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4日,记者从市妇联获悉,为依法保护家庭暴力受害人,特别是遭受家庭暴力侵害妇女的人身安全和其他合法权益,日前我市出台了《关于加强家庭暴力受害人庇护救助工作的意见》。《意见》将常住人口及流动人口中的家庭暴力受害人全部纳入庇护救助范围,明确了未成年人特殊优先保护、依法庇护、专业化帮扶、社会共同参与等原则,要求各县(市、区)依托救助管理机构建立反家庭暴力庇护场所(救助管理机构条件不成熟的县市区可建立在条件较好的社会养老机构)。庇护所实现与流浪乞讨人员救助服务区域的相对隔离。
据悉,家庭暴力受害人庇护救助工作对象是指常住人口及流动人口中,因遭受家庭暴力导致人身安全受到威胁,处于无处居住等暂时生活困境,需要进行庇护救助的未成年人和寻求庇护救助的成年受害人。寻求庇护救助的妇女可携带需要其照料的未成年子女同时申请庇护。
庇护救助成年受害人一般不超过10天
妇联组织要及时接待受害人求助请求或相关人员的举报投诉,根据调查了解的情况向公安机关报告,请公安机关对家庭暴力行为进行调查处置。
妇联组织、民政部门发现未成年人遭受虐待、暴力伤害等家庭暴力情形的,应当及时报请公安机关进行调查处置和干预保护。
民政部门及救助管理机构应当及时接收公安机关、妇联等有关部门护送或主动寻求庇护救助的受害人,办理入住登记手续,根据性别、年龄实行分类分区救助,妥善安排食宿等临时救助服务并做好隐私保护工作。
救助管理机构庇护救助成年受害人期限一般不超过10天,因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报民政部门备案。
对目睹家暴的未成年人提供心理辅导
《意见》要求,相关部门要按需提供转介服务。民政部门及救助管理机构和妇联组织要积极协调法院、司法行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卫生等部门、社会救助经办机构、医院和社会组织,为符合条件的受害人提供司法救助、法律援助、婚姻家庭纠纷调解、就业援助、医疗救助、心理康复等转介服务。
要为目睹家庭暴力的未成年人提供心理辅导和关爱服务。
成年受害人庇护期间离开庇护机构需提出书面申请
同时,加强受害人人身安全保护。民政部门及救助管理机构或妇联组织可以根据需要协助受害人或代表未成年受害人向人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裁定,依法保护受害人的人身安全,避免其再次受到家庭暴力的侵害。
成年受害人在庇护期间自愿离开临时庇护机构的,应提出书面申请,说明离开原因,可自行离开、由受害人亲友接回或由救助管理机构护送回家。
其他监护人、近亲属前来接领未成年受害人的,经公安机关或村(居)民委员会确认其身份后,救助管理机构可以将未成年受害人交由其照料,并与其办理书面交接手续。
监护人实施严重家暴将被撤销资格
《意见》指出,救助管理机构要将遭受家庭暴力侵害的未成年受害人安排在专门区域进行救助保护。对于年幼的未成年受害人,要安排专业社会工作者或专人予以陪护和精心照料。
未成年受害人接受司法机关调查时,民政部门或救助管理机构要安排专职社会工作者或专人予以陪伴,必要时请妇联组织派员参加,避免其受到“二次伤害”。
对于遭受严重家庭暴力侵害的未成年人,民政部门或救助管理机构、妇联组织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请,要求撤销施暴人监护资格,依法另行指定监护人。(记者 王南 通讯员 国芮 王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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