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2014年1月1日起至2016年10月1日(2016年10月1日之后按新规定执行),个人小额担保贷款在中央规定贷款额度内发生的贴息资金,中央财政承担75%,市级创业带动就业扶持资金承担25%(含省直管县贴息资金);劳动密集型小企业小额担保贷款在中央规定贷款额度内发生的贴息资金,中央财政承担25%,市级创业带动就业扶持资金承担25%(含省直管县贴息资金);在规定最高贷款额度内超出中央标准部分发生的贴息资金由省级创业带动就业资金全额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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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白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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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2014年1月1日起至2016年10月1日(2016年10月1日之后按新规定执行),个人小额担保贷款在中央规定贷款额度内发生的贴息资金,中央财政承担75%,市级创业带动就业扶持资金承担25%(含省直管县贴息资金);劳动密集型小企业小额担保贷款在中央规定贷款额度内发生的贴息资金,中央财政承担25%,市级创业带动就业扶持资金承担25%(含省直管县贴息资金);在规定最高贷款额度内超出中央标准部分发生的贴息资金由省级创业带动就业资金全额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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