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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友热议城市“狗患” 呼吁文明养犬亟待社会合力

2013-06-24 17:22: 作者:翟岩 来源:大众网
  随着城市里养犬的市民越来越多,狗伤人、狗扰民等城市“狗患”问题也越来越严重。记者在大众网论坛上搜索“养狗”、“扰民”等关键词,发现有关城市“狗患”的牢骚帖从来就没有消停过,而且不分春夏秋冬,任何季节都有网民在论坛发帖反映。除了有狗随地便溺、狗吠扰民等常见的纠纷,甚至有恶狗伤人这种比较严重的问题。

      大众网德州讯(记者 翟岩)“前几天,下班途中,看到一只黑的大狗,突然冲了出来,朝前面一个骑车回家的女中学生扑去,狂吠声吓的女生尖叫起来,好在狗没有再进行扑咬,转头就走了。惊魂一幕,让我也吓了一身冷汗。”近日,网名为“众众微博”的网友在本网大众论坛发帖反映(原帖地址:http://club.dzwww.com/thread-35542107-1-1.html),下班途中被突然窜出黑色大型犬惊吓到,并希望政府有关部门能加强城市养犬行为的管理和监督。

     

      论坛网友热议“狗患”

     

      随着城市里养犬的市民越来越多,狗伤人、狗扰民等城市“狗患”问题也越来越严重。记者在大众网论坛上搜索“养狗”、“扰民”等关键词,发现有关城市“狗患”的牢骚帖从来就没有消停过,而且不分春夏秋冬,任何季节都有网民在论坛发帖反映。除了有狗随地便溺、狗吠扰民等常见的纠纷,甚至有恶狗伤人这种比较严重的问题。

      其中,网友“mer”反映:一些不文明养狗的饲主,白天家里没人,就把狗放出来,任凭其在小区里乱跑、乱拉、乱。白天小区里除了老人就是孩子,有的狗只要见了人就又扑又叫,吓得孩子哭,老人心惊肉跳。“如果要是找狗主人理论,谈不好的话,生一肚子气还伤了邻居的和气。不找吧,他就这么养,弄的大家都不舒服。”

      痛陈“狗患”困扰之余,网友们纷纷将矛头指向养犬者, 不少网友也纷纷表示,饲养宠物犬虽然是饲主个人的自由和权利,但是由于部分饲主缺乏公共意识,严重损害了公众的利益,已经成为了一个社会问题。“当前,养狗的人越来越多,狗主人素质参差不齐,马路上到处都是狗屎,而且带狗出来几乎没有栓绳的,主人前面溜达,狗在周围四处窜。”网友“众众微博”表示,希望政府有关部门能够采取行动,治理一下城市里“无主”的宠物犬。

      也有部分网友提出了自己的质疑,目前无论是媒体对于提倡文明养犬的宣传,还是政府相关部门出台规范养犬的规章制度都有很多,但是不文明养犬的现象仍然层出不穷,甚至“狗伤人事件”也在不停地上演,难道治理城市“狗患”真的有那么困难?

     

      治理“狗患”需多方合力

     

      面对网友的质疑,记者采访了德州市公安局和城管执法局等相关部门,据介绍,为规范德州市区养犬行为,德州市政府在2010年10月份正式出台了的《德州市市区养犬管理办法》,填补了德州市没有养犬管理办法这一空白,也为各相关执法部门管理犬类时提供了法律依据。

      据了解,自德州市出台《德州市市区养犬管理办法》以来,全市公安、城管执法、畜牧兽医、工商、卫生等部门曾多次开展规范养犬集中整治活动。今年5月11日起至6月10日,针对部分市民反映违规养犬和居民小区饲养家禽扰民等现象,德州市公安局、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曾集中开展过市区违规养犬和居民小区饲养家禽专项整治行动。公安、城管部门深入街道社区、居民区,逐家教育规劝违规养犬和居民小区饲养家禽住户,要求其在规定时间内自行处置犬只和家禽,并对于发现的无主犬只和家禽均立即予以了妥善处理。

      记者走访发现,虽然德州市政府相关部门下足了力气规范市民养犬,众多“狗患”问题也得到了较大得改善,但是无证养犬,任凭犬只随地便溺,影响环境卫生;在公共场所随意遛狗,影响他人的安全;被遗弃的犬只到处流窜,给人们留下狂犬病的隐患;小区内犬吠扰民等以上种种不文明、不规范、不科学养犬现象仍时有发生。

      对此,有网友指出:城市“狗患”久治不愈,除了相关部门犬类管理执法难度系数大,更多地还是养犬人自身缺乏应有的公共道德和公共意识。因此,治理城市“狗患”问题不仅仅是饲养者和政府相关部门的问题,还必须全社会每个人都来参与其中,形成社会合力,通过社会舆论引导其形成一个文明养犬、科学养犬的良好社会风气。同时,治理“狗患”还应该建立长效机制,各相关职能部门应各负其责、通力合作,做到日常管理与专项整治相结合,通过健全的法律法规来约束养狗行为。

      记者在此也提醒广大饲养宠物的市民,理应在不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的基础上饲养宠物,维护我们共同的城市生活环境。

      

      附:《德州市市区养犬管理办法》解读(以下简称《办法》):

     

      这些区域禁止养犬

     

      《办法》规定以下区域禁止养犬:机关、企事业单位办公服务区;各种医疗机构;学校及托幼机构的教学区和学生宿舍区;单位单身、集体宿舍区;市、区政府规定的禁止养犬的其它区域或场所。

     

      养犬人应办理手续

     

      《办法》规定,养犬人须填写《养犬登记表》,并签定《养犬责任书》;携犬到畜牧兽医部门或其指定单位进行犬只健康检查,注射预防狂犬病疫苗,领取《犬类免疫证》,加戴免疫标志;养犬人持下列材料携犬到当地公安派出所进行备案登记,领取《犬只登记证》:1、居民本人身份证;2、常住户口本或暂住证;3、《养犬登记表》;4、《养犬责任书》;5、《犬类免疫证》。

     

      驱犬伤人可拘留

     

      《办法》规定,因犬吠影响他人休息及因养犬干扰侵扰邻里和他人正常生活的,由公安部门依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五条,对饲养人处以警告;警告后不改正的,或者放任犬只恐吓他人的,处以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

      驱使犬只伤害他人的,由公安部门依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处以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并处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以5日以下拘留或者500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导致狂犬病传播最高罚2万

     

      《办法》规定,违章养犬或者拒绝、阻挠捕杀违章犬只,造成咬伤他人或者导致人群中发生狂犬病的,由卫生行政部门依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实施办法》第六十六条,处以5000元以下罚款;情节较严重的,造成狂犬病传播危险的或造成他人残疾、死亡的,除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外,可以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伪造管理证件可处拘留

     

      《办法》规定对伪造、买卖免疫、登记等证件的,由公安部门依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二条的规定,情节较轻的,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500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拒绝、阻碍犬类管理执法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由公安部门依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的规定,处警告或者2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500元以下罚款。

     

      养犬体重不超30斤

     

      《办法》规定,城区只允许饲养体重不超过15千克的小型观赏犬,不准饲养烈性犬、大型犬只(军事、公安等单位因工作特殊需要除外);饲养犬只一律实行笼养或者圈养,不得占用公共场地;每户只允许饲养一只(军事、公安等单位因工作特殊需要除外)。

     

     

     

     

     

    (责任编辑:白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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