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州又有15人被“终身禁驾” 看看他们干了啥

2018-07-03 18:38:00 来源:大众网 作者:翟岩 肖华荣

  大众网德州7月3日讯记者 翟岩 通讯员 肖华荣)大众网记者从德州公安局交警支队获悉,山东省公安厅交通管理局于7月3日向社会公开发布今年第三批终生禁驾名单,197人“榜上有名”。其中,德州市有15人因交通肇事逃逸构成犯罪以及饮酒、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发生重大道路交通事故并构成犯罪,而被“终身禁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一条规定:饮酒后或者醉酒驾驶机动车发生重大交通事故,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并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吊销机动车驾驶证,终生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第一百零一条规定: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规定,发生重大交通事故,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并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吊销机动车驾驶证。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且终生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终生禁驾是一项严厉的行政处罚,意味着驾驶人“终生不得重新考取机动车驾驶证,终生不能驾驶机动车”。目前全国已经实现了交管信息联网,一经处罚后,驾驶人信息将录入全国机动车驾驶员管理系统,被锁定为终生禁驾的驾驶人无论在省内还是省外都无法再考取驾驶证。在本次被终生禁驾的15人中,有11人是因驾驶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逃逸并构成犯罪,4人是因饮酒后、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逃逸并构成犯罪。其中,被终生禁驾的人员年龄最大的51岁,最小的26岁;驾龄最短的为2年,驾龄最长的达到了19年。

  此外,交警部门还公布了6起终生禁驾典型案例:2017年8月24日17时50分许,刘士朋酒后、无证驾驶鲁N02191重型普通货车沿省道353线由西向东行驶,行至德州市陵城区丁庄乡丁庄村路口,与由东向西行驶向左转弯的王某驾驶的电动四轮车相撞,刘士朋、王某受伤,两车损坏。王某经抢救无效死亡。事故发生后,被告人刘士朋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经对被告人刘士朋抽血检测,其血液乙醇含量为76mg/100m1。经认定,刘士朋承担该事故的主要责任。2018年2月11日,刘士朋被德州市陵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缓刑一年六个月。2018年3月23日,德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对刘士朋作出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且终生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的行政处罚。

  2017年7月15日23时30分许,陈付民驾驶鲁AF7J93号小型普通客车沿德州市陵城区南环路由东向西行驶,行至德州市陵城区南环路江南塑业路段,与前方顺行的马某驾驶的电动自行车相撞,两车损坏,马某当场死亡,陈付民驾车逃逸。经认定,陈付民负事故的全部责任。2018年2月18日,陈付民被德州市陵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2018年3月14日,德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对陈付民作出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且终生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的行政处罚。

  2016年12月22日20时45分许,杨林醉酒驾驶鲁NBQ185号小型轿车沿齐河县城区老迎宾路由南向北行驶至冠者陶瓷门口时,与顺行在前步行至该处的被害人刘某相撞发生交通事故,致刘某受伤,经鉴定,刘某的损伤程度为重伤二级。事故发生后,杨林借故逃离现场。2017年11月13日被告人杨林主动到齐河县交警大队投案。经调查,经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被告人杨林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2018年2月28日,杨林被齐河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2018年4月16日,德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对杨林作出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且终生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的行政处罚。

  2017年4月2日23时16分许,贾延军驾鲁NM797号小型普通客车沿乐陵市城区兴隆大街由南向北至贵祥家园路口处,因观察不周,将由西向东步行过马路的赵某撞倒后逃逸,致赵某受伤后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贾延军于2017年4月3日主动到德州市交警支队乐陵大队投案。并提供了相应的证据证实。经事故贵任认定,贾延军负事故的全部责任。2017年12月7日,贾延军被乐陵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缓刑四年。2018年4月19日,德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对贾延军作出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且终生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的行政处罚。

  2016年3月25日21时30分许,王士国驾驶津AW2229号重型箱式货车沿省道248线由南向北行驶至乐陵市胡家街道办事处小史村桥,因会车时对路面情况观察不明。将由东向西步行过公路的王某撞倒后拖行致死,案发后王士国驾车逃逸。2016年3月25日23时许,王士国到德州市公安局交警支队乐陵大队投案自首。经认定,王士国负事故的全部责任。2017年9月22日,王士国被乐陵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缓刑四年。2018年3月9日,德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对王士国作出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且终生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的行政处罚。

  2016年4月27日4时40分许,王绍亮驾驶车牌号为鲁M32A88号轿车沿省道248线由北向南行驶至8公里+934米处,因观察不周与前方顺行骑自行车的王某相撞,致两车损坏,王某当场死亡,王绍亮驾车逃逸。经认定,王绍亮负事故的全部责任。2017年9月6日,王绍亮被乐陵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2018年3月9日,德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对王绍亮作出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且终生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的行政处罚。

  附:德州公安局交警支队终生禁驾人员信息表

  

  

  

初审编辑:马宝涛

责任编辑:郭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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