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各级党委 (党组)负责或授权同级纪检监察机关、组织人事部门负责容错免责的认定;纪检监察机关或组织人事部门负责容错免责申请的受理和调查工作。
(一)申请。干部受到问责追责时,认为符合容错免责条件的,可由单位党组织向调查机关提出容错免责书面申请 。
(二)调查。经初核属于本办法适用范围的,调查机关依申请事项开展调查,形成书面调查报告。调查期间,干部所在单位及其他工作人员可为其失误的性质 、情节、影响进行作证和辩护。
(三)认定。根据调查情况,对情节较轻的,由调查机关直接作出认定意见;对情节较重的,由调查机关报同级党委(党组)作出认定。情况复杂或存有争议的,可以组织有关人员听证论证,也可以暂缓作出认定,但一般不超过3个月。
(四)实施。在作出认定意见后 10个工作日内,调查机关向申请单位党组织和个人反馈,并付诸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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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白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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