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就业促进条例第六章 监督检查

2016-08-30 18:13:00来源:大众网作者:

  第五十九条 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建立促进就业的目标责任考核监督制度。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就业目标责任制的要求,对所属的有关部门和下一级人民政府进行考核和监督。

  第六十条 审计机关和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依法对就

  业专项资金的管理和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价格主管部门依法对涉及就业的收费政策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六十一条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应当对就业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建立健全日常巡视检查、专项检查和举报制度,对违反本条例的行为依法予以处理。

  第六十二条 省人民政府设立的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应当加强对设区的市、县(市、区)设立的公共就业服务机构促进就业工作情况的指导、检查,定期对其完成各项工作情况进行绩效考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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