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众网德州8月22日讯(记者 庄滨滨)为规范市政府行政应诉行为,提高行政应诉水平,促进依法行政,近日,德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德州市人民政府行政应诉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办法共26条,自2016年9月1日起施行。
《办法》指出,市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市政府)的行政应诉工作,适用本办法。按照《办法》,市人民政府办公室(以下简称市政府办公室)会同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以下简称市法制办)负责组织有关单位开展行政应诉工作。其中,市政府办公室具体负责应诉法律文书的接收及运转工作。市法制办具体负责行政应诉工作的承办、监督、协调和指导,制定相关配套制度,定期对行政应诉工作进行统计分析,承办情况、监督检查情况、统计分析结果报市政府和省政府法制机构。市政府办公室接收人民法院送达的应诉法律文书2个工作日内,提出拟办意见,报市政府领导批准后转市法制办承办。
与此同时,市法制办具体承办以市政府为被告的行政应诉工作,并按照“谁主管(承办)、谁负责、谁应诉”的原则,确定应诉事务承办单位。应诉事务承办单位应当履行市政府的应诉职责,准备答辩材料,制作法定代表人证明、授权委托书等诉讼文书。
《办法》规定,市政府负责人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规定出庭应诉。市政府负责人不能出庭应诉的,应当向人民法院出具书面说明,并委托被诉行政行为主管(承办)机关负责人、有关工作人员或者市政府法制机构工作人员出庭应诉。也可聘请市政府法律顾问或者法律专家库成员作为诉讼代理人。
《办法》还对行政机关应诉时间、上诉流程等进行了规定,同时要求,市政府将行政应诉工作纳入依法行政考核内容。各县(市、区)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可以依据本办法,制定本地区、本部门的行政应诉实施办法。本办法自2016年9月1日起施行。
初审编辑:马宝涛
责任编辑:黄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