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城区8人违规燃放烟花爆竹被处罚

2018-02-22 18:50:00 来源:大众网 作者:

  近日,德州市公安局德城分局治安大队联合各派出所对辖区违规燃放烟花爆竹行为进行专项治理。检查中对发现存在违规燃放烟花爆竹的行为依法给予处罚,并向当事人及周边群众进行告知:请勿在禁止燃放区域及禁止燃放时间燃放烟花爆竹,禁止燃放区域为:南至南外环、北至北外环、西至鲁冀行政界、东至减河东岸,允许燃放烟花爆竹的时间为:腊月二十三、腊月三十、正月初一、正月初二、正月初五、正月十五。一旦违反此规定,德城分局将根据《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给予一百元到伍佰元不等的处罚。

  截至目前,德城分局共查处违规燃放烟花爆竹案件8起,均已作出行政处罚。

   

  德州市人民政府

  关于城区限制燃放烟花爆竹的通告

  为加强烟花爆竹燃管理,减少环境污染,保障公共安全和人身、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和《山东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等法律、法规,经研究决定,在我市城区范围内限制燃放烟花爆竹活动。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德州市区限制燃放烟花爆竹区域

  一、德城区、德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德州运河经济开发区的限制燃放区域为:东至减河东岸、西至鲁冀行政区域界线、南至南外环路以北、北至北外环路以南。

  二、陵城区限制燃放的区域和时间由陵城区人民政府自本通告发布之日起5日内确定并公布。

  限制区域内,允许燃放烟花爆竹的时间

  一、在限制燃放区域内,允许燃放烟花爆竹的时间为每年的农历腊月二十三全天,除夕至正月初二全天,正月初五全天,正月十五全天。

  二、除上述时间外的其他时间,禁止燃放烟花爆竹。任何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不得在限制燃放区内燃放烟花爆竹。

  三、在允许燃放烟花爆竹的时间内启动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机制的,禁止燃放。

  任何时间均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地点

  (一)国家机关办公场所;

  (二)重要军事设施;

  (三)文物保护单位;

  (四)易燃易爆物品生产、储存、经营单位;

  (五)广播电台、电视台,邮政、通信枢纽,车站等交通枢纽以及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内;

  (六)体育场馆、会堂以及公共文化场所,停车场、公园、商场、集贸市场,医疗机构、养老机构、教育机构,企业生产车间和员工集体宿舍,旅游景区、宗教活动场所等人员密集场所;

  (七)输变电设施安全保护区内;

  (八)林地、苗圃、城市绿地等重点防火区内;

  (九)高层建筑物周边、地下建筑物、在建高层建筑物施工现场;

  (十)其他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定的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地点。

  前款规定场所、单位的所有权人或者管理人应当设置明显的禁止燃放烟花爆竹警示标志,并做好安全提示和防范工作。

  燃放烟花爆竹的注意事项

  (一)不得向人群、车辆、建筑物、地下管网、公共绿地抛掷、发射点燃的烟花爆竹;

  (二)不得在建筑物(构筑物)内、屋顶、阳台、窗口燃放或者向外抛掷烟花爆竹;

  (三)不得妨碍行人、车辆安全通行;

  (四)不得采用其他危害公共安全和人身、财产安全的方式燃放烟花爆竹。燃放后应当及时清理现场残留物。

  违规燃放的处罚措施

  一、公安机关是烟花爆竹燃放管理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烟花爆竹燃放的公共安全管理,核发焰火燃放许可证,查处违法燃放烟花爆竹行为。

  二、在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地点、时间燃放烟花爆竹,或者以危害公共安全和人身、财产安全的方式燃放烟花爆竹的,由公安机关责令停止燃放,处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本通告特别说明

  一、本通告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烟花爆竹燃放及其管理活动。

  二、自即日起,本市烟花爆竹实行禁止和限制相结合的方式,除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地点外,烟花爆竹燃放实行限制区域限时燃放制度。

  三、本通告自2018年1月20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1年1月19日。

  德州市公安局德城分局

初审编辑:马宝涛

责任编辑:黄新

相关新闻
推荐阅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