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根据省人社厅、省财政厅下发《关于调整失业保险金标准的通知》要求,自2016年7月1日起,我市失业保险金标准由每月850元,上调为每月900元。对已按原标准领取了失业保险金的人员,差额部分予以补发。
此次调整是在综合当前省内经济社会发展状况的基础上,主要考虑物价上涨、最低工资标准和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以及失业保险基金承受能力等因素做出的。本次失业保险金标准调整的范围为2016年7月1日后,符合领取失业保险金条件的失业人员。
在职工与用人单位办理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手续后60日内,用人单位可凭职工本人档案、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证明书、失业保险缴费证明、失业登记证明,及失业人员失业待遇统计表、失业人员失业待遇申请表等,代职工到参保地的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办理失业保险待遇申领手续。根据保险缴费时间长短,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限最短为3个月,最长不超过24个月。(记者 邓静 通讯员 李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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