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六章 附则

2016-05-10 18:51:00来源:大众网作者:

  第三十六条 对违反劳动合同法和本条例的行为的投诉、举报,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依照《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的规定处理。

  第三十七条 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因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发生争议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的规定处理。

  第三十八条 本条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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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白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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