严正告知被执行人拒不履行四案法律义务的严重后果和法律责任。面对两级法院协同作战的强大威慑力,被执行人通过中院主动与申请执行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并将四案标的本息共计659万余元三日内主动缴纳至中院过付款专用账户,中院也及时将德城区法院三案的执行案款予以过付。

  评 析

  以上协同执行四案成功的关键在于德州中院结合“百日攻坚”活动,全面领会和及时贯彻《最高院关于加强中级人民法院协同执行基层人民法院执行实施案件的通知》精神,充分发挥中院在全市法院执行工作中承上启下的作用,进一步突出和强化上级法院执行指挥中心统筹执行力量、提升执行质效,通过协同执行抓取典型案例,协同基层人民法院解决长期未结执行实施案件的成功尝试。

  案例四

  孟某提出异议之诉阻止涉案房产拍卖案

  异议人:孟某

  申请人:钟某

  被申请人:葛某

  案 情

  在执行钟某与葛某债权纠纷一案中,人民法院于2016年7月24日作出执行裁定书对登记在葛某名下的一处涉案房产采取拍卖措施。异议人孟某称,其与被执行人葛某系夫妻关系,登记在葛某名下的涉案房产是二人夫妻关系存续期间购买的共同财产,而该债务属于葛某的个人债务,应由其个人承担,对涉案房产属于孟某所有的部分财产,不能强制执行。请求人民法院停止对涉案房产中属于孟某所有的部分财产的执行。

  执 行

  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在钟某与葛某债权纠纷一案中,根据执行依据,钟某仅起诉葛某个人,并未针对孟某提起诉讼,法院判决由葛某承担责任,因此该债务属于葛某个人债务,对于涉案房产中属于夫妻另一方共有的部分不能执行。但是由于房屋的不可分性,无法仅对部分房屋执行,因此孟某要求停止执行的主张法院不予支持,对于属于夫妻另一方所有的部分可根据具体执行措施予以保护。

  综上,本案异议人异议请求不能成立,对其异议应予驳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异议人孟某的异议。

  评 析

  关于涉及夫妻共有财产的执行问题,鉴于债务的时间性、起诉的选择性,应当从审理阶段开始分析,即根据执行依据来确定执行财产的范围。

  1、债权人起诉夫妻双方时,执行依据是明确的,如果应由夫妻双方承担责任就按照夫妻债务处理,如果应由一方承担责任,另一方可以确定是无责的,则按照个人债务处理。

  2、债权人仅起诉一方且执行依据确定夫妻一方承担责任的,在执行中涉及主体的追加问题。

  关于主体的追加,在2016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施行前,相关规定散见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和民诉法解释等司法解释中,以上司法解释均未规定可以追加夫妻另一方为当事人的情形,2016年实施的变更、追加当事人规定司法解释系统的归纳了执行中追加主体的类型和程序,是对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系统的汇总和归纳,但仍未涉及可以追加夫妻另一方为执行当事人的规定,可见执行依据确定夫妻一方承担责任的,在执行中追加另一方为当事人是没有法律依据的。

  3、夫妻一方承担责任的,关于执行财产的范围

  由于夫妻另一方不能追加为当事人,因此执行债务的性质理应属于个人债务而非共同债务,执行中涉及夫妻共同财产的,只能执行属于被执行人个人应有的份额,而不应当不加区分的一概执行。

  可分财产的执行。对于存款、有价证券以及其他在性质上可分的财产,可以在执行中做出划分后,处置被执行人部分。由于夫妻财产为双方共同共有,在份额上应当推定双方各占一半,从而对可分财产的50%予以处分。

  不可分财产的执行。对于房产、土地等在性质上不可分割的财产,可以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者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十四条规定进行保全,以防止财产的流失。在处分时按照共有财产处分原则处理,夫妻另一方享有同等情况下的优先权,通过拍卖等方式变现的,给夫妻另一方保留一半的份额。如果夫妻另一方对处分共同财产有异议的,可以按照《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十四条规定提起析产诉讼,也可以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规定提起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

  4、对于恶意转移财产、规避执行的防范

  一种方式是将财产转移到家庭之外,造成家庭财产整体的流失;另一种方式是通过离婚等形式,将财产转移给另一方,造成被执行人个人财产的流失。无论哪一种方式,都是通过无偿赠与或者明显不合理低价转让的方式进行。如果是等价交换的方式,交换的财产取得相应的对价,被执行的财产价值并未减少或者降低,则不属于规避执行的情形。

  判断是否属于规避执行的情形,关键考察转移财产的时间和债务发生的时间。如果转移时间在前,债务发生时间在后,一般不会构成规避执行的情形。但是如果在债务发生前较近时间内转移财产,在无财产保证的情况下仍大量对外举债,则有可能构成诈骗等方式的刑事犯罪,不属于民事执行范围。如果转移时间在后,债务发生时间在前,当因转移财产造成被执行人无力偿还债务时,就形成了恶意规避执行的行为。

  对于恶意将财产转移到家庭之外,造成家庭财产整体的流失情形,权利人可以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七十四条规定行使撤销权。对于通过离婚等方式,恶意将财产转移给夫妻另一方的,如果是通过协议离婚的,可以通过诉讼确认离婚协议无效的方式行使撤销权,如果是通过诉讼离婚的,可以通过第三人撤销之诉,审查是否存在恶意逃避债务的主观故意,确定存在恶意逃避债务的情形,依法予以纠正。无论通过哪一种方式主张权利,都涉及处分财产性质的认定,均应当通过更为缜密审判程序处理,而不宜在执行中直接予以认定。

  案例五

  某银行申请执行张某、张某某、魏某某、魏某、姜某借款担保合同纠纷案

  申请人:某银行

  被申请人:张某、张某某、魏某某、魏某、姜某

  案 情

  2012年3月份,魏某某与其同村的魏某为张某提供担保在齐河县某银行贷款40万元,2013年3月贷款到期后,张某未还款,担保人魏某某、魏某亦不同意还款,某银行遂向法院起诉,法院于2012年12月10日作出判决,判决被告张某偿还某银行借款40万元及利息,被告魏某某、魏某对担保借款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判决生效后,魏某某、魏某仍不履行义务。

  执 行

  2014年4月16日,某银行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法院向其送达执行通知书和财产申报通知书后,魏某某拒不向法院申报财产,经法院多方打听、了解查实,魏某某自1998年始一直经营着一养牛场,效益很好,经执行人员多次做工作,其承诺付20万元后,解除其担保责任,但必须是等养牛场拆迁补偿款到位后再付。2015年4月份魏某某的养牛场拆迁补偿费发放到位,约有200多万元,法院执行人员便根据村委会提供的银行进行查询,经查,魏某某在此银行没有开立任何帐户,其妹妹名下有80万元的进账,我们又找到魏某某,这次魏某某却称,钱已收到了,还其他人的账了,还的谁也记不清了。无奈,2015年8月25日,法院便对其采取了司法拘留措施,被拘留后,魏某某态度强硬,仍不还款,法院便再此对其进行司法拘留,这次由于身体原因,拘留未能成功,魏某某便更加肆无忌惮,对法院送达的传票视如废纸,对执行人员的电话更是想接就接,不想接直接挂断,电话接了就是说我不去法院你们能有什么办法“治”我。

  被执行人魏某某有能力履行而拒不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致使法院判决结果无法得以实现,其行为已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应以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向公安机关移送刑事审查。

  在刑事案件审理过程中,被执行人魏某某与申请人达成和解协议,取得申请人的谅解,向申请人履行了还款义务,2017年1月9日,齐河县法院正式宣判,对被告人魏某某以犯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的刑事处罚。

  评 析

  案件以被告人履行还款义务,认罪、悔罪态度好从轻处罚而告终,至此,德州首例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的案件由被执行人受到刑事处罚而告捷,通过此案例同时也告诉社会上的任何人在任何时间都一定要为自己的行为承担起相应的责任,不要视法院生效的法律文书为草芥,诚实守信、敢做敢当,遵纪守法是一名中国公民应具备的最起码的基本道德。

  案例六

  时某某诉孟某某、邴某某借贷款纠纷一案

  申请人:时某某

  被申请人:孟某某

  被申请人:邴某某

  案 情

  2013年9月17日,孟某某与其妻子邴某某以邴某某名下在宁津县城区领秀城小区五号楼二单元1503号楼房和附属五号楼386号储藏室一间作为担保,向时某某借款40万元人民币。后因被申请人孟某某不履行还款义务,时某某将孟某某和邴某某起诉至宁津县人民法院。2014年5月26日,宁津县人民法院(2014)宁民初字第591号民事调解书就时某某诉孟某某、邴某某借贷款纠纷一案作出调解并生效。被告邴某某、孟某某欠原告时某某本金400000元,利息42000元。

  执 行

  宁津县人民法院于2014年5月26日作出的(2014)宁民初字第591号民事调解书生效后,孟某某、邴某某拒不履行义务,2015年1月22日,时某某向宁津县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宁津县法院在执行时某某诉邴某某、孟某某(被执行人邴某某与孟某某系夫妻关系)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宁津县法院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于2015年4月29日作出(2015)宁法执字第166-2号执行裁定书,对被执行人邴某某名下的位于宁津县领秀城五号楼二单元1503号楼房一套和附属五号楼386号储藏室一间进行了公开拍卖,以清偿所欠申请执行人的债务。经三次公开拍卖及重新公开拍卖均流拍。2016年3月28日作出(2015)宁法执字第166-4号执行裁定书,将被执行人邴某某名下所有的位于宁津县领秀城五号楼二单元1503号楼房一套和附属五号楼386号储藏室一间,抵偿(2014)宁民初字第591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的其和被执行人孟某某所欠申请执行人时某某债务中的362040元(流拍价351040元和原拍卖竞买成功的竞买人周某某缴纳的30000元保证金中扣除原拍卖佣金19000元后的剩余款11000元);但被执行人仍不履行迁出交付因流拍以物抵债房屋的义务。2016年4月18日向被执行人发出了公告,责令被执行人在2016年4月27日前迁出房屋;到期仍不履行的,宁津县法院将依法强制执行。发出公告后至今,被执行人仍未全部迁出交付因流拍以物抵债的房屋。宁津县法院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于2015年3月31日作出(2015)宁法执字第166号执行裁定书,查封了被执行人孟某某名下所有的在青岛旅游汽车有限公司的山东青岛至四川南江营运线的营运权和车号为鲁BC6988的大型卧铺营运客车。现查明,被执行人孟某某名下所有的在青岛旅游汽车有限公司的山东青岛至四川南江营运线的营运权和车号为鲁BC6988的大型卧铺营运客车,是被执行人孟某某与翟某某等八人合伙所有的;但被执行人孟某某于2015年6月10日将其和合伙人李某某所有约36%股份卖给了金某某(金某某提供了营运车辆购车协议书和卖车款收到条)。

  据此,被执行人邴某某拒不迁出交付其所有的因拍卖流拍后依法裁定以物抵债的楼房;被执行人孟某某对其所有的已被依法查封的营运客车和营运线路的运营权进行了变卖。

  被执行人邴某某、孟某某的行为涉嫌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宁津县法院于2016年5月向宁津县公安局移交立案侦查,时某某对孟某某的犯罪行为表示谅解,宁津县人民检察院于2016年10月向宁津县法院提起公诉。经审理,宁津县法院于2016年12月21日作出判决,判决被告人孟某某犯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

  在侦查期间,孟某某及其妻子邴某某与时某某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并实际履行完毕,该案执结完毕。

  评 析

  执行法院根据掌握的被执行人基本生活、工作状况,查清并固定被执行人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义务的相关事实及证据,进而迅速、果断的按拒执罪移送公安机关立案侦查,被执行人迫于被追究刑事责任的强大压力,主动履行了法律义务,取得了良好的法律效果。

  案例七

  邓某某诉王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

  申请人:邓某某

  被申请人:王某

  案 情

  2016年3月16日,王某驾驶小型轿车由北向南行驶与前方顺行左转弯骑电动三轮车的邓某某相刮碰,造成两车不同程度的损坏,经过临邑县交警大队事故认定,王某负主要责任,邓某某负次要责任,事故发生后,邓某某入院治疗77天,花费将近27万元,经鉴定,邓某某分别构成八级和九级两个伤残,邓某某起诉后,临邑法院经过审理查明,依法判令保险公司和被告王某分别赔偿邓某某医疗费等5万元和24万元。

  执 行

  判决生效后,王某并没有履行法定赔偿义务。案件进入执行程序后,执行干警依法将被执行人王某拘传到庭,经执行干警劝导,王某称还是没有能力赔偿,后来,执行干警联系到邓某某到法院,直至凌晨,双方未就赔偿问题达成一致,执行干警依法对王某采取司法拘留措施,待将被执行人送到拘留所已经是凌晨三点钟。在王某司法拘留期届满之际,执行干警再次联系邓某某,与其一同赶往拘留所,就案件赔偿问题与王某再次协商。经过执行干警的的积极促成,双方终于做出让步,达成和解,邓某某放弃了部分赔偿款数额,王某先行赔付部分现金,并将剩余赔款数额制定了详细的还款计划,在通过干警的的细心劝导之下,在拘留所里双方当事人握手言和,顺利执结一起道路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案件。

  评 析

  通过司法拘留和临邑法院执行干警思想劝导的双重作用,在拘留所里与双方当事人握手言和,以和解的方式执结一起道路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充分体现了司法拘留与思想疏导有机结合产生的强大作用。

  案例八

  赵某申请执行张某、王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

  申请人:赵某

  被申请人:张某

  被申请人:王某

  案 情

  原告赵某诉被告张某、王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庆云县人民法院于2016年6月27日依法作出判决:一、被告王某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赵某借款本金135000元及自2015年1月27日至偿还之日的利息(按月息2分);二、被告张某对以上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三、原告赵某放弃自2016年6月20日至2016年12月20日的利息及诉讼费、保全费、执行费。逾期,则自2016年12月21日起算利息,诉讼费、保全费、执行费由二被告承担。

  执 行

  判决生效后,二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文书确定的法律义务,申请人于2016年10月19日向庆云县人民法院申请执行,本案进入执行程序后,随即向二被执行人邮寄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二被执行人收到后,没有在法定期限内履行法律义务。法院依法将二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冻结二被执行人工资银行账户,二被执行人迫于压力,履行了部分款项。经查,庆云县人民法院于2016年7月5日诉讼阶段已冻结被执行人张某名下在乐陵市农商银行71000元的股金。申请人随即向法院提出评估张某名下在乐陵市农商银行71000元的股金申请。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庆云法院依法向当事人送达相关手续,进入评估程序,委托评估机构对被执行人张某名下所有的在乐陵市农商银行71000元的股金进行评估,评估价为127800元,但被执行人张某不同意将71000元股金以评估价格127800元全部抵给申请人,申请法院依法进行拍卖。法院执行人员向当事人阐述了网络司法拍卖的受众面广、传播性强等优势,其具有较高的知名度和广泛的社会参与度。后庆云法院依法通过互联网拍卖平台,以网络电子竞价方式公开处置财产的行为进行了网络司法拍卖,经过合议庭合议,第一次拍卖保留价以评估价格127800元为基准,并得到双方当事人同意。经过在淘宝网司法拍卖平台竞价,以143800元的价格拍卖成交,溢价率13%,竞买方通过网银把全部款项打入法院银行账户。通过这次网络司法拍卖,剩余执行款已剩寥寥无几,被执行人也已把剩余款项一次性全部付清,本案顺利执结。

  评 析

  网络拍卖开启了拍卖的新纪元,不仅零佣金,而且网拍面广、透明。该案溢价拍卖,效果良好,这在委托拍卖中是难得一见的,充分凸显了网拍的优越性。

  案例九

  孙某某申请执行禹城市某某工程有限公司、王某某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

  申请人:孙某某

  被申请人:禹城市某某工程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王某某

  案 情

  原告孙某某诉被告禹城市某某工程有限公司、王某某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禹城市人民法院判决被执行人王某某于判决书生效后五日内给付申请执行人孙某某人工费140000元。被执行人禹城市某某工程有限公司对上述义务承担连带责任,承担责任后,有权向被执行人王某某追偿。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320元,由被执行人王某某负担。

  执 行

  判决生效后,被执行人拒不履行还款义务。禹城市人民法院于2016年2月15日立案执行,案件进入强制执行程序后,禹城市人民法院于2016年2月18日作出(2016)鲁1482执114号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王某某向申请执行人孙某某支付现金140000元,被执行人禹城市某某工程有限公司对上述义务承担连带责任,并于2016年3月31日送达被执行人。但被执行人仍拒不履行还款义务,禹城市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1)项规定将被执行人王某某、禹城市某某工程有限公司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将失信被执行人信息通报德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禹城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限制被执行人参加政府采购、招标投标、行政审批、政府扶持、融资信贷、市场准入、资质认定等活动,最终迫使被执行人于2017年6月16日主动履行还款义务。

  评 析

  涉及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的执行效果与人民群众的生计休戚相关,直接影响人民群众对司法公正的切身感受。而涉及此类案件又多因矛盾突出难以调和,禹城市法院对此类硬骨头案件,果断采用失信被执行人黑名单这一有力的执行措施,切实维护申请执行人的合法权益,一方面惩罚了被执行人失信行为,另一方面树立了司法权威,强力震慑“老赖”,推动执行案件执结,营造了“守信者荣、失信者耻”的社会氛围。

  案例十

  德州某置业有限公司诉徐某某、刘某某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

  申请人:德州某置业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徐某某

  被申请人:刘某某

  案 情

  德州某置业有限公司诉徐某某、刘某某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陵城区人民法院作出(2016)鲁1403民初1166号民事调解书:被告徐某某、刘某某欠原告德州某置业有限公司房屋租金44893元,原告德州某置业有限公司同意免还9893元,余款35000元,于2016年10月底前付清。被告徐某某、刘某某如期还清上述欠款,被告徐某某、刘某某将租金44893元支付德州某置业有限公司,案件受理费1940元,减半收取970元,由被告徐某某、刘某某负担。

  执 行

  申请执行人德州市某置业有限公司于2016年11月向陵城区法院申请执行租金及利息共计50000元。此案立案后迅速转入执行指挥中心,网络查控小组登记录入后,利用“总对总”全国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展开对失信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查询。执行干警在查控系统的财产反馈表中发现,徐某某名下的银行存款寥寥无几,但其名下的支付宝余额却多达67000元,足以划拨执行。由于此案是陵城区法院首次利用冻结支付宝账户的方式对失信被执行人强制执行,需要执行法官前往杭州市阿里巴巴集团公司总部进行现场冻结。执行局局长立即指定执行法官备齐案卷材料,于次日到达杭州市阿里巴巴集团总部,对徐某某名下的支付宝进行了冻结,同时,执行员对其做了大量思想工作,最终徐某某愿意主动履行义务,至此本案得以顺利执行完毕。

  评 析

  在本案圆满结束的同时,陵城区法院还完成了与阿里巴巴集团的对接,为今后快速办理支付宝远程扣划的案件搭好了桥梁,能够更加有力地打击怀揣侥幸心理,妄图“狡兔三窟”、转移财产来逃避执行的失信被执行人。

初审编辑:马宝涛

责任编辑:白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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