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对用人单位的劳动保障监察,由用人单位用工所在地的县级或者设区的市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管辖。
上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根据工作需要,可以调查处理下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管辖的案件。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对劳动保障监察管辖发生争议的,报请共同的上一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指定管辖。
下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认为情况复杂或者影响重大的案件,可以提请上一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查处。上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认为必要时,可以直接查处应当由下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管辖的案件,也可以将自己管辖的案件委托或者交由下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查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