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在本市行政区域内首次创办小微企业,领取营业执照并正常经营1年以上(2013年10月1日以后登记注册)且符合就业登记条件的创业人员,给予不低于1万元的一次性创业补贴;对吸纳登记失业人员和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不含创业者本人)就业并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的,可按照申请补贴时创造就业岗位数量,给予每个岗位2000元的一次性创业岗位开发补贴。以上两项补贴每名创业人员只能享受一次。正常经营1年以上是指企业通过金融机构按月向招用人员(含创业者本人)支付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工资报酬,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满12个月(含12个月)以上,且有正常营业收入和一定的盈利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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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白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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