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州出台容错免责办法 宽容失败保护干事激情

2016-03-23 20:30:00来源:大众网作者:马宝涛

  大众网德州3月23日讯记者 马宝涛)为营造勇于担当、宽容失败、关心爱护干部的良好政治生态,加快建设协同发展示范区,德州市日前出台《干部干事创业容错免责办法(试行)》,规定干部为了事业、出于公心,在干事创业中出现失误的,可以减责或免责。

  《办法》规定,在没有违规违纪或违规违纪情节轻微、没有谋取私利、没有造成重大损失或恶劣影响的前提下,干部在工作中出现失误和问题,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减责或免责:在落实党委、政府部署要求,特别在推动重点工作、重要决策、重大项目中,因大胆履职、大力推进出现一定失误或引发矛盾的;在推进改革和体制机制创新中,因缺乏经验、先行先试出现一定失误或未达到预期效果的;在创造性落实上级指示中,因政策界限不明确或受不可预知因素影响造成一定失误或偏差的;在化解矛盾焦点、解决历史遗留问题中,因勇于破除阻碍、触及固有利益造成一定损失或引发信访问题的;在承担急难险重任务或分管风险较大工作中,因主动揽责涉险、积极担当作为出现一定失误或受到非议的;在处理重特大事故、群体性事件、突发性案件中,因果断决策、及时应对处置出现一定失误或因不可抗力造成损失的;在涉及全局利益工作中,因维护大局、主动放弃部门或局部利益引发内部矛盾和不满的;在服务企业、服务群众中,因着眼于提高效率进行容缺受理、容缺审查出现一定失误或偏差的;《德州市领导干部问责办法(试行)》第十八条规定的从轻问责情形;可以减责免责的其他情形。

  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各级党委(党组)负责或授权同级纪检监察机关、组织人事部门负责容错免责的认定;纪检监察机关或组织人事部门负责容错免责申请的受理和调查工作。干部受到问责追责时,认为符合容错免责条件的,可由单位党组织向调查机关提出容错免责书面申请。经初核属于本办法适用范围的,调查机关依申请事项开展调查,形成书面调查报告。调查期间,干部所在单位及其他工作人员可为其失误的性质、情节、影响进行作证和辩护。根据调查情况,对情节较轻的,由调查机关直接作出认定意见;对情节较重的,由调查机关报同级党委(党组)作出认定。情况复杂或存有争议的,可以组织有关人员听证论证,也可以暂缓作出认定,但一般不超过个月。在作出认定意见后10个工作日内,调查机关向申请单位党组织和个人反馈,并付诸实施。

  对经认定予以容错免责的干部,可以在以下事项中予以从轻、减轻、免予处分处理或不受影响:各类考核、定级及评先树优;干部选拔任用;给予组织处理;给予党纪政纪处分;可以减责或免责的其他事项。

初审编辑:马宝涛

责任编辑:白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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